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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民商法是调节经济纠纷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随着时代的不断革新,人们对于民商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民商法要顺应时代的发展,不断的进行改进与完善,现代民商法不断融合了经济学理念,逐步形成了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基于此,本文主要对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含义进行了简单介绍,分析了现代民商法树立综合调整理念的原因,并提出了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意见。
关键词: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原因;意见
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传统民商法也在逐步向现代民商法进行转变,并有效融合了经济学中的綜合调整方法,对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实现了初步的确定。
一、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含义
民商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社会经济法律。民商法主要包括两部分: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是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商法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它是在基本经济法的基础上被运用的一项特殊法律,可以有效调节经济纠纷,防止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传统民商法可以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使得民商法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有效融合了经济学中的综合调整方式,这就是民商法的综合调整理念。因此要将民商法进行综合的调整规范,逐步规范经济活动,引导经济健康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树立综合调整理念的原因分析
(一)私法公法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私法和公法的界限逐渐被打破,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明显。在传统的法律中,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目前最新的民法中的综合调整法在实质上已经被归类于公法的范畴了,例如《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等民法,它们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已经逐渐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使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逐渐形成了一种趋势。因此,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要随之发生改变,做到与时俱进,逐渐树立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想的影响
民商法在调整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注重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对于经营效率、社会经济效益的关注则有所欠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民商法的综合调整作用极为有限,调整范围也被限制在事后调整上,这与民商法的基本法地位严重不对等。在社会经济发展欣欣向荣的现代社会,民商法面临着转型、求变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充分借鉴吸收经济领域的综合调整理念,正确理解司法领域的民商法综合调整思想,才能使传统民商法成功转型为现代民商法。
三、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意见
(一)强化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研究
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的综合调整在民商法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对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有警示作用,还具有十分重要的防范作用,为此,在实践中可以把预警防范和问题治理有效的结合起来。为了有效调整民商法的风险与防范机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切实落实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公司改革战略的革新与市场的变化,逐渐对期货交易制度及风险防预机制进行有效的落实,从而确保风险防范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第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对企业人员进行控制与管理时,要尤其注意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实现对企业的管理制度系统的有效控制与挑整;第三,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将预警与风险预测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管及检测,对隐藏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具体情况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系统调整理念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理念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不损害后人的需求及发展,即实现经济、资源、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而系统调整理念与其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实现后代人的健康及稳定发展。因此,在对民商法进行综合调整时也应在保障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实施,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未来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规划,从而对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的解决;其次,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商法法规,对民商法综合调整可能会带来的机会与挑战进行充分的分析,并通过反复的实践对民商法的可行与否进行验证;最后,加强民商法的反思与借鉴能力,在进行民商法综合理念调整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存在的不足,并对国外先进的民商法的创新之处加以借鉴与利用,实现取长补短的效果。
(三)民商法立法要具有开放性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要求现代社会的民商法也应当具有开放性的理念。民法的开放性决定了民法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民法的系统综合调整理念。民事责任要求在法律关系的限定上,要保持民事责任的开放性。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就应当从赋予权利人全方位的救济手段,而不单纯是规定在民事责任上做文章。在这一方面,民事责任和权利救济就有明显的界限,民事责任重在规定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而权利救济是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开放性的实施综合调整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即在民商法中融合经济学的综合调整方式,它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探索与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借鉴外来的先进方法,对民商法调整理念不断的进行创新与改进,从而实现经济市场的规范化,促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楠.浅谈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9:271.
