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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本质是继承法的关键问题之一,它解释了哪些人基于何种原因可以取得继承权。现行《继承法》在继承权本质的认识上过于偏重扶养关系和被继承人的意志,带来了诸多难以解决的理论难题和实践纠纷。在未来的立法中,应该根据继承的类型认定继承权的本质,并设计相应的法律规则。法定继承中,家庭维持是继承权存在的基本依据,法律规则应该注重维护亲属之间的伦理情感。遗嘱继承中,被继承人的意思是继承权产生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应该兼顾家本位的理念,对遗嘱自由进行必要的限制。单纯的扶养关系可以作为遗产处理中的特别考虑因素,但不宜作为取得继承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