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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随着我国互联网普及率的攀升、网民规模的扩大,20世纪80年代在欧美发达国家崭露头角的电子商务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亦在我国迎来了勃勃生机,在“互联网 ”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电子商务已融入市场交易的各个环节,并由于其先天具有的灵活性、创新性而在各领域得到迅猛发展。快速发展的背景是立法配套跟不上,在法律空白地带,无论是行政机关执法还是商事主体解决争议只能套用适用于传统实体交易的法律法规,亟待出台高位阶的法律规制整个行业,厘清行业主体的权利义务。本文分析了P2P网络贷款相关法律问题,介绍了P2P网络贷款的概念、特点和类型,分析了P2P网络贷款中的法律关系及平台的法律地位,并对平台的经营风险及防控以及相关法律监管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P2P在英文中是“peertopeer”或“persontperson”的缩写,中文中译作“点对点”或“人对人”,P2P网络贷款也被称为“人贷款”,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以人对人的方式实现投资、融资等金融贷款服务对。目前以银行为主体,在补充小贷款公司等金融体系中,不能满足市场对金融服务特别是贷款的需求。由于经济薄弱、股票市场动荡、住宅市场控制等原因,需要保持闲散资金升值的投资者,为防止通货膨胀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必须扩大投资渠道。互联网时代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准确确定市场痛点,从而产生了P2P网络贷款。通过第三方构筑的P2P网络贷款平台,陌生的贷款人和借款人构筑交流渠道,就双方的投资融资意向达成一致,满足借款双方的迫切需求。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况
(一)P2P网络贷款的特征。
P2P网络贷款发展速度惊人,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P2P平台,贸易规模累计达3000亿元。有三个特点和优点。一个是手续简单。P2P网络贷款平台只是为贷款双方构筑信息交流的平台,简化手续是普及平台,提高填补的重要手段。贷款双方只要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身份、信用及财产信息,就可以在平台上注册成为用户。所有的手续只需要在平台上填写表格,一次就能完成。第二点是贷款的门槛低。P2P网络贷款中的大部分借款是无能力提供担保的小企业或个人,他们不能通过银行的信用审查,不能通过传统的贷款渠道获得贷款。P2P网络贷款对担保和信用没有严格的审查和要求。三是短期小额交易。P2P网络贷款正在扩大投资渠道,对于没有特别多钱的中小投资者来说,P2P网络贷款相关的借款金额没有最低限制,因为借贷周期短,资金的回收速度快,响应了这部分投资者的需求。
(二)P2P网络贷款类型。
在P2P网络平台的参与水平上,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主要有3种类型。平台的作用只金融服务中介,从借款人征收一定的服务费,从贷款人提取现金的时候征收一定金额的手续费等。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全部由借款人自己设定,贷款人通过平台的公告及检索功能,选择投资预定项目,投标借款的全额或一部分限额,交易成功后,自动向借款人发送电子贷款借款人应按期履行借款合同。二是线上担保类型。P2P网络贷款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平台通过引进自我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除了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外,P2P网络贷款平台在从借款人收到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后,建设担保资金游泳池,将自身资产作为平台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引进第三方的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承诺贷款人在平台上承担一切交易的担保责任。如果到期偿还,那么平台或第三方保证机构将归还给贷款人。三是线上线下结合型。贷款在线向平台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资产状况、贷款额度等进行慎重审查,审查合格后,平台直接贷款给借款人,平台对借款人的相关借款信息进行虚拟向网站公开,投资者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投资项目的权利,平台不仅获得中介服。公务费可以挣出转让前后的借款利息的差额。
二、P2P网络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一)P2P网络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确定P2P网络贷款有多个法律关系。第一是中间合同关系。借款人、贷款人登记为平台会员时,P2P网络贷款平台与贷款双方构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向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双方贷款协议,按一定比例征收服务费。第二是借款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的本质是基于互联网的民间贷款关系。借款人将身份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财产状况等文件上传到平臺,经平台审核备案备案后,贷款可以发表贷款项目的要求,贷款人可投标借款项目,成功生成子贷款,建立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第三是保证合同关系。上述线上担保型P2P网络贷款与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与贷款人之间成立的担保合同有关,担保合同由合同组成。主合同是在贷款双方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担保人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下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超过期限未还款的情况,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负责支付。担保合同实际上以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信用为借款人担保,对网络贷款的借款人到期收回债务的权利加以保护。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
