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大局,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驾护航。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首批涉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为各级检察院保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参考和指引。作为检察机关,我们应当进一步转变观念、提高认识、解放思想、发挥自身监督优势,把检察监督职能融入为非公有制经济建设服务当中去。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经济;法律监督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战略任务。检察机关作為国家的职能部门,要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办案不忘稳定,执法不忘发展,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
一、民营经济的概念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民营企业”的概念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民营或民营经济的概念则是“约定俗成”的,从经营层次上而言,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因此,只要不是具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①
二、民营经济面临的法律困难
(一)民营经济的立法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在保护体系上没有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纳入一个平衡的体系,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致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及公有财产,民营企业家对巨额私有企业产权缺乏法律保护的信心。
(二)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薄弱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收集到的证据有限,根据被害人所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往往无法依法立案,或者立案后往往无法顺利侦破案件,相对国有、集体企业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特别是被政府部门侵犯而诉诸法律,维权的结果往往难以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企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制度不规范等导致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问题不断发生。一直以来,公检法部门对上述犯罪都十分重视,但相对于对“黄赌毒”、“两抢一盗”等恶性犯罪的打击而言,其效果却不是那么明显。根本原因仍然在于立法层面,企业职务犯罪由于其追诉标准较高、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特定而容易导致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三、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的途径与方式
(一)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刑检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营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坚决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坚决依法打击盗窃、抢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同时办理上述案件时坚持依法快捕快诉,持续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是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沟通协作,对纪委、监察委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监管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坚持快捕快诉。同时,要按照预防在前原则,必须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作,通过以案释法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此外可以为企业的制度防范、依法经营及高效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着力加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民营企业生存根本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必须要立足于检察职能,以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目标,加大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例如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利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强宣传沟通力度,增进检企双方相互了解。
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双向了解和沟通是现如今检察机关发挥服务职能的首要工作。只有加强沟通,才能知悉民营企业的现状以及问题所在。从目前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成为了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有的企业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给员工购买劳动保险等等。从而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资金被挪用、商业秘密被盗等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应针对民营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宣传,增进相互了解。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利用“法制宣传周”等途径向群众和企业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业务,实现无障碍的沟通交流;二是企业密集区或者经济开发区设立检察联络室并派驻检察官,在各个大型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站,协助搞好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使企业人人都懂法、守法。最后,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进行有效总结,形成有操作性、参考性的经验材料供为民企参考。
(四)加强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践行司法公正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报复伤害、敲诈勒索企业负责人的案件,达到立案追究标准的,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立案,同时要重视受理、接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好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举报、申诉案件;加强侦查监督,对违法取证、超时限办案,违法查扣企业财产、冻结账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应及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途径与方式》,《神州》,2012年8月(下旬刊),李晓红.
[2]《中国民营经济论坛》,2001年11月.
[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法制与社会》,2013年10月上.
关键词:检察机关;民营经济;法律监督
自从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来,民营经济得到空前发展。发展民营经济,是发展地方经济的重要战略任务。检察机关作為国家的职能部门,要自觉将检察工作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中去谋划和推进,办案不忘稳定,执法不忘发展,为经济建设大局服务。
一、民营经济的概念
民营企业,简称民企,“民营企业”的概念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民营或民营经济的概念则是“约定俗成”的,从经营层次上而言,指的是以民为经营主体的经济。因此,只要不是具有国营或官办的经济,全都是民营或民营经济。在民营经济中,既包括全部私有制经济,也包括除了国有国营以外的其它公有制经济,例如乡镇企业,合作社经济,基金会所有制经济等。①
二、民营经济面临的法律困难
(一)民营经济的立法保护制度不完善
在立法层面上,国家在保护体系上没有将私有财产和公有财产纳入一个平衡的体系,私人财产的法律保护制度不完善致使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不及公有财产,民营企业家对巨额私有企业产权缺乏法律保护的信心。
(二)民营经济的司法保护力度薄弱
在现有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由于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往往收集到的证据有限,根据被害人所提供的证据公安机关往往无法依法立案,或者立案后往往无法顺利侦破案件,相对国有、集体企业而言,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如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被侵犯,特别是被政府部门侵犯而诉诸法律,维权的结果往往难以真正体现司法公正的要求。
(三)企业内部监管机制不完善
近年来,随着民营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由于企业内部管理不完善、监管措施不到位、制度不规范等导致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等问题不断发生。一直以来,公检法部门对上述犯罪都十分重视,但相对于对“黄赌毒”、“两抢一盗”等恶性犯罪的打击而言,其效果却不是那么明显。根本原因仍然在于立法层面,企业职务犯罪由于其追诉标准较高、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特定而容易导致企业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及时救助。
三、检察机关保障服务民营经济的途径与方式
(一)严打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1、刑检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配合,坚决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营造稳定的社会治安秩序。坚决依法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严重威胁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坚决依法打击盗窃、抢劫、职务侵占、挪用资金、合同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敲诈勒索民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财产、破坏生产经营等犯罪,同时办理上述案件时坚持依法快捕快诉,持续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2、是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纪委、监察委的沟通协作,对纪委、监察委调查的行政执法机关和经济监管部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对民营企业索贿受贿的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民营企业滥用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犯罪案件,坚持快捕快诉。同时,要按照预防在前原则,必须认真做好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工作,通过以案释法深入民营企业开展法制宣传,此外可以为企业的制度防范、依法经营及高效管理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二)着力加大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创造安定有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
民营企业生存根本系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检察机关必须要立足于检察职能,以保护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为目标,加大打击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例如依法打击侵犯民营企业权利的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假冒他人专利,销售侵权复制品,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行为。只有这样,才能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三)加强宣传沟通力度,增进检企双方相互了解。
民营企业与检察机关的双向了解和沟通是现如今检察机关发挥服务职能的首要工作。只有加强沟通,才能知悉民营企业的现状以及问题所在。从目前民营企业的发展状况来看,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缺乏等问题,成为了困扰企业发展的瓶颈。如有的企业不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有的企业不给员工购买劳动保险等等。从而导致了诸如签定合同被骗亏损、资金被挪用、商业秘密被盗等案件的发生。检察机关应针对民营企业存在的种种问题,在自己的职能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措施。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一是加强宣传,增进相互了解。不断加强宣传力度;利用“法制宣传周”等途径向群众和企业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能;积极开展“检察开放日”等活动邀请企业家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业务,实现无障碍的沟通交流;二是企业密集区或者经济开发区设立检察联络室并派驻检察官,在各个大型企业设立法律服务站,协助搞好企业员工的法律培训,使企业人人都懂法、守法。最后,对于检察机关办案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的问题进行有效总结,形成有操作性、参考性的经验材料供为民企参考。
(四)加强各项法律监督职能,践行司法公正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对民营企业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报复伤害、敲诈勒索企业负责人的案件,达到立案追究标准的,若公安机关不立案,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立案,同时要重视受理、接待企业及相关人员的来信来访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和政府及时处理好涉及企业职工权益的举报、申诉案件;加强侦查监督,对违法取证、超时限办案,违法查扣企业财产、冻结账户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应及时依法予以监督纠正;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要认真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职能,以维护民营企业的正当利益。
参考文献
[1]《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途径与方式》,《神州》,2012年8月(下旬刊),李晓红.
[2]《中国民营经济论坛》,2001年11月.
[3]《浅析检察机关如何服务民营经济》,《法制与社会》,2013年10月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