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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图书馆 立法 日本 中国 影响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23
当今日本的图书馆业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也是图书馆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对我国图书馆行业的发展以及图书馆法立法等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接下来将通过梳理中日两国图书馆法的演变、确立过程,简单谈谈日本图书馆法对中国图书馆法的影响和意义。
虽然现在的日本图书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比较发达先进的,图书馆的法制建设也是相对比较完备的,但其实日本在1945年以前的图书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比较的話,是相对落后的,那时日本的图书馆主要作为实施“思想善导”的“官僚教化机构”而存在,政治色彩远远浓于人文教育和服务大众色彩,所以1945年以前日本的图书馆行业的发展是远远比不上欧美发达国家的。但在1945年以后,日本图书馆学界的观念发生巨大转变,并通过一系列变革举措,使日本图书馆行业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之中[1]。
(一)1945年以前
1679年,日本出现了最早的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包含在当时的教育法中,没有单独立法[2]。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开始积极接收和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从古代流传下来的“书籍馆”开始逐渐转型为近代西方发达国家式的图书馆。
1879年(明治十二年)日本公布“教育令”,规定全国的“书籍馆”统归“文部卿”监督,正式将“书籍馆”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纳入官方管辖范围,并明确了“书籍馆”的管理负责部门和职权分配。这部“教育令”,在图书馆学界被专家学者们认定为日本第一部有明确文献可查的法律法规[3]。
1890年“书籍馆”一词被“图书馆”正式取代,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化为历史档案里的一个符号。
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明治天皇发布“敕令”,即《图书馆令》,图书馆学界将其认定为日本第一部图书馆的专门法令。
1921年日本颁布了规定图书馆员考试制度的《图书馆员法》。加强对图书馆从业人员各方面素质的管理,对促进图书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4]。
1933年(昭和八年),日本政府派相关人员重新修订明治时期的《图书馆令》,之后更名为《改正图书馆令》颁布。该令被认为是日本在1945年以前,各条各项最清楚、详细的图书馆专门法令。
相对于明治时期的《图书馆令》,发生变化的内容主要为确立了“中央图书馆制度”。
(二)1945年以后
1945年战后,美国驻军在日本主持开展了针对日本各行各业的全面改革。图书馆也在改革的范围之内。
1950年日本出台《图书馆法》,代表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的开始。
有日本图书馆学学者指出,《图书馆法》和《图书馆令》相比,是往前“前进了一步”的。因为1950年日本颁布的《图书馆法》在明治、昭和两版《图书馆令》的基础之上,将前面不够科学合理的方面做出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另外,日本在1953年颁布的《学校图书馆法》将实施特殊教育,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必须设置图书馆”。从2007年开始,日本要求学校图书馆员必须肩负图书馆员与教师的双重职责。。
在1954年,日本政府发表了《图书馆自由宣言》;在1980年,还公布了《图书馆员伦理纲领》。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日本现在确实已经建立比较完整成熟的图书馆法律体系。
中国图书馆的前身大体可以看做是藏书楼、藏书阁等,大体可分为私人性质与官府性质,不具备普遍开放性,也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5]。在图书馆一词正式传入中国后的20世纪初期,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陆续颁布出台。
中国图书馆法的演变过程在时间上可简略分为清末、民国时期、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这四个主要时期。
(一)清末
1909年12月17日,晚清朝廷出台《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这是清朝末年清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关于图书馆的法规条文。
(二)民国时期
由于篇幅有限,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略去,只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进行简略梳理。1915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这是民国时期国家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图书馆的法律规程。
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30年3月公布《新出图书呈缴规程》;9月公布《华侨商会倡办民众图书馆或附设民众书报阅览处办法》;10月颁布《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第3条。中国图书馆法由此开启逐步修正演变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的颁布,是中国第一次对私立图书馆进行专项立法,《华侨商会倡办民众图书馆或附设民众书报阅览处办法》是体现爱国华侨的高尚情操的极佳史料,都具有一定特殊的历史意义。
1939年7月,教育部公布县市立图书馆设置巡回文库办法。
1944年3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图书馆工作实施办法》。
1947年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图书馆规程》。
虽然民国时期近40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历经数次战乱,饱经沧桑,动荡不安,但是却一直没间断对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和修正[6]。
(三)改革开放前
