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成员国法院与欧盟法院在基本权利保障领域的跨国间司法对话制度分为机制性与非机制性两种对话模式。欧盟法院在确定欧盟法一般原则过程中会使用不同的法律技术。同时,欧盟法院需要以公共利益为标准具体审查其限制是否符合比例。然而,欧盟法院必须要小心处理这个问题,否则就可能会导致成员国宪法法院启动“反限制性程序”。欧盟法院需要在不同案件中采取不同的裁判方法,既需要尊重成员国宪法秩序也要维护欧盟法的统一实施。初步裁决机制为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提供了正式性的对话平台。尽管成员国的宪法法院普遍地为了维护自身的权威而排斥欧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