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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在我国解决纠纷的机制中居于非常重要的地位。为了梳理调解制度改革进程中所产生的一系列理论和实践问题,追问法院调解存在的目的已成为必须。法院调解的目的可以分为两个层面,一是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解决纠纷;二是法院调解的特殊目的——保障当事者程序自由权的实现和追求效率。一般目的为一切调解制度所具有,也为所有解纷方式所共有,是调解制度实现社会规范、社会正义的结果,反映其为它物而存在的意义;特殊目的是调解制度自身目的和价值的实现,反映其自我存在的意义。法院调解的一般目的和特殊目的共同统一于调解制度的各个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