由于篇幅有限,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规程亦略去,只将国家颁布的图书馆相关法律规程进行简略梳理。
1952年1月,《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组织规程(草案)》试行。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之时,国家便着手开始研究和制订起图书馆相关的法律规程制度,虽然只是试行的草案,但结合当时特殊的时代、社会背景,新中国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195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图书馆管理办法》。其中,工会图书馆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也是日本图书馆与相关法律中未涉及到的。
在建国初期,虽然当时中国人民平均学历很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非常少,但制定了若干高校图书馆相关的法律草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图书馆法律的演变进化。
改革开放前,中国国家政府机关颁布的图书馆相关办法、草案、条例等虽然内容与类型较为丰富,但一直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颁布,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也是中国图书馆业法制化的一项空白。
(四)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后,国家颁布的图书馆相关法律规章简略梳理如下:
1978年到1983年之间我国针对图书馆工作制定了多种相关管理条例,对图书馆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古籍使用办法,这是中国第一次关于图书馆保存收藏的古籍善本制定管理使用的相关规章办法,也是中国图书馆法律事业演变过程中确实在逐渐完善、进步的一种体现。
1986年4月2日,文化部制定《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1996年3月,建国后第一次提出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在中国图书馆法立法推进演变过程中,具有特殊意义。
2000年8月4日,科学技术部印发《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2001年制定《图书馆法》。
2003年3月25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266号议案。
2004年6月,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宣告搁置。
2008年将综合性的《图书馆法》调整为专门性的《公共图书馆法》后,立法工作再次启动。公共图书馆为独立的机构组织,是图书馆三种类型里服务范围最广、服务对象最多的图书馆,也是普遍意义上最重要的图书馆类型,所以中国在对图书馆的立法问题上,经过多年的研究,选择公共图书馆进行优先单独立法。
此举体现出国家对图书馆立法事业的重视程度,虽然图书馆法立法事业依旧任重道远,但却前途却是光明的。
2009年《公共图书馆法》初稿完成。
2010年,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
2015年 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2017年11月4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并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法》是十九大后正式出台的第一部文化立法。
日本现有《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和《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这三部由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虽然颁布了很多图书馆相关的条例、规程,但法律则只有《公共图书馆法》这一部。与日本相比,中国目前还是缺少统一的图书馆法,虽然是一项遗憾的空白,但是相信会在以后逐渐填补上。
中日两国的图书馆法都属于行政法。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图书馆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包括国家机关、图书馆自身、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等等。虽然都属于行政法,但日本的图书馆法属于教育行政法,而中国的图书馆法属于文化行政法。区分依据主要为,日本图书馆法的立法依据是教育法,中国图书馆法及相关条例、规程的颁布出台机关为文化部。
中日两国图书馆录用制度有所不同。日本对图书馆工作人员资格要求非常严格。日本图书馆员资格的取得有固定程序,即为专门性的考试。中国图书馆规程条例对图书馆从业人员入职要求,则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可录用上岗。但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国民教育水平的逐渐提高,中国图书馆对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条件也在逐渐改变和提高,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中国图书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不逊色于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发达国家。
日本的图书馆立法事業,是在我国图书馆立法事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其先进的方面对我国图书馆业而言是非常好的借鉴对象。比如日本在对学校图书馆法的立法事业上的作为,就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并且我国现在也在借鉴。现在我国很多偏僻地区的小学、社区等等,均开始设立图书室或图书馆,此举对于培养民众从小学会利用图书馆的观念有重要作用,并且对于进一步教化民众,提高全民综合素质则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日本图书馆法已臻成熟完善,因与中国关系较为特殊,故对我国图书馆立法事业的影响也会一直存在。虽然在综合性图书馆法方面,留有一处空白,但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也会更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平.图书馆法简史要略[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1(6).
[2]李农,译.日本《图书馆法》[J].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3).
[3]吴长领.中日图书馆法比较[J].图书馆学刊,2006(5).