关键词: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原因;意见
随着时代的进步,传统的民商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求,传统民商法也在逐步向现代民商法进行转变,并有效融合了经济学中的綜合调整方法,对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实现了初步的确定。
一、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含义
民商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至关重要的社会经济法律。民商法主要包括两部分:民法和商法。民法主要是对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调节,对社会经济领域的各个法律主体之间产生的法律关系进行调节,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项最基本的法律。商法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法律,它是在基本经济法的基础上被运用的一项特殊法律,可以有效调节经济纠纷,防止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传统民商法可以有效干预社会经济活动,但是当时的社会发展环境使得民商法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局限性,随着民商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民商法有效融合了经济学中的综合调整方式,这就是民商法的综合调整理念。因此要将民商法进行综合的调整规范,逐步规范经济活动,引导经济健康发展。
二、现代民商法树立综合调整理念的原因分析
(一)私法公法化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社会的私法和公法的界限逐渐被打破,私法与公法的区别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明显。在传统的法律中,民商法属于私法的范畴,但是,目前最新的民法中的综合调整法在实质上已经被归类于公法的范畴了,例如《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等民法,它们在条款中的有关规定已经逐渐违背了意思自治的原则,这使得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发生了极大的改变,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逐渐形成了一种趋势。因此,为了顺应时代的变化,相关的法律规范也要随之发生改变,做到与时俱进,逐渐树立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
(二)法律的经济分析思想的影响
民商法在调整社会经济活动方面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注重公平公正原则,但是对于经营效率、社会经济效益的关注则有所欠缺。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民商法的综合调整作用极为有限,调整范围也被限制在事后调整上,这与民商法的基本法地位严重不对等。在社会经济发展欣欣向荣的现代社会,民商法面临着转型、求变的机遇和挑战。只有充分借鉴吸收经济领域的综合调整理念,正确理解司法领域的民商法综合调整思想,才能使传统民商法成功转型为现代民商法。
三、现代民商法综合调整的意见
(一)强化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研究
民商法风险防范与预防机制的综合调整在民商法体系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既对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有警示作用,还具有十分重要的防范作用,为此,在实践中可以把预警防范和问题治理有效的结合起来。为了有效调整民商法的风险与防范机制应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切实落实风险防范体系,根据公司改革战略的革新与市场的变化,逐渐对期货交易制度及风险防预机制进行有效的落实,从而确保风险防范的有效性与可靠性;第二,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在对企业人员进行控制与管理时,要尤其注意对高层管理人员进行监督,对其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制约,实现对企业的管理制度系统的有效控制与挑整;第三,建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将预警与风险预测进行有效的结合,从而实现对企业的实时监管及检测,对隐藏的风险进行预测,并根据企业与市场的具体情况发出风险预警报告。
(二)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系统调整理念相结合
可持续发展理念指既能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要不损害后人的需求及发展,即实现经济、资源、社会及环境的协调发展,而系统调整理念与其有相似之处,都是为了实现后代人的健康及稳定发展。因此,在对民商法进行综合调整时也应在保障子孙后代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上进行实施,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未来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出科学合理的预测与规划,从而对当代人与后代人、发展与环境破坏之间的矛盾进行有效的解决;其次,颁布适合我国国情的民商法法规,对民商法综合调整可能会带来的机会与挑战进行充分的分析,并通过反复的实践对民商法的可行与否进行验证;最后,加强民商法的反思与借鉴能力,在进行民商法综合理念调整时,应充分考虑我国存在的不足,并对国外先进的民商法的创新之处加以借鉴与利用,实现取长补短的效果。
(三)民商法立法要具有开放性
市场经济的开放性特征要求现代社会的民商法也应当具有开放性的理念。民法的开放性决定了民法可以更加全面地反映民法的系统综合调整理念。民事责任要求在法律关系的限定上,要保持民事责任的开放性。追究责任人的民事责任,就应当从赋予权利人全方位的救济手段,而不单纯是规定在民事责任上做文章。在这一方面,民事责任和权利救济就有明显的界限,民事责任重在规定责任人的民事责任,而权利救济是权利人受到侵害时法律赋予的保护手段和措施。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要开放性的实施综合调整举措。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即在民商法中融合经济学的综合调整方式,它是一个需要不断进行探索与发展的过程,因此,我们要借鉴外来的先进方法,对民商法调整理念不断的进行创新与改进,从而实现经济市场的规范化,促使社会经济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楠.浅谈民商法综合调整理念[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09: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