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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就广州市南沙开发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公告如下:一、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南沙大队(挂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南沙分局的牌子,下称南沙大队)是南沙开发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