[4]中国图书馆学会主.百年大势——历久弥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5]国家图书馆研究院.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政策文件选编(1949-2012)[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
[6]柯平.《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
中图分类号:D931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11.123
当今日本的图书馆业处于世界先进水平,也是图书馆法制建设相对完善的国家,对我国图书馆行业的发展以及图书馆法立法等都产生了比较大的影响。接下来将通过梳理中日两国图书馆法的演变、确立过程,简单谈谈日本图书馆法对中国图书馆法的影响和意义。
一、日本图书馆法的演变过程
虽然现在的日本图书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都属于比较发达先进的,图书馆的法制建设也是相对比较完备的,但其实日本在1945年以前的图书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比较的話,是相对落后的,那时日本的图书馆主要作为实施“思想善导”的“官僚教化机构”而存在,政治色彩远远浓于人文教育和服务大众色彩,所以1945年以前日本的图书馆行业的发展是远远比不上欧美发达国家的。但在1945年以后,日本图书馆学界的观念发生巨大转变,并通过一系列变革举措,使日本图书馆行业跻身于世界先进行列之中[1]。
(一)1945年以前
1679年,日本出现了最早的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但是包含在当时的教育法中,没有单独立法[2]。明治维新之后,日本开始积极接收和学习西方的先进科学文化知识,从古代流传下来的“书籍馆”开始逐渐转型为近代西方发达国家式的图书馆。
1879年(明治十二年)日本公布“教育令”,规定全国的“书籍馆”统归“文部卿”监督,正式将“书籍馆”作为一个行政单位纳入官方管辖范围,并明确了“书籍馆”的管理负责部门和职权分配。这部“教育令”,在图书馆学界被专家学者们认定为日本第一部有明确文献可查的法律法规[3]。
1890年“书籍馆”一词被“图书馆”正式取代,就此退出历史舞台,化为历史档案里的一个符号。
1899年(明治三十二年)明治天皇发布“敕令”,即《图书馆令》,图书馆学界将其认定为日本第一部图书馆的专门法令。
1921年日本颁布了规定图书馆员考试制度的《图书馆员法》。加强对图书馆从业人员各方面素质的管理,对促进图书馆从业人员综合素质提高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4]。
1933年(昭和八年),日本政府派相关人员重新修订明治时期的《图书馆令》,之后更名为《改正图书馆令》颁布。该令被认为是日本在1945年以前,各条各项最清楚、详细的图书馆专门法令。
相对于明治时期的《图书馆令》,发生变化的内容主要为确立了“中央图书馆制度”。
(二)1945年以后
1945年战后,美国驻军在日本主持开展了针对日本各行各业的全面改革。图书馆也在改革的范围之内。
1950年日本出台《图书馆法》,代表日本现代图书馆法律体系建设的开始。
有日本图书馆学学者指出,《图书馆法》和《图书馆令》相比,是往前“前进了一步”的。因为1950年日本颁布的《图书馆法》在明治、昭和两版《图书馆令》的基础之上,将前面不够科学合理的方面做出了一些修改和完善。
另外,日本在1953年颁布的《学校图书馆法》将实施特殊教育,其中明确规定“学校必须设置图书馆”。从2007年开始,日本要求学校图书馆员必须肩负图书馆员与教师的双重职责。。
在1954年,日本政府发表了《图书馆自由宣言》;在1980年,还公布了《图书馆员伦理纲领》。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努力,日本现在确实已经建立比较完整成熟的图书馆法律体系。
二、中国图书馆法的演变过程
中国图书馆的前身大体可以看做是藏书楼、藏书阁等,大体可分为私人性质与官府性质,不具备普遍开放性,也没有单独的法律法规[5]。在图书馆一词正式传入中国后的20世纪初期,图书馆相关的法律法规才陆续颁布出台。
中国图书馆法的演变过程在时间上可简略分为清末、民国时期、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这四个主要时期。
(一)清末
1909年12月17日,晚清朝廷出台《京师图书馆及各省图书馆通行章程》。这是清朝末年清政府颁布的第一部、也是最后一部关于图书馆的法规条文。
(二)民国时期
由于篇幅有限,各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略去,只将国家颁布的法律进行简略梳理。1915年10月,北洋政府教育部颁布《图书馆规程》和《通俗图书馆规程》。这是民国时期国家政府颁布的第一部关于图书馆的法律规程。
民国政府教育部于1930年3月公布《新出图书呈缴规程》;9月公布《华侨商会倡办民众图书馆或附设民众书报阅览处办法》;10月颁布《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第3条。中国图书馆法由此开启逐步修正演变的过程。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私立图书馆立案办法》的颁布,是中国第一次对私立图书馆进行专项立法,《华侨商会倡办民众图书馆或附设民众书报阅览处办法》是体现爱国华侨的高尚情操的极佳史料,都具有一定特殊的历史意义。
1939年7月,教育部公布县市立图书馆设置巡回文库办法。
1944年3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图书馆工作实施办法》。
1947年4月,民国政府教育部公布《图书馆规程》。
虽然民国时期近40年的时间里,中国社会历经数次战乱,饱经沧桑,动荡不安,但是却一直没间断对图书馆相关法律法规的确立和修正[6]。
(三)改革开放前
由于篇幅有限,地方政府颁布的法律规程亦略去,只将国家颁布的图书馆相关法律规程进行简略梳理。
