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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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成为目前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问题。我国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着初次分配秩序混乱、再分配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当前应采取努力提高两个比重、推进垄断行业改革、完善税收、社会保障制度等措施来规范收入分配关系,以缓解和缩小收入差距。
  关键词:收入分配制度;劳动报酬;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作者简介:杨慧华(1975-),女,中共菏泽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4.7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10.42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10-97-03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突出强调民生议题,第一次把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十二五”规划建议中。因此,收入分配不公平的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成为摆在中国政府和人民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本质要求
   邓小平同志曾经深刻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这是体现社会主义本质的一个东西。”作为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分子,每一位劳动者都有权利平等分享改革开放的成果,有权利获得公平的收入分配。分配不公造成收入差距过大,是与实现共同富裕的目标相违背的。更加注重分配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的根本体现。
   (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胡锦涛同志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和谐社会的六大内涵要求中,公平正义是其核心内涵,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没有社会的公平正义,和谐社会的其它特征根本无法充分体现出来。目前,我国经济领域中的分配不公平已演变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影响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居民收入差距过大已经成为产生社会矛盾的源头之一,解决收入分配问题是当前摆在中国政府和人民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理顺收入分配关系,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对于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三)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内在要求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指出:“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是推动科学发展的必由之路。”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则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靠投资、出口拉动,消费不足一直我国经济发展的软肋。收入高的消费需求增长空间不大,而收入低的虽有消费需求,但无力增加消费支出。结果就会出现“有钱的人不想消费,想消费的人没钱”的局面,使消费需求这个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发挥不出应有作用。因此,必须通过改变居民收入分配格局,提高普通百姓的收入水平来扩大消费需求,以此来推动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二、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收入分配机制可分为按要素分配为主的初次分配、以财政转移支付和社会保障为主的第二次分配,以及以慈善公益事业为主的第三次分配。由于第三次分配本身调节功能有限,对于目前我国分配现状来说,矛盾的重点在于前两者。
   (一)初次分配秩序混乱
   1、劳动者报酬在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主要是在企业、政府和居民个人三者之间进行的。近十几年,普通居民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趋势。直接表现为劳动者的报酬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是逐年下降的。1997年至2007年,从我国工资的变动情况看,我国GDP比重中,政府财政收入从10.95%升至20.57%,企业盈余从21.23%升至31.29%,而居民劳动者报酬却从53.4%降至39.74%。因此,初次分配中劳动要素在各生产要素中的分配地位是不断下降的。今年各地罢工事件大幅增多,本田佛山零部件公司、上海夏普公司、韩资北京星宇车科技公司、天津丰田公司、诺基亚(苏州)有限公司等一系列工人罢工事件,再加上富士康(深圳)公司的十三连跳,这些事件的出现正是企业、政府和居民三者财富分配失衡问题凸显的外在反映。
   2、国企凭借垄断地位获取超额利润。我们的垄断行业大多都是国有企业,这些企业在其改革和发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扶持,给了很多优惠政策,依靠垄断地位,获得了垄断利润,其员工也得到了垄断收益。从1994年开始,国家对中央企业采取只缴税收、不缴红利的优惠政策,时间长达14年,直到2007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要求国有企业向政府股东分红,试点到2010年结束,这4年的试点几乎没有什么实质效果:分红率非常低,平均分红率在5-6%。中央所属国有企业只规定了5%(有99家企业)和10%(18家企业)两档分红率。从国企红利使用情况看,国家收上来的这部分利润,目前主要是用在了国有企业的发展上。比如,国有经济和产业结构调整,中央企业重大技术创新、节能减排,以及改革重组补助支出等。也就是说,国企上缴的红利尚未纳入到公共财政收入当中以增加民生投入的方式为全民共享。这些红利仍然是仅在国有企业圈内循环,而没有惠及圈外广大普通老百姓。
   3、行政权力参与分配。自改革开放以后,政府一直积极推进经济体制的转轨,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越来越重要,但是由于计划经济的惯性仍然存在,市场配置资源的功能仍不完善,政府在资源配置中仍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一些拥有权力的政府官员,并不把自己作为市场经济的服务者,而是作为管理者,利用手中的权利,干预经济行为,通过寻找制度的空子获得非法收入,聚集财富。行政权力在很大程度上甚至已经成为“分配要素”。中国改革基金会国民经济究研所副所长王小鲁的报告《灰色收入与国民收入分配》中指出,2008年城镇居民被统计遗漏的“隐性收入”高达9.26万亿元,其中5.4万亿元是灰色收入。巨额“灰色收入”的存在,说明国民收入分配已严重扭曲。
   (二)再分配机制不健全
   首先是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实行累进税率,客观上具有缩小收入差距的功能。但是,在我们国家却没有发挥到应有的作用,由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偏低以及税制设计等方面还存在着问题,使得本该成为纳税主力的高收入阶层却往往成为漏税逃税大户,而不该纳税甚至应该成为政府补贴对象的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为了纳税的主要对象。2009年6300多亿的个税中,工资、薪金占到40%以上,工薪阶层成了纳税主体。而在美国10%的高收入者,他们缴纳的个税占联邦个税总额的70%还要多。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目的是“损有余而奉不足”,我们却成了“损不足而奉有余”,这一反成逆调节了,必然会拉大收入差距。
