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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创造了在司法体制上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的可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终结了长期以来行政诉讼审查是否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争论,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标准提上了日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标准在理论上应进一步探讨,在司法实践中应遵循其内在规律。当前审查的标准主要由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权限、制定程序以及文件内容的禁止抵触几个方面构成。其中制定权限的审查应置于合法性审查之前;合法性审查应包含解释权限的审查;内容要件的审查主要审查规范内容同上位法的一致性;而程序审查尚存在困难。未来应考虑建构体系化的审查标准,避免由于审查标准的模糊而无法达致同案裁判的划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