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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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污点证人这个词,但是它由来已久,在英国起源,并在很多国家发展和完善起来。在英美法系中,他作为一项近于完备的司法制度,被广泛的应用到很多疑难案件中。近年来,随着犯罪方式的日益高明,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性越来越高,很多案件很难得到侦破,这时,污点证人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污点证人;作证豁免
  1污点证人的概念和特征
  污点证人,这个名词是从西方法律制度中引进来的,起源于英国《证据法》。污点证人,从表面意思上来说,即带有污点的证人。虽然污点证人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历史已很悠久,但是它们并没有直接采用“污点证人”这个词汇,而是采用了近似的概念,且各有不同。在我国香港,污点证人被称为“边缘被告人”,他们与正在侦查或着手审查起诉的犯罪有着某种牵连,受到检控方的询问时,一般尽可能掩蓋自己的罪行,同时又对同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掌握相当多的证据信息,这种边缘人就是污点证人。有学者认为,污点证人是指具有犯罪嫌疑且与正在进行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有关联,为了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有关的检察机关合作,以指控其他犯罪嫌疑人来换取法官签发的豁免令的人。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污点证人是指本身具有犯罪污点,但因为了解案情而被司法机关通知作证的诉讼参与人。
  2外国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发展
  美国和英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都是以证人享有的犯罪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为原则的,他们在制度的构建和发展中都体现了对这一特权的重视和保护。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的核心就在于通过对证人的豁免来避免证人陷入自证其罪的情形中,还能是其他重大案件得到解决。我国如建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就必须充分考虑到人权的尊重和保障问题。在外国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中,检察官在其中都占有着重要地位,由于他们对案情比较了解,也能够权衡利弊,将豁免制度正确的使用在必要的情形下。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主要有三种类型,即罪行豁免、证据使用豁免、非正式豁免三种。英国采用的只要是证据使用豁免,美国联邦主要使用证据豁免,其他州对于另两种有兼用的情况。
  3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类似制度的辨析
  3.1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
  辩诉交易制度,是指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审判开始前进行的协商和谈判,检察官提出建议,希望通过撤销某项指控或向法院提出减轻量刑来获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它是一种替代正式审判程序处理案件的非正式定罪方式。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在实质上都是一种司法交易制度,且都起源于英国,都属于国家在刑罚权上做出的某种让渡。但是,二者还是存在着根本的区别的:首先,两种制度的参加者不同。辩诉交易制度中,检察官和被告人是直接参加的双方,辩护律师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上,国家检察机关和污点证人是直接参加的双方,污点证人则是由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转化而来的。其次,两种制度所适用的目的不同。辩诉交易中,检察官为换取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与被告人及辩护律师进行协商,以节省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为目的;污点证人作证豁免中,国家检控机关在遇到复杂的案件时,会遇到诸多困难,特别是在搜集证据方面。通过对污点证人的豁免就可以取得其证言来指控其它犯罪嫌疑人以在更大程度上惩罚犯罪。再次,二者适用的程序阶段不同。辩诉交易是在审判之前,由检察官与被告方进行,也可以在审判阶段直接由法官进行;而污点证人豁免的启动权仅在检察官手中,由检方主导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进行交换。
  3.2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与证人拒绝作证特权
  证人拒绝作证权,又称证人免证权,是指在特定情况下,某些身份特殊的公民可以拒绝作证。打击犯罪,要求证人作证已查明事实是很重要,但是在一些情况下,强制证人作证会破坏某种社会关系,而这种社会关系经过各种权衡后比证人作证更重要,于是证人此时就享有了拒绝作证权。
  经总结,证人拒绝作证特权主要有四种情况:第一,由于职业特殊而享有免证权。比如,律师、医生、新闻工作人员因职业的特殊性可能知道了他人的个人秘密,如果强迫这些公民出庭作证,则可能违背其职业操守而不被大众认可,因此,需要赋予其免证权。第二,亲属特权,证人因为和被告有亲属关系而享有免证权。这是基于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和和谐而产生的拒证特权。第三,基于公共利益需要而产生的免证权。一些国家公务人员知悉国家秘密,如果出庭作证就会泄露国家秘密,因此赋予了他们拒证特权。
  4结论
  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起源于英国,完善于美国,在西方发达的法制环境这片肥沃的土地上成长,经过了漫长的过程,在各国的刑事诉讼领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体现了一种利益权衡思想。刑事诉讼中的利益权衡,是指“在刑事诉讼立法与司法活动中,当两种以上的利益不能兼得或相对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国家及其代表官员根据一定原则和标准,确立某一些或某些方面的利益平衡。作证豁免制度的设立就是寻求证人”反对被迫自证己罪叫寺权与刑事诉讼追诉犯罪、追求诉讼效益之间的法益平衡。这项制度是国家通过放弃部分轻微犯罪的追诉权,鼓励污点证人作证,发现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公正;又通过对污点证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体现证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实现程序公正。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在实体真实与正当程序之间寻找到的一个最佳的结合点。因此,污点证人作证豁免制度是公正价值与效率价值平衡的结果,是最大限度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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