   其次是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保障覆盖面窄,保障水平低。在城镇就业人员中,养老、医疗保险参保率仅为62%和60%,农民工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不足20%和31%,大多数劳动者还缺乏社会保险,即使参与社会保险,其缴费工资基数也常常被人为压低,使其不能发挥出对劳资利益分配格局的调节作用,导致近二十多年来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的重要原因。
   最后是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不到位。我国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仍然不足,2009年全国财政收入约6.85万亿元,医疗、教育、社保就业3项支出占比仅14.9%。而在美国,同样这3项上的开支已相当于联邦政府总开支的61%。特别是医疗、教育和廉租房,这些给低收入居民提供的服务还远远不到位。由于政府公共服务支出总体不足,迫使老百姓自己掏腰包来支付快速增长的教育、医疗、社保等支出,不仅挤压了居民的其他消费增长,而且降低了居民消费倾向。政府公共服务支出不足成为我国收入分配不合理和居民消费率下降的重要原因。
   三、深化分配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二五”期间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将进入新的阶段,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冲击后,世界经济格局将发生明显的调整和变化,要保持我国经济在更长时期内的平稳较快增长,必须推动我国收入分配结构调整,让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公平分享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成果,使其更有利于内需驱动型的平衡增长。
   (一)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要切实提高普通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收入,扭转劳动收入占比下降的趋势,使劳动者工资增长和企业利润增长相匹配,让人们“劳有所得”、“干有所值”。首先要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是劳动报酬的主要形式,提高工资收入是提高普通劳动者收入的主要途径。据报道,在发达国家,工资一般占企业运营成本50%左右,相比而言,中国则差距较大。要完善和落实工资正常增长机制,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等因素的变化,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和平均工资水平。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确保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其次是要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设。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能够维护一线职工的权益,使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提高相适应,确保每个职工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和谐稳定的企业劳资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调动所有职工的积极性。应逐步全面推行这一制度,扭转“劳方不敢谈、不会谈,资方不愿谈、拒绝谈”的局面。
   (二)推进垄断行业改革,不断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
   加大国企向政府分红的比重,使其超额利润用之于国、于民,不能任其自肥。参照国际惯例,大幅提高国有企业分红率。我国经济以公有制为主体,作为资本所有者的政府及其所代表的全体人民,理应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我们现在国有企业每年有10,000多亿元利润,如果拿出30%—50%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等,这就是3000亿-5000亿元以上,把这些钱用于惠及广大普通公众的社保和医疗卫生教育等支出,真正使国有经济回归“全民所有,全民共享”。
   垄断行业的高收入改起来很困难,来自既得利益者的阻力很大,而且也很难找到一个完善的分配制度,最根本的办法还是打破垄断,开放竞争。垄断行业向民间资本开放,使垄断收入公平地分配到各经济主体。2010年5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共36条,相对于2005年国务院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因此被舆论称为“新36条”。意见主要内容是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市政公用事业和政策性住房建设、社会事业、金融服务等领域,“新36条”更加突出执行性和操作性,进一步降低了市场准入条件、扩大了投资领域,是对民企放开投资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政策。
   (三)推进政府管理体制改革,杜绝灰色收入
   针对各种寻租行为和腐败现象对收入分配制度的冲击,政府只有通过自身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职能转变,从配置资源的各个领域退出,才可以从根本上避免行政权力转化为不平等收入,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具体来讲,政府需要做好两件事情,一方面,政府要向服务型政府的方向转变,减少行政审批权,进行市场化操作,减少一些政府官员寻租的机会,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小政府”,“大市场”;另一方面,要将权力运作透明化,规范化,能够让整个社会都参与到监督过程中来。就算有再好的制度,但如果只是少数人执行还是靠不住的,最关键的是透明机制,让老百姓能够监督。只要制度透明了,灰色收入就会大幅减少,腐败也会大幅减少。
   (四)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建设,完善再分配调节体系
   首先,要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减轻广大工薪阶层的税负。要适当提高个人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有研究机构作过课题分析,起征点从2000元上调至5000元,有近1亿劳动人口可免缴个税,政府为此只少收个税1200亿元,相当于去年预算内财政收入不到2%。可别小瞧了这2%,对于近1亿普通劳动者,平均每人每年将增收1200元。在税制改革上要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思路做出选择,同时充分考虑家庭综合税负能力,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计征和抵扣。
   其次,建立全覆盖、保基本、可流转、可接续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保障是再分配领域的主要调控手段。我们期望能够在“十二五”期间构建起“二免除一解除”的基本保障制度,即通过覆盖全民的综合型社会救助制度来免除全体国民的生存危机,通过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体系来免除全体国民的疾病恐惧,通过覆盖全民的多元有组合的养老保险体系来解除全体国民的养老后顾之忧,实现这三大基本保障制度的普惠目标,同时不失时机地发展其他相关服务。
   最后,要改善政府支出结构,优化收入分配结构。要切实提高“两个比重”:一是大幅度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支出占政府总支出的比重,以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消费来拉动和激活居民消费;二是适当提高政府消费占GDP的比重,增长部分也主要用于公共服务。完善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保证基层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加快制定并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增加对落后地区和农村公共服务投入,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程度。
   (责任编辑:方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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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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