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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国家财政统筹下,分税制体制逐步开始实施,自实施以来其财政分权也从不同方面影响了基层地区公共品的供给。本文对于其影响因素做出一定分析并且就时下财税体制下地方政府的公共品供给困难的情况提出一些初步的建议。
【关键词】财政分权;分税制;公共供给品;改革
一、分权式财政体制改革对地方公共物品影响的特点
(1)中央地方收支比重不对称,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占的比例趋于上升,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同时没有提高其支出的相关责任,而与其相对的,地方财政收入权利明显减少的同时支出责任却相对加强,值得深思的是,在改革之前中央财政的收支是基本一致的。(2)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格局影响不大。首先来看一组数据比对:改革之前,中央财政支出平均比重为0.2%,与之相对的地方财政支出平均比重为67.98%;改革之后,1994~2005年期间,中央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为29.51%,地方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为79.49%;所以总体上而言,地方财政支出的责任稍有加强,但明显的变动幅度不是很大。(3)存在大量预算外及体制外支出。同世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来看,我国政府提供70%以上相关公共物品的供给,显然地方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过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被中国地方政府所承担,而这样的职责分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物品的整体状况。
二、分权体制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问题分析
(1)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不平衡。从理论上,在财政体制下,中央以下的地方政府支出可以有独立来源,但必须要与中央财政要达到一种平衡,也可以理解为每一层级政府的独立自主收入恰好可以满足其支出;而从时间上来看,在大多数多级财政体制的国家里面,一般可能出现财政能力失衡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中央掌控了比较多的财力,迫使地方财力处于收不抵支的情况;另一种形式则是刚好相反的情况。(2)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主要指的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本级财政支出的能力,它能够反映出地方财政收支是否能够达到平衡;而用地方财政自给率作为指标来衡量,自改革之后,地方本级自给能力较低;另一方面,改革之前,地市级财政以及乡镇级财政是可以自给的,并且自给能力相对较强,而省级县级自给能力相对较弱,改革之后地方各级政府自给能力均有下降。(3)供给过剩的显性地方公共物品。目前中国在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基本都是采用从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所供给的,其自身的行政指令性很强,而不是由相关受益地区的内部需求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公共物品的定价以及供给数量和种类形成了垄断,主要表现在强制性地向公众提供所谓的“公共物品”,自行决定和强制完成相关交易,导致公众被动地为地方公共物品买单。(4)供给不足的隐形地方公共物品。一是整个区域内部没有十分统一的法规政策,这其中有些政策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些都是软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具体表现;由于各个地区出于对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别地方就出现了“割据经济”的局面,譬如各地区实行保护主义的事件已是屡见不鲜的。二是对于一些社会效益显著但經济效益难以直接表现出来的纯公共物品如免费公路,地方政府的供给积极性不高,导致了居民所需的基础设施供给不足。
三、分权体制
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建议
(1)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下按照相关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属性,明确界定相关支出责任是首要的任务。因为税种的划分基础就是支出责任,责任与义务基本平衡,通常如果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大部分财源,地方政府很有可能出现不太关心成本与效益的比率,从而造成铺张浪费的局面,所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2)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一方面应该在保证中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适度地下放一些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在保证中央和全国性地方税向全国人大集中的前提下,强化税法,弱化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适当地放权,各地方可以就本地实际情况和拥有相应的税目、税率来调整权限并负责制定相应地方税的实施办法。(3)制度改革应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首先从西方国家改革制度的事实来看,各地政府基本行政能力的大体一致是转移支付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必须要达到地区经济发展的均等,也不是要达到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完全均等化,而是要使各地地方在基本的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一定的均衡;另一方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先富带动后富,经济发展不平衡由来已久,原因有很多,因此我们要走的改革道路还很长。