1996年的《贷款通则》确立了银行作为唯一的信贷机构的金融体制,非金融机构严格限制了信贷业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关系到整个行业的革新和发展。金融机构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证券代募等”业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可见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金融机构都有有严格的界定。尽管P2P网络贷款平台从事信贷融资服务,但是经营范围单一,只是向贷款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不能像以往的传统银行信贷一样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由于监管难度较高,P2P网络贷款平台未纳入金融主管机关监管范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资格和条件。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地位应当是从事信贷中介的非金融机构。 (三)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风险及防控。
P2P网络贷款平台野蛮生长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止系统的弊端已暴露,平台面临挤兑风险或涉嫌非法吸纳公共存款甚至直接跑路的新闻也常见报端。平台经营风险来自多方面。一个是信息泄漏及黑客攻击的风险。平台的用户数量惊人,掌握着用户大量的个人及财产信息,一旦由于系统技术的脆弱性和内部管理的不充分,造成用户信息泄漏。二是涉及新债还旧债、非法集资、洗钱等不法行为的风险。贷款平台虚构借款人信息及借款请求,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借款信息,吸纳公众资金,涉嫌构成集资诈骗。平台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无法做到严格审核,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贷款额度小回收周期快的特点,拆分资金,化整为零,逃避金融监管进行洗钱。为了应对上述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完善技术,加强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平台应当加大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投入,有效应对系统风险,对于客户信息实行嚴格保护。二是平台间整合信息,加强资金和借款人管理。为了防止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实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实名认证,整合借款人信息,建立平台之间的征信系统,清理开立多个账户的借款人。
2、P2P网络贷款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督主体。目前P2P网络管理平台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工商主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两个部门的工作重点一个是经营网站的资格认证,一个是在网站发布信息是否合法,均不涉及金融信贷方面的监管。为了及时掌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及民间的信贷业务情况,应当确立金融监管部门尤其是银行监管部门作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主管部门,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和指导。其次,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虽然目前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仍然是非金融机构,但是其从事的金融信贷确是应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业务,应当对平台进行信贷的交易类型进行审批。在平台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贷款业务数量的增长,平台积累的信用风险逐渐增高,故而从事此类业务的平台准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最后,建立平台内部制度备案登记制度。P2P网络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规范性制度,P2P网络贷款平台针对报批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关业务政策和人员、工作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贷款人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年第13期.
[2] 冯雨.P2P 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01):27-33
关键词 P2P;网络贷款;法律关系;法律地位
P2P在英文中是“peertopeer”或“persontperson”的缩写,中文中译作“点对点”或“人对人”,P2P网络贷款也被称为“人贷款”,指通过互联网技术,以人对人的方式实现投资、融资等金融贷款服务对。目前以银行为主体,在补充小贷款公司等金融体系中,不能满足市场对金融服务特别是贷款的需求。由于经济薄弱、股票市场动荡、住宅市场控制等原因,需要保持闲散资金升值的投资者,为防止通货膨胀导致资产价值下降,必须扩大投资渠道。互联网时代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大数据分析可以准确确定市场痛点,从而产生了P2P网络贷款。通过第三方构筑的P2P网络贷款平台,陌生的贷款人和借款人构筑交流渠道,就双方的投资融资意向达成一致,满足借款双方的迫切需求。
一、P2P网络贷款的概况
(一)P2P网络贷款的特征。
P2P网络贷款发展速度惊人,目前全国有2000多个P2P平台,贸易规模累计达3000亿元。有三个特点和优点。一个是手续简单。P2P网络贷款平台只是为贷款双方构筑信息交流的平台,简化手续是普及平台,提高填补的重要手段。贷款双方只要按照平台的要求提供身份、信用及财产信息,就可以在平台上注册成为用户。所有的手续只需要在平台上填写表格,一次就能完成。第二点是贷款的门槛低。P2P网络贷款中的大部分借款是无能力提供担保的小企业或个人,他们不能通过银行的信用审查,不能通过传统的贷款渠道获得贷款。P2P网络贷款对担保和信用没有严格的审查和要求。三是短期小额交易。P2P网络贷款正在扩大投资渠道,对于没有特别多钱的中小投资者来说,P2P网络贷款相关的借款金额没有最低限制,因为借贷周期短,资金的回收速度快,响应了这部分投资者的需求。
(二)P2P网络贷款类型。
