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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所有权客体相比,睡虎地秦简对予所有权主体的记载更具鲜明性。其中最明显的所有权标识当属“公”与“官”,二者所表达的含义均有官方、官有之意,但在具体律文的使用之中,二者所指代的主体倾向仍有一定差别。“公”实际上标识了厂泛的国家或官府所有权,其中亦不乏对于先秦“公”观念的继承,这成为秦代财产法最突出的特点。“官”则更倾向于对官有财产的管理与保护。至汉初,这些官有标识逐渐被新的名目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