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在现实经济环境和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形势下,用人单位出于对各类人才的需求,也会聘请一些已经退休的人员为其工作,支付报酬。
[关键词]返聘人员 待遇福利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222-01
由于该类人员已经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领取养老金或退休工资,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故返聘或雇佣退休人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工资证明或养老金账户信息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留存。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退休返聘或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内容,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处、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三、用人单位在与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书面协议时,其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以2年以下为宜。
四、用人单位不承担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
五、退休人员大多年龄较大,容易身患疾病或遭遇其他事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伤等类事故的赔偿标准,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或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同时,在劳务合同或书面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等内容。”
六、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组织进行体检和安全、保密、规章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留存记录。
七、审查了解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并应有书面承诺,避免出现劳务纠纷。
八、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法定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些带薪假期。
九、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但返聘或雇佣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常常都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工作,同样的加班时间为用人单位创造的价值应予尊重。如果一味的认定不能给予加班费,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应根据情况支付加班费用。
十、退休返聘或雇佣人员工资应按照有关规定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中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务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員与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由社会养老统筹支付的,退休工资属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四个条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于丽萍.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2
[关键词]返聘人员 待遇福利
中图分类号:F27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04-0222-01
由于该类人员已经依法享受退休福利待遇,领取养老金或退休工资,已经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雇佣关系,故返聘或雇佣退休人员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用人单位应要求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退休工资证明或养老金账户信息复印件,并与原件进行核对后留存。
二、用人单位应当与退休返聘或雇佣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书面协议,明确相关内容,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中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中规定:“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聘用协议的约定履行义务,聘用协议约定提前解除书面协议的,应当按照双方协议办理,未约定的,应当协商解决。离退休人员聘用协议的解除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处、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三、用人单位在与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签订劳务合同或书面协议时,其劳动报酬可不受最低工资限制;聘用期限一般不宜过长,以2年以下为宜。
四、用人单位不承担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缴纳义务
五、退休人员大多年龄较大,容易身患疾病或遭遇其他事故,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伤等类事故的赔偿标准,为其购买商业保险或意外伤害险或雇主责任险等,以避免承担高额人身损害赔偿的风险。同时,在劳务合同或书面协议中约定“因乙方违规违纪、不服从安排、严重过失等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由乙方承担责任等内容。”
六、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上岗前用人单位应组织进行体检和安全、保密、规章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并留存记录。
七、审查了解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是否与其他单位存在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并应有书面承诺,避免出现劳务纠纷。
八、退休返聘人员不适用法定带薪年休假法律法规,但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些带薪假期。
九、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但返聘或雇佣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常常都是技术含量比较高的工作,同样的加班时间为用人单位创造的价值应予尊重。如果一味的认定不能给予加班费,这无疑是不合理的,应根据情况支付加班费用。
十、退休返聘或雇佣人员工资应按照有关规定纳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这些个人所得,可免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国税函〔2005〕382号中所称的“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务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員与单位其他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用人单位返聘或雇佣的退休人员由社会养老统筹支付的,退休工资属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如果满足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四个条件,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否则属于兼职人员,“按劳务报酬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
参考文献
[1]于丽萍.企业人力资源全程法律顾问,清华大学出版社,20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