在P2P网络平台的参与水平上,目前国内P2P网络贷款主要有3种类型。平台的作用只金融服务中介,从借款人征收一定的服务费,从贷款人提取现金的时候征收一定金额的手续费等。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等全部由借款人自己设定,贷款人通过平台的公告及检索功能,选择投资预定项目,投标借款的全额或一部分限额,交易成功后,自动向借款人发送电子贷款借款人应按期履行借款合同。二是线上担保类型。P2P网络贷款经过一定时间的发展,平台通过引进自我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吸引更多的投资者。除了提供金融中介服务外,P2P网络贷款平台在从借款人收到一定比例的风险金后,建设担保资金游泳池,将自身资产作为平台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引进第三方的担保机构,为贷款人提供担保。承诺贷款人在平台上承担一切交易的担保责任。如果到期偿还,那么平台或第三方保证机构将归还给贷款人。三是线上线下结合型。贷款在线向平台提交借款申请,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资产状况、贷款额度等进行慎重审查,审查合格后,平台直接贷款给借款人,平台对借款人的相关借款信息进行虚拟向网站公开,投资者以债权转让的形式获得投资项目的权利,平台不仅获得中介服。公务费可以挣出转让前后的借款利息的差额。
二、P2P网络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一)P2P网络贷款中的法律关系。
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中介性质确定P2P网络贷款有多个法律关系。第一是中间合同关系。借款人、贷款人登记为平台会员时,P2P网络贷款平台与贷款双方构成居间服务合同关系,平台向双方提供交易信息,促成双方贷款协议,按一定比例征收服务费。第二是借款合同关系。P2P网络贷款的本质是基于互联网的民间贷款关系。借款人将身份证、营业执照、资信证明、财产状况等文件上传到平臺,经平台审核备案备案后,贷款可以发表贷款项目的要求,贷款人可投标借款项目,成功生成子贷款,建立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第三是保证合同关系。上述线上担保型P2P网络贷款与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与贷款人之间成立的担保合同有关,担保合同由合同组成。主合同是在贷款双方之间成立的借款合同。担保人有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下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人超过期限未还款的情况,贷款人有权要求担保人负责支付。担保合同实际上以平台或第三方担保机构的信用为借款人担保,对网络贷款的借款人到期收回债务的权利加以保护。
(二)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
1996年的《贷款通则》确立了银行作为唯一的信贷机构的金融体制,非金融机构严格限制了信贷业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地位,关系到整个行业的革新和发展。金融机构有明确的法律概念,经营范围包括“存款、贷款、个人储蓄、票据贴现、外汇、结算、保险、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证券代募等”业务,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报经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国务院批准发放《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可见无论是形式还是实质,金融机构都有有严格的界定。尽管P2P网络贷款平台从事信贷融资服务,但是经营范围单一,只是向贷款双方提供融资服务,不能像以往的传统银行信贷一样成为借款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且由于监管难度较高,P2P网络贷款平台未纳入金融主管机关监管范围,没有取得金融许可证的资格和条件。因此,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地位应当是从事信贷中介的非金融机构。 (三)P2P网络贷款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1、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风险及防控。
P2P网络贷款平台野蛮生长后,缺乏有效的风险防止系统的弊端已暴露,平台面临挤兑风险或涉嫌非法吸纳公共存款甚至直接跑路的新闻也常见报端。平台经营风险来自多方面。一个是信息泄漏及黑客攻击的风险。平台的用户数量惊人,掌握着用户大量的个人及财产信息,一旦由于系统技术的脆弱性和内部管理的不充分,造成用户信息泄漏。二是涉及新债还旧债、非法集资、洗钱等不法行为的风险。贷款平台虚构借款人信息及借款请求,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布借款信息,吸纳公众资金,涉嫌构成集资诈骗。平台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无法做到严格审核,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贷款额度小回收周期快的特点,拆分资金,化整为零,逃避金融监管进行洗钱。为了应对上述风险,P2P网络借贷平台应当参照金融机构的标准,加强管理,采取有效的风险防控措施:一是完善技术,加强对于用户信息的保护。平台应当加大网络安全技术方面的投入,有效应对系统风险,对于客户信息实行嚴格保护。二是平台间整合信息,加强资金和借款人管理。为了防止借款人的信用风险,实行借款人与贷款人的实名认证,整合借款人信息,建立平台之间的征信系统,清理开立多个账户的借款人。
2、P2P网络贷款监管制度。
首先,明确监督主体。目前P2P网络管理平台未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其上级主管部门是工商主管部门和通信主管部门,两个部门的工作重点一个是经营网站的资格认证,一个是在网站发布信息是否合法,均不涉及金融信贷方面的监管。为了及时掌握P2P网络贷款平台的经营及民间的信贷业务情况,应当确立金融监管部门尤其是银行监管部门作为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主管部门,对P2P网络贷款平台的信贷业务进行监管和指导。其次,明确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市场准入条件。虽然目前P2P网络贷款平台的性质仍然是非金融机构,但是其从事的金融信贷确是应当纳入金融监管范围的业务,应当对平台进行信贷的交易类型进行审批。在平台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下,由于贷款业务数量的增长,平台积累的信用风险逐渐增高,故而从事此类业务的平台准入标准应当更加严格。最后,建立平台内部制度备案登记制度。P2P网络平台的日常经营管理应该建立一整套完备的规范性制度,P2P网络贷款平台针对报批的业务范围制定相关业务政策和人员、工作管理规范,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制度,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保障贷款人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陈静俊:《P2P网络借贷:金融创新中的问题和对策研究》[J]《科技信息》2011年第13期.
[2] 冯雨.P2P 网贷平台的法律风险及对策[J]. 岭南师范学院学报,2016,(01):2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