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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赋予了农业行政部门种子执法的权利.长期以来,由于农业部门执法水平整体较低,往往只重视违法事实的存在,忽略或忽视了执法程序,以致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常常惨遭败诉,使执法人员心有余悸,影响了对种子违法行为的查处.结合几年来我们的经验与体会,提出如下注意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