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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出于利益的原因,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各种各样的纠纷和问题,即便有完善的法律体系支撑和道德体系约束,这类情况仍然不可避免,这是源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而决定,因此有必要针对商业交易加强管理和约束。民商法作为专门针对商业交易的法规,对于交易安全的保障作用不言而喻,理应加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本文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首先指出当前商业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结合民商法中的原则提出相对应的交易安全保护研究,希望能保持市场经济公平公正公开的良性交易环境,实现本文的研究目标。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研究
时代在进步,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市场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共同为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作贡献。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追求资本盈利的本质属性,即便再完善的机制约束和框架体系支撑下,仍然会存在因为扩大利益或者出于利益保护主义而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其中表现最明显的便是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诸如欺骗、勒索、敲诈等显性或隐性的违法行为,而民商法作为专门针对商业交易的法规,理应加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本文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首先指出当前商业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结合民商法中的原则提出相对应的交易安全保护研究,为国家经济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当前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信息公开渠道较少
在当前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最为普遍,但是由于我国在企业信息公开方面虽然有所建树[1],但却并未普及,公开的渠道较少玩,而且查询不方便,导致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交易双方仅凭企业营业执照很难确定对方的资质和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交易行为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不利于保护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主体之间责任意识不强
在现有的市场教育体制中,大家的责任意识更多的体现在合同的法律意识以及合同内容的执行当中,往往却忽略了交易行为内容本身,对于合同内容更多的是考量自身的利益配比,不注重交易主体自身的责任意识,只要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中的出现的细节问题便不会过于再在意,久而久之成了市场交易约定俗成的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交易行为的风险。
(三)交易行为市场性超越法律强制性
市场行为的本质属于利益交换,双方都是一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展开具体的交易行为,因此如果交易符合双方的预期甚至超过既定的预期,则很有可能超越法律的强制性展开私下交易或者出现超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行为,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性,也在无形中加大了市场交易的保护难度,不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交易双方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
(一)民商法公示原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公示主义在民商法对交易保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民商法主体对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关于自己相关的经营信息具有相关的公示告知义务,而这种公示其实是在法律层面上给商业交易合法性[2],对于交易本身便是一种法律约束,无形中也起到了交易保护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公示登记机制也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所能起到的法律保护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二)民商法责任原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从责任视角下分析,民商法从许多责任方面来对交易安全进行了保护,从而保证交易双方都获得自己想要的权力。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对贸易主体各方面责任都有着明确的规定[3]。公司作为民商法主要管理约束的对象,在其成立之初,相关的法律条款就规定了其相关的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相关的董事、发起人和监事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民商法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如果交易一方故意或者出现过失或者过错等行为造成了另一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弥补其出现的损失,而且违约、违规一方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护好交易安全,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民商法强制原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约束行为,是对人最底线的要求,如果人们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事或者逾越法律去做事,那么国家暴力机关就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罚[4]。民商法是法律,所以其必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其约束的内容就是公民之间的贸易活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一旦公民在交易过程中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条款,那么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其必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强制力本身便是對交易安全的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是新的市场环境下维持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时代不断向前更好更快发展的保障,也是众多中小企业的呼声,因此应该从民商法公示原则、责任原则以及强制原则三个角度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交易安全,为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和制度保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由于本人时间及工作经验有限,本文并未深入展开研究《民商法》中关于交易安全的法律条文研究,内容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仍需要更多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和挖掘,本文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
[2]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
[3]沈丽,薛罗萍.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9).
