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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流传了两千多年、经历了若干重要发展阶段,包含着许多不同学说和学派的复杂思想体系,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这些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影响。因此研究儒家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更具有本土适用性。
关键词:儒家;企业社会责任;义利观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流传了两千多年、经历了若干重要发展阶段,包含着许多不同学说和学派的复杂思想体系,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这些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影响。因此研究儒家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更具有本土适用性。本文将从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阐述观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儒家思想
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义利”之辨是根本的问题,它与经济领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早期的亚当·斯密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西方传统经济学家大多数认为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需要承担多余的社会责任。Friedman(1970)说过:“企业是拥有该企业所有权的股东的私产,企业管理当局只应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虽然至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已经失去了统治地位,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流派认为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长期的财务绩效,有积极的影响,并已有许多实证证实了这个观点。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利”之辩并没有就此结束,如今依旧有许多企业家认为企业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就是在这矛盾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经济体制有我国的特殊性,是逐渐推进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这一过程中经济是提高了,但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如三鹿集团“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酒鬼酒“塑化剂”等,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得有人为了利益而钻了空子;另一方面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所说,伴随财富的增长,人们的倨傲、愤怒、肉体的欲望、眼睛的欲望和对生活的渴望也呈同样比例增加,对财富的享受会引发游手好闲与屈服于肉体享乐的诱惑,使人们放弃对正义人生的追求,滋生放纵与懈怠。如一些掌权者,在苦难辉煌的岁月中不曾被枪支征服,却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逐步走向腐败,从追求社会进步沦落为追求个人和集团利益,逐步走向与人民对敌的方向,放弃了原本的人生追求。对此,我认为儒家的“义以制利”、“义以生利”的义利观,具有借鉴与指导的意义。
二、儒家义利观
(一)义以制利
儒家留下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其中对中国经济伦理最大的贡献,就是“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利思义”、“君子义以为上”、“利者,义之和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等等谚语都充分的说明儒家是门重义轻利的学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儒家文化虽然重义,但并没有片面的认为利是不重要的,这与汉代后儒董仲舒主张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存义去利的僵化教条是不同的。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认为君主在主持国政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可见孔子比较看重人民的物质生活。因此儒家中“义”与“利”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利”并不是无关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人民的生存基础,如果脱离了“利”只空谈“义”,只流于形式而不符合实际。因此儒家思想重视“利”,认为“利”是基础,但在“义”与“利”之间的选择,将支持“义”,不接受为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要求大家做到“见利思义”。在肯定追求“利”的求富動机的同时, 认为求富这行为是要建立在不违反“义”的基础上的,这便是“义以制利”的思想,并不是简单的提倡“义”压制“利”。
企业的取利手段要合理,不取不义之财,在不违反法律与道德的基础上追求利益,这就是“义以制利”给予我们的借鉴。
(二)义以生利
儒家义利之辨“义”与“利”孰轻孰重的问题容易让人进入一个误区,认为他们是对立的,是呈负相关关系。而事实上,儒家的观点提倡的是一种双赢的思想,认为义可以带来利润,是“义以生利”的观点。《国语·晋语一》所言:“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义”作为至善道德必然带来广泛的社会利益,这是春秋时期一个较为普遍的看法,也是原始儒学的基本主张之一。事实上,如今很多的实证已经证实了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得到媒体的关注,使得公众了解到该企业,提高它的信息披露度,另一方便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得知在这个追求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可获得社会资本,而通过社会资本使得企业绩效得到提升。
