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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歐盟首次对原产于我国的糖精和闹钟发起反倾销调查以来,截至2001年9月,我国已受到欧美等29个国家和地区450多起反倾销调查,涉及金额超过500亿美元。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为WTO所允许的反倾销手段的重要性日益凸现。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所谓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在进行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成为关键。一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是反倾销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外国对华实施大规模反倾销的动因和现象
外国之所以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在外因上,主要起因子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以及外国对华实施歧视性政策;在内因上,与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企业应诉积极性低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
关贸总协定经过8轮的谈判,使各缔约方进口关税大幅下降,非关税壁垒不断消除,国际贸易正逐步朝着自由、公正和透明的趋势发展。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手段有进一步被强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国际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据日本统计,60-70年代全世界平均每年约有40件反倾销调查案,80年代后半期反倾销调查案每年高达114件,而90年代则增加到每年190件。二是许多国家不断修改或完善其反倾销法。以欧盟为例,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各成员国利益的要求,欧盟多次对其反倾销法作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三是执行功能日益强化。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专门的反倾销管理机构,以解释和执行反倾销法。以欧盟为例,欧盟反倾销的管理机构主要有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反倾销顾问委员会,专职管理人员也由80年代的5-6人发展至现在的240多人。
(二)对华反倾销政策中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在反倾销中如何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欧美等国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我国是“国家给生产原料和产品定价,外贸出口价格受国家干预”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因而在计算我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我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格,而是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我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在出口价格方面,对中国应诉企业采取“一国一税”(或统一税率)的歧视性政策,即无分别裁决。即不论企业应诉与否,一律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共同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正常价格相比较后得出一个统一的倾销幅度,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适应所有中国企业。这种做法不但有失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大大伤害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三、我国的应对
(一)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根本不予应诉。近年来,情况虽有一些改变,但仍有许多企业不愿参加反倾销应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恐惧或不愿打“洋官司”,把反倾销调查行政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将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视为“上法庭、当被告”:(2)由于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在反倾销裁定中采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等歧视性做法,使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极小;(3)相当多的企业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较高的应诉费用,同时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4)一些企业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不愿出面出钱应诉:(5)国内各生产商之间、生产商与出口商之间缺乏整体合力,不能联手参加应诉。
(二)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授人权柄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大宗出口商品多是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产品附加值小,在国际市场上一直处于过度竞争态势。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为达到多出口,工作重点常常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开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上,而是采用竞相降价的方法,以低价抢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从而很容易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制造借口。更有甚者,利用应诉企业已获取的“无损害”胜诉结果,继续大搞低价竞销,致使我国不断陷入反倾销指控的恶性循环之中。如1994年6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碳化硅“无损害”后,我国数十家未应诉企业纷纷在国内大肆提价收购,使国内每吨收购价上涨200-300元人民币,而对外则大行低价竞销,以每吨比正常价低50-60美元向美商报价,新一轮对华反倾销势头难以避免。我国频受指控的鬃刷、鞋子、铸铁管件、棉纺制品、自行车链等即是此类情况的严重受害者
(三)积极应诉中发展
权益一向是争取来的。在入世以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不了解世界贸易规则,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也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造成国外的反倾销措施频频得手,中国企业被迫交纳50%以上甚至100%的税率,从而一步步退出了该国市场。根据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企业的应诉率几乎是空白。直至1994年,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定后,国内企业自觉应诉率才开始逐年上升,但在不同的行业不同企业仍然存在着巨大差别。对于那些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和产品,如彩电、大蒜、鞋帽、苹果汁、化工产品等,通常是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集中领域,但这些行业的生产规模一般较为分散,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往往很难联合,造成长期受到国外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从而严重影响了产业的发展。
