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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修订的《商业秘密规定》第四条将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整理、改进、加工后形成的新信息纳入商业秘密规范调整范围。对于经整理、改进、加工公知信息后形成的新信息的秘密性进行认定时,为排除公知信息简单组合的干扰,应当判断形成后的新信息是否具备“原创性”,即各公知信息经确切组合形成的新信息不能通过简单的劳动所能获悉,而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成果。在商业秘密纠纷案件中,新信息的原创性并非专利法意义上创造性所要求的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仅要求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原创性对于新信息保护的意义,主要是明确了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