参 考 文 献
[1]李继红.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2)
[2]张鹏.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9(6)
【关键词】财政分权;分税制;公共供给品;改革
一、分权式财政体制改革对地方公共物品影响的特点
(1)中央地方收支比重不对称,财权和事权的不匹配。主要体现在,财政支出占的比例趋于上升,中央财政收入比重提高的同时没有提高其支出的相关责任,而与其相对的,地方财政收入权利明显减少的同时支出责任却相对加强,值得深思的是,在改革之前中央财政的收支是基本一致的。(2)分税制改革对中央和地方的财政支出格局影响不大。首先来看一组数据比对:改革之前,中央财政支出平均比重为0.2%,与之相对的地方财政支出平均比重为67.98%;改革之后,1994~2005年期间,中央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为29.51%,地方财政支出的平均比重为79.49%;所以总体上而言,地方财政支出的责任稍有加强,但明显的变动幅度不是很大。(3)存在大量预算外及体制外支出。同世界其他国家进行比较来看,我国政府提供70%以上相关公共物品的供给,显然地方财政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过高,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较多的支出责任被中国地方政府所承担,而这样的职责分配,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中国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和物品的整体状况。
二、分权体制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问题分析
(1)中央与地方的财政不平衡。从理论上,在财政体制下,中央以下的地方政府支出可以有独立来源,但必须要与中央财政要达到一种平衡,也可以理解为每一层级政府的独立自主收入恰好可以满足其支出;而从时间上来看,在大多数多级财政体制的国家里面,一般可能出现财政能力失衡的形式有两种:第一种是中央掌控了比较多的财力,迫使地方财力处于收不抵支的情况;另一种形式则是刚好相反的情况。(2)地方财政自给能力较低的问题。一方面,地方财政自给能力主要指的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满足地方本级财政支出的能力,它能够反映出地方财政收支是否能够达到平衡;而用地方财政自给率作为指标来衡量,自改革之后,地方本级自给能力较低;另一方面,改革之前,地市级财政以及乡镇级财政是可以自给的,并且自给能力相对较强,而省级县级自给能力相对较弱,改革之后地方各级政府自给能力均有下降。(3)供给过剩的显性地方公共物品。目前中国在地方公共物品的供给上基本都是采用从政府和部门自上而下的决策机制所供给的,其自身的行政指令性很强,而不是由相关受益地区的内部需求所决定的;与此同时,政府部门对公共物品的定价以及供给数量和种类形成了垄断,主要表现在强制性地向公众提供所谓的“公共物品”,自行决定和强制完成相关交易,导致公众被动地为地方公共物品买单。(4)供给不足的隐形地方公共物品。一是整个区域内部没有十分统一的法规政策,这其中有些政策甚至是相互冲突的。这些都是软性公共物品提供不足的具体表现;由于各个地区出于对自身独立的经济利益的考虑,在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个别地方就出现了“割据经济”的局面,譬如各地区实行保护主义的事件已是屡见不鲜的。二是对于一些社会效益显著但經济效益难以直接表现出来的纯公共物品如免费公路,地方政府的供给积极性不高,导致了居民所需的基础设施供给不足。
三、分权体制
下地方公共物品供给的相关政策建议
(1)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支出责任。笔者认为在法律框架下按照相关公共物品和服务的属性,明确界定相关支出责任是首要的任务。因为税种的划分基础就是支出责任,责任与义务基本平衡,通常如果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供大部分财源,地方政府很有可能出现不太关心成本与效益的比率,从而造成铺张浪费的局面,所以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支出责任的划分是很重要的一点。(2)进一步完善地方税收体系,提高地方政府的税收自主权。一方面应该在保证中央主导地位的前提下,适度地下放一些地方必要的税收立法权,在保证中央和全国性地方税向全国人大集中的前提下,强化税法,弱化国务院以及财政部等相关部门的行政法规;另一方面适当地放权,各地方可以就本地实际情况和拥有相应的税目、税率来调整权限并负责制定相应地方税的实施办法。(3)制度改革应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首先从西方国家改革制度的事实来看,各地政府基本行政能力的大体一致是转移支付的主要目的,不是要必须要达到地区经济发展的均等,也不是要达到全国人均财政收入水平的完全均等化,而是要使各地地方在基本的公共服务能力方面达到一定的均衡;另一方面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由于改革开放以来先富带动后富,经济发展不平衡由来已久,原因有很多,因此我们要走的改革道路还很长。
参 考 文 献
[1]李继红.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J].内蒙古科技与经济.
2010(2)
[2]张鹏.财政分权对地方公共产品供给的影响[J].内蒙古煤炭经济.200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