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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中国民法草案》中的“物权法编”,仍然存在若干问题,建议至少在以下方面考虑修改:强化所有权平等保护的思想;调整物权法的整体结构;物权变动的要件设计为强制性规范;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增设先占、添附等动产所有权的取得方式;规定取得时效;肯定拾得人的报酬请求权;不动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不必要作为独立一章规定;邻地利用权回复称为传统法上的“地役权”;不动产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关系并存但分别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仅产生对抗效力;宅基地使用权可有限制流通;准物权应以单行法别行规定;让与担保可暂不规定;占有保护适用有权占有;物权的保护方法有待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