1952年1月,《中国科学院图书馆组织规程(草案)》试行。建国初期,百废待兴之时,国家便着手开始研究和制订起图书馆相关的法律规程制度,虽然只是试行的草案,但结合当时特殊的时代、社会背景,新中国政府对图书馆事业的重视由此可见一斑。 1953年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工会图书馆管理办法》。其中,工会图书馆是非常有中国特色的图书馆,也是日本图书馆与相关法律中未涉及到的。
在建国初期,虽然当时中国人民平均学历很低,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非常少,但制定了若干高校图书馆相关的法律草案,进一步推动了中国图书馆法律的演变进化。
改革开放前,中国国家政府机关颁布的图书馆相关办法、草案、条例等虽然内容与类型较为丰富,但一直没有正式的相关法律颁布,这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也是中国图书馆业法制化的一项空白。
(四)改革开放后
改革开放后,国家颁布的图书馆相关法律规章简略梳理如下:
1978年到1983年之间我国针对图书馆工作制定了多种相关管理条例,对图书馆工作的具体事宜进行了明确。并制定古籍使用办法,这是中国第一次关于图书馆保存收藏的古籍善本制定管理使用的相关规章办法,也是中国图书馆法律事业演变过程中确实在逐渐完善、进步的一种体现。
1986年4月2日,文化部制定《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
1987年7月25日,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1996年3月,建国后第一次提出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在中国图书馆法立法推进演变过程中,具有特殊意义。
2000年8月4日,科学技术部印发《国家工程技术图书馆章程》。
2001年制定《图书馆法》。
2003年3月25日,教育部印发《中小学图书馆(室)规程(修订)》266号议案。
2004年6月,图书馆法立法工作宣告搁置。
2008年将综合性的《图书馆法》调整为专门性的《公共图书馆法》后,立法工作再次启动。公共图书馆为独立的机构组织,是图书馆三种类型里服务范围最广、服务对象最多的图书馆,也是普遍意义上最重要的图书馆类型,所以中国在对图书馆的立法问题上,经过多年的研究,选择公共图书馆进行优先单独立法。
此举体现出国家对图书馆立法事业的重视程度,虽然图书馆法立法事业依旧任重道远,但却前途却是光明的。
2009年《公共图书馆法》初稿完成。
2010年,制定图书馆法的议案。
2015年 教育部发布新修订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2017年11月4日正式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以下简称《公共图书馆法》),并已于2018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公共图书馆法》是十九大后正式出台的第一部文化立法。
三、日本图书馆立法事业对中国图书馆立法事业的影响
日本现有《图书馆法》《学校图书馆法》和《国立国会图书馆法》这三部由国家制定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中国目前虽然颁布了很多图书馆相关的条例、规程,但法律则只有《公共图书馆法》这一部。与日本相比,中国目前还是缺少统一的图书馆法,虽然是一项遗憾的空白,但是相信会在以后逐渐填补上。
中日两国的图书馆法都属于行政法。中国和日本两国的图书馆法律关系的主体都包括国家机关、图书馆自身、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等等。虽然都属于行政法,但日本的图书馆法属于教育行政法,而中国的图书馆法属于文化行政法。区分依据主要为,日本图书馆法的立法依据是教育法,中国图书馆法及相关条例、规程的颁布出台机关为文化部。
中日两国图书馆录用制度有所不同。日本对图书馆工作人员资格要求非常严格。日本图书馆员资格的取得有固定程序,即为专门性的考试。中国图书馆规程条例对图书馆从业人员入职要求,则为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考核合格可录用上岗。但随着中国社会的进步,国民教育水平的逐渐提高,中国图书馆对从业人员资格的取得条件也在逐渐改变和提高,相信在不久的未来,中国图书馆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将不逊色于包括日本在内的其他发达国家。
四、结语
日本的图书馆立法事業,是在我国图书馆立法事业上产生了一定影响的,其先进的方面对我国图书馆业而言是非常好的借鉴对象。比如日本在对学校图书馆法的立法事业上的作为,就非常值得我国学习,并且我国现在也在借鉴。现在我国很多偏僻地区的小学、社区等等,均开始设立图书室或图书馆,此举对于培养民众从小学会利用图书馆的观念有重要作用,并且对于进一步教化民众,提高全民综合素质则有着深远的意义和影响。
日本图书馆法已臻成熟完善,因与中国关系较为特殊,故对我国图书馆立法事业的影响也会一直存在。虽然在综合性图书馆法方面,留有一处空白,但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图书馆事业也会更加蓬勃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平.图书馆法简史要略[J].河南图书馆学刊,2001(6).
[2]李农,译.日本《图书馆法》[J].江苏图书馆学报,2001(3).
[3]吴长领.中日图书馆法比较[J].图书馆学刊,2006(5).
[4]中国图书馆学会主.百年大势——历久弥新[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5]国家图书馆研究院.我国图书馆事业发展政策文件选编(1949-2012)[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4.
[6]柯平.《公共图书馆法》专家解读[M].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