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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的网络法律文化存在多重悖论,主要包括高度自由与缺乏自律、“硬法”与“软法”、传统中心的解构和新型中心的崛起、平等与特权、民主与暴政、权利与责任等。其根源来自于身份的虚拟与身体的缺席之间的巨大差异、传统的压制型法律文化、网络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应当通过加强“内生性”网络立法,发挥网络“软法”的作用。推行网络实名制,借助非政府组织(NGO)实行立体化网络公共管理,推进和谐的网络法律文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