[4]张强.商法规范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辨梳[J].山东社会科学,2010(06).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关键词:民商法;交易安全;保护研究
时代在进步,我国的经济体制以及市场运行机制也在不断完善,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政策也在不断更新,共同为我国经济的繁荣稳定作贡献。但是由于市场经济追求资本盈利的本质属性,即便再完善的机制约束和框架体系支撑下,仍然会存在因为扩大利益或者出于利益保护主义而出现违规违法现象,其中表现最明显的便是商业交易。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诸如欺骗、勒索、敲诈等显性或隐性的违法行为,而民商法作为专门针对商业交易的法规,理应加强民商法对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本文从民商法的角度出发,首先指出当前商业交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结合民商法中的原则提出相对应的交易安全保护研究,为国家经济发展略尽绵薄之力。
一、当前企业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交易主体信息公开渠道较少
在当前的市场交易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最为普遍,但是由于我国在企业信息公开方面虽然有所建树[1],但却并未普及,公开的渠道较少玩,而且查询不方便,导致交易主体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交易双方仅凭企业营业执照很难确定对方的资质和能力,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交易行为出现风险的可能性,不利于保护市场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主体之间责任意识不强
在现有的市场教育体制中,大家的责任意识更多的体现在合同的法律意识以及合同内容的执行当中,往往却忽略了交易行为内容本身,对于合同内容更多的是考量自身的利益配比,不注重交易主体自身的责任意识,只要不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合同当中的出现的细节问题便不会过于再在意,久而久之成了市场交易约定俗成的观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加大了交易行为的风险。
(三)交易行为市场性超越法律强制性
市场行为的本质属于利益交换,双方都是一以盈利为根本目的展开具体的交易行为,因此如果交易符合双方的预期甚至超过既定的预期,则很有可能超越法律的强制性展开私下交易或者出现超脱于法律规范本身的行为,既不利于交易的安全性,也在无形中加大了市场交易的保护难度,不利于从法律角度保护交易双方本应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
(一)民商法公示原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公示主义在民商法对交易保护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民商法主体对相关的利害关系人关于自己相关的经营信息具有相关的公示告知义务,而这种公示其实是在法律层面上给商业交易合法性[2],对于交易本身便是一种法律约束,无形中也起到了交易保护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这种公示登记机制也需要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所能起到的法律保护作用也越来越明显。
(二)民商法责任原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从责任视角下分析,民商法从许多责任方面来对交易安全进行了保护,从而保证交易双方都获得自己想要的权力。在民商法实施的过程中,对贸易主体各方面责任都有着明确的规定[3]。公司作为民商法主要管理约束的对象,在其成立之初,相关的法律条款就规定了其相关的责任,公司在设立时,相关的董事、发起人和监事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责任。所以民商法对交易安全进行保护时,如果交易一方故意或者出现过失或者过错等行为造成了另一方面的经济损失,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来弥补其出现的损失,而且违约、违规一方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保护好交易安全,从而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民商法强制原则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实际上,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强制性的约束行为,是对人最底线的要求,如果人们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做事或者逾越法律去做事,那么国家暴力机关就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罚[4]。民商法是法律,所以其必定具有一定的强制性,而其约束的内容就是公民之间的贸易活动和财产安全等方面的内容。一旦公民在交易过程中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条款,那么根据民商法的规定,其必定会受到相应的处罚。这种强制力本身便是對交易安全的保护。
三、结语
总而言之,加强民商法对于交易安全的保护研究,是新的市场环境下维持经济繁荣的必然要求,也是推动时代不断向前更好更快发展的保障,也是众多中小企业的呼声,因此应该从民商法公示原则、责任原则以及强制原则三个角度加强市场交易的规范化管理,保护交易安全,为整个市场经济的稳定构筑坚实的法律防线和制度保障,为国家经济的发展贡献力量。由于本人时间及工作经验有限,本文并未深入展开研究《民商法》中关于交易安全的法律条文研究,内容上仍存在不足之处,因此仍需要更多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进行深入研究和挖掘,本文仅作抛砖引玉之用。
参考文献
[1]周研兵.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博览,2015(10).
[2]唐嫣.网络交易安全与民商法保护的相关性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3(28).
[3]沈丽,薛罗萍.商法之保障交易安全原则[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2(09).
[4]张强.商法规范的公法性与私法性、强制性与任意性辨梳[J].山东社会科学,2010(06).
(作者单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