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域名与商标权法律关系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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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域名的独立标识功能具有了超出联机地址的商业价值,从而引发了与传统知识产权框架下的商标权之间的法律关系之辨析。
  关键词网络域名 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一、域名与域名的法律性质
   (一)域名的概念和及其特征。
  域名(Domain Name)的概念,各国立法和学理界对此并未有统一的规定。本文从法律角度来讲域名,是指所有人拥有的用于承载域名所指向的网络内容的计算机的定位和域名所有人身份识别的网络地址。
  根据现行域名规则,一个完整的域名通常由两部分构成,左边是由TCP/IP协议种类和万维网代码所构成的无识别性的通用前缀部分,右边是由英文中的句点“.”依次隔开的顶级(一级)、二级、三级甚至四级域名代码所构成的域名代码部分。
  域名的法律特征主要取决于它的技术特征:(1)无形性;(2)唯一性;(3)标识性;(4)相似相容性;(5)认可性;(6)网络国际性。
  (二)域名的法律性质。
  关于域名的法律性质,迄今尚无一个国家的立法对此有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未达成过一致意见。主流观点主张,域名是一项独立的知识产权,可称之为域名,应给予独立的法律保护。其理由为:首先,域名是经过人的构思选择或创造性劳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其次,域名具有知识产权应当具有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等属性。
  二、商标与商标权
  (一)商标的概念及其价值。
  商标俗称“牌子”、“品牌”(TradeMark),指商品生产或经营者在生产、加工、证明、经营或销售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用以识别他人商品的显著标记,通常以文字、符号、图形、色彩或其组合等构成。
  从世界经济发展的趋势看,商标的作用越来越大,一个具有信誉的商标在市场竞争中具有极高的价值,它不仅是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标志,而更进一步成为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中非常重要的无形财产。例如,世界上最有价值的商标——美国的“可口可乐(Coca Cola)”。
  (二)商标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商标权是指法律赋予商品生产经营者在法定期限内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各种权利。商标权的存在是商标纠纷发生的前提,本质是一种私权,具有: (1)专有性;(2)国家授予性;(3)时间的相对永久性的特征。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其权利内容(1)专用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专门享有的权利,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专有权利。(2)转让权。是指注册商标权人可以根据自愿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一种法律行为。(3)使用许可权。商标使用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域名与商标的关系
  (一)域名与商标权相似或相同之处。
  1、智力成果性。域名是一种智力成果,是特定的人的思维过程的凝结。同商标权一样,企业为了在互联网上使自己的域名直观易记而编制了符合网络要求的字符,且力图使字符能够具有显著性特征。
  2、标识性。对企业来说,域名和商标都具有很强的识别功能,都具有一定的商業价值。通过不同的域名可以进入不同的网站,寻找到各类网上主体。同样,如果没有商标,消费者就不能在市场中区别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
  3、使用上的关联性。企业的域名作为其在网上的地址已被广泛地用做商业标识符号,如果选择的域名与自己的商标一致,不但使域名在网上有商标的功能,在网上扩大自己的知名度,而且使客户很容易找到域名所有者和商标权人。
  4、注册后才受保护。域名只有在注册后才能使用,才能行使其权利,商标的使用虽不是必须注册,但是除了驰名商标外,法律一般只保护注册商标。
  5、无形资产性。企业的域名和商标权同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权。从某种意义上看,域名实际上是商标在互联网上的延伸。如著名的微软公司将其网络域名注册为microsoft.com。
  (二)域名与商标权不同之处。
  1、使用者主体资格不同。第一,域名的使用者可以是任何自然人、商业组织、社会团体,也可以是政府机构、国际组织等;商标的使用者只能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第二,相同的商标可以有很多个商标专用权人;同一个相同的域名只能为一个主体所有。
  2、适用范围不同。商标用来标识商品和服务;而域名是为了方便人们使用互联网而创立的,是网络地址及电子邮件地址的识别标志。
  3、构成要素不同。商标由文字,图案或其组合构成,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商标也属于侵权;而域名由字母或数字等构成,域名唯一性是就其整体而言的。
  4、排他性不同。已注册的商标在商品种类、地域性和时效性是商标排他的依据;域名的唯一性则是绝对的,即不论主体所从事的业务属何种类,是否处于不同的国家,都不可能注册相同的域名。
  5、取得的原则不同。域名采取注册在先原则,不注册就不能在互联网上使用;商标取得的原则因国家而异,有注册在先原则、使用在先原则和采取折衷方案。
  6、管理机构不同。商标注册由各国专门机构依据本国法律独立进行,存在着处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主体就相同商标分别享有权利;域名注册由处于不同国家的注册机构各自独立进行,只有当有关域名尚无人注册时,该域名才能被注册。□
  (作者:沈阳工业大学 研究生学院 民商法 2009级硕士)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论.法律出版社,1998年.
  [2]薛虹.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法.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3]李朝应.域名的知识产权分析.载于电子知识产权.1998年第3期.
  [4]张乃根.论全球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载于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5]WIPO相关网页http://www.wipo.int/cn/.
  [6]MarkA.Lemley,Peter S.Menell,Robert P.Merges,Pamela Samuelson Software and internet Law,New York,Aspen Law & Business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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