另外儒家在强调“义”的优先性时,还给“利”的合理存在以必要的保证,如果这个“义”不能带来利益,那么这样的“义”肯定不是原儒所需要的。因此儒学虽然认为“义”比“利”重要,但他们追求的是能够提升“利”的“义”,而不是盲目的追求“义”。这就好比一个企业,并不是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对他越好,而是要在他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去承担能够让他带来效益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彩霞.陈学中.儒家思想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J].济南大学学报.2013.(23)
[2]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3]白祖诗.揭开中国人心灵的奥妙[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 p39
关键词:儒家;企业社会责任;义利观
儒家思想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集中代表,流传了两千多年、经历了若干重要发展阶段,包含着许多不同学说和学派的复杂思想体系,其中既有精华,也有糟粕,这些对于中国的政治、经济、人文等各个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潜在影响。因此研究儒家文化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具有重要的意义,有助于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建设更具有本土适用性。本文将从儒家文化中的“义利观”阐述观点。
一、企业社会责任与儒家思想
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义利”之辨是根本的问题,它与经济领域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早期的亚当·斯密企业利润最大化理论,达尔文的“适者生存”理论,西方传统经济学家大多数认为企业唯一的任务就是在法律允可的范围内,追求利润最大化,而不需要承担多余的社会责任。Friedman(1970)说过:“企业是拥有该企业所有权的股东的私产,企业管理当局只应对股东负责,不必承担社会责任。企业只要以‘经济人’的观念努力为股东赚取利润就可以了。”虽然至今“企业社会责任就是使利润最大化”的观点已经失去了统治地位,现代企业社会责任流派认为企业需要承担社会责任,有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对长期的财务绩效,有积极的影响,并已有许多实证证实了这个观点。然而企业社会责任的“义利”之辩并没有就此结束,如今依旧有许多企业家认为企业唯一的目的就是盈利。而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解,就是在这矛盾对抗的过程中缓慢发展起来的。
我国的经济体制有我国的特殊性,是逐渐推进由集权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变,这一过程中经济是提高了,但也伴随着一系列问题,如三鹿集团“三聚氰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酒鬼酒“塑化剂”等,对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市场发育不完善,法制不健全,使得有人为了利益而钻了空子;另一方面如《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所说,伴随财富的增长,人们的倨傲、愤怒、肉体的欲望、眼睛的欲望和对生活的渴望也呈同样比例增加,对财富的享受会引发游手好闲与屈服于肉体享乐的诱惑,使人们放弃对正义人生的追求,滋生放纵与懈怠。如一些掌权者,在苦难辉煌的岁月中不曾被枪支征服,却抵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逐步走向腐败,从追求社会进步沦落为追求个人和集团利益,逐步走向与人民对敌的方向,放弃了原本的人生追求。对此,我认为儒家的“义以制利”、“义以生利”的义利观,具有借鉴与指导的意义。
二、儒家义利观
(一)义以制利
儒家留下了许多优秀的思想,其中对中国经济伦理最大的贡献,就是“义利之辩”。“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见利思义”、“君子义以为上”、“利者,义之和也”、“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等等谚语都充分的说明儒家是门重义轻利的学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儒家文化虽然重义,但并没有片面的认为利是不重要的,这与汉代后儒董仲舒主张的“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存义去利的僵化教条是不同的。孔子认为追求富贵是人的本性,“富与贵,人之所欲也”,认为君主在主持国政时应把解决人民的物质生活放在首位,他说:“邦有道,贫且贱焉,耻也”,而要“因民之利而利之”,可见孔子比较看重人民的物质生活。因此儒家中“义”与“利”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利”并不是无关重要的,它关系到了人民的生存基础,如果脱离了“利”只空谈“义”,只流于形式而不符合实际。因此儒家思想重视“利”,认为“利”是基础,但在“义”与“利”之间的选择,将支持“义”,不接受为获得利益而不择手段,要求大家做到“见利思义”。在肯定追求“利”的求富動机的同时, 认为求富这行为是要建立在不违反“义”的基础上的,这便是“义以制利”的思想,并不是简单的提倡“义”压制“利”。
企业的取利手段要合理,不取不义之财,在不违反法律与道德的基础上追求利益,这就是“义以制利”给予我们的借鉴。
(二)义以生利
儒家义利之辨“义”与“利”孰轻孰重的问题容易让人进入一个误区,认为他们是对立的,是呈负相关关系。而事实上,儒家的观点提倡的是一种双赢的思想,认为义可以带来利润,是“义以生利”的观点。《国语·晋语一》所言:“义以生利,利以丰民”,“义”作为至善道德必然带来广泛的社会利益,这是春秋时期一个较为普遍的看法,也是原始儒学的基本主张之一。事实上,如今很多的实证已经证实了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的过程中,一方面能够得到媒体的关注,使得公众了解到该企业,提高它的信息披露度,另一方便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能得知在这个追求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可获得社会资本,而通过社会资本使得企业绩效得到提升。
另外儒家在强调“义”的优先性时,还给“利”的合理存在以必要的保证,如果这个“义”不能带来利益,那么这样的“义”肯定不是原儒所需要的。因此儒学虽然认为“义”比“利”重要,但他们追求的是能够提升“利”的“义”,而不是盲目的追求“义”。这就好比一个企业,并不是承担越多的社会责任对他越好,而是要在他力所能及的条件下,去承担能够让他带来效益的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彩霞.陈学中.儒家思想视域下的企业社会责任观[J].济南大学学报.2013.(23)
[2] 马克斯.韦伯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3]白祖诗.揭开中国人心灵的奥妙[M]北京国际文化出版社 p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