但这种状况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得到显著改观。2002年上半年的28起对华立案中,中国企业平均应诉率达71.43%,其中北美、大洋洲地区应诉率为100%,亚非和欧洲地区均为66%。而受到关注的几例大案,如福耀玻璃的反倾销应诉案、第一铅笔的反倾销应诉案以及钢铁反倾销应诉案都取得了相当不俗的战绩,同时也标志着中国企业应诉能力的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接纳了中国,同时也让中国企业从这个大家庭里学到更多的东西。
四、结语
随着我过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磨擦和反倾销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和把握反倾销的国际贸易规定和游戏规则,加强反倾销应诉意识,并进行积极的应对和合理权益的争取,同时改善我国行业的合理发展,提高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国内的内需市场,合理地协调出口贸易,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合理健康的快速发展。
一、倾销与反倾销
倾销指出口商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向进口国销售产品,并因此给进口国的产业造成损害的行为。
所谓反倾销也称反倾销措施,是指反倾销调查当局依法对给进口国产业造成了损害的倾销行为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等措施以抵消损害后果的行为。在进行反倾销措施中,反倾销立法成为关键。一部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反倾销法是反倾销措施得以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
二、外国对华实施大规模反倾销的动因和现象
外国之所以对华发动大规模反倾销浪潮,在外因上,主要起因子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以及外国对华实施歧视性政策;在内因上,与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企业应诉积极性低等因素密切相关。
(一)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措施在国际上日益被强化
关贸总协定经过8轮的谈判,使各缔约方进口关税大幅下降,非关税壁垒不断消除,国际贸易正逐步朝着自由、公正和透明的趋势发展。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手段有进一步被强化的趋势,主要表现在:一是国际上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据日本统计,60-70年代全世界平均每年约有40件反倾销调查案,80年代后半期反倾销调查案每年高达114件,而90年代则增加到每年190件。二是许多国家不断修改或完善其反倾销法。以欧盟为例,根据国际形势的变化以及各成员国利益的要求,欧盟多次对其反倾销法作重大的修改和补充。三是执行功能日益强化。各国基本上都建立了专门的反倾销管理机构,以解释和执行反倾销法。以欧盟为例,欧盟反倾销的管理机构主要有欧盟理事会、欧盟委员会、欧盟反倾销顾问委员会,专职管理人员也由80年代的5-6人发展至现在的240多人。
(二)对华反倾销政策中带有明显的歧视性
在反倾销中如何确定出口价格和正常价格至关重要。长期以来,欧美等国家把我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认为我国是“国家给生产原料和产品定价,外贸出口价格受国家干预”的中央计划经济国家,因而在计算我国出口商品正常价格时,采用替代国政策,即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以我国企业实际生产成本和国内售价计算正常价格,而是采用所谓“市场经济第三国”同类产品的正常值作为衡量我国商品是否构成倾销的依据。同时在替代国的选择上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常选择经济发展水平大大高于中国的第三国如韩国、法国甚至美国这些根本不具有可比性的国家,来确定正常价格,导致正常价格一直处于过高状态,无端扩大了产品的倾销幅度。在出口价格方面,对中国应诉企业采取“一国一税”(或统一税率)的歧视性政策,即无分别裁决。即不论企业应诉与否,一律将应诉企业和非应诉企业共同平均得出一个出口价格,与替代国正常价格相比较后得出一个统一的倾销幅度,征收统一的反倾销税,适应所有中国企业。这种做法不但有失法律的公正严明,而且大大伤害了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
三、我国的应对
(一)我国企业应诉不积极,自我保护意识不强
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企业应诉的积极性不高,有的甚至根本不予应诉。近年来,情况虽有一些改变,但仍有许多企业不愿参加反倾销应诉。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恐惧或不愿打“洋官司”,把反倾销调查行政程序混同于一般的司法诉讼程序,将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视为“上法庭、当被告”:(2)由于有关国家长期以来在反倾销裁定中采用“替代国”和“一国一税”等歧视性做法,使企业的应诉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认为胜诉的可能性极小;(3)相当多的企业经济实力有限,难以承担较高的应诉费用,同时缺乏反倾销的专业人才;(4)一些企业存在“搭便车”的思想,不愿出面出钱应诉:(5)国内各生产商之间、生产商与出口商之间缺乏整体合力,不能联手参加应诉。
(二)我国出口秩序不规范,授人权柄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的大宗出口商品多是劳动密集型或技术含量低的产品,产品附加值小,在国际市场上一直处于过度竞争态势。受短期利益的驱动,不少企业为达到多出口,工作重点常常不是放在如何加快新产品开发以及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上,而是采用竞相降价的方法,以低价抢占国际市场,扰乱了正常的外贸出口秩序,从而很容易为外国提起反倾销指控制造借口。更有甚者,利用应诉企业已获取的“无损害”胜诉结果,继续大搞低价竞销,致使我国不断陷入反倾销指控的恶性循环之中。如1994年6月2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终裁我国出口到美国的碳化硅“无损害”后,我国数十家未应诉企业纷纷在国内大肆提价收购,使国内每吨收购价上涨200-300元人民币,而对外则大行低价竞销,以每吨比正常价低50-60美元向美商报价,新一轮对华反倾销势头难以避免。我国频受指控的鬃刷、鞋子、铸铁管件、棉纺制品、自行车链等即是此类情况的严重受害者
(三)积极应诉中发展
权益一向是争取来的。在入世以前的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我国大多数企业不了解世界贸易规则,对国外的反倾销调查也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态度,因此造成国外的反倾销措施频频得手,中国企业被迫交纳50%以上甚至100%的税率,从而一步步退出了该国市场。根据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的统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中国企业的应诉率几乎是空白。直至1994年,外经贸部发布“谁应诉、谁受益”的规定后,国内企业自觉应诉率才开始逐年上升,但在不同的行业不同企业仍然存在着巨大差别。对于那些新兴的、出口潜力巨大的产业和产品,如彩电、大蒜、鞋帽、苹果汁、化工产品等,通常是各国针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的集中领域,但这些行业的生产规模一般较为分散,在面对反倾销诉讼时往往很难联合,造成长期受到国外反倾销措施的制约,从而严重影响了产业的发展。
但这种状况在过去的几年里已经得到显著改观。2002年上半年的28起对华立案中,中国企业平均应诉率达71.43%,其中北美、大洋洲地区应诉率为100%,亚非和欧洲地区均为66%。而受到关注的几例大案,如福耀玻璃的反倾销应诉案、第一铅笔的反倾销应诉案以及钢铁反倾销应诉案都取得了相当不俗的战绩,同时也标志着中国企业应诉能力的提高,世界贸易组织接纳了中国,同时也让中国企业从这个大家庭里学到更多的东西。
四、结语
随着我过加入WTO和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贸易磨擦和反倾销问题日益突出,我们应该充分理解和把握反倾销的国际贸易规定和游戏规则,加强反倾销应诉意识,并进行积极的应对和合理权益的争取,同时改善我国行业的合理发展,提高产品的科学技术含量,充分利用日益扩大的国内的内需市场,合理地协调出口贸易,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合理健康的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