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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标使用是通过某一商标表征符产生第二含义的行为,商标权和商标侵权是在对商标进行使用的过程中产生的两种不同的法律效果。在商标使用中,商标权是在法律上对个人利益进行保护的表现,法律对商标使用的保护也是为了保护商标合法使用的利益。本文对我国商标的使用进行了简单的分析,对我国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商标使用 法律 经济法 第二含义
一、商标使用法律保护研究分析
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商标的价值,这样也是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别人对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原商标的使用者造成侵权的危害,商标法律制度的效果直接取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水平。在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完善,而我国的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对商标的实质认清不足,停留在商标的登记等表面的形式,针对商标使用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少,跟不上发达国家商标使用法律保护水平。每个国家对商标权的制定不同,在商标使用制度的建立上也不同,在国外对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制度方面研究比较多,商标使用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体现了商标法律保护的本质。目前在国内对商标使用概念和商标保护的法律方面有一定研究,在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品种和来源的作用的,商标保护的基础是商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也是商标在使用中获得保护的依据。我国对商标的研究是从权利角度入手的,停留在静态研究的层面,不能体现商标使用的真正含义,对知识产权的本质研究不够深入。我国学者在对商标进行研究的时候受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影响,不是从商标的显著性角度入手研究,而是从商标功能性开始研究的,对不同类型商标使用行为的法律保护的目的不能很好的区分商标使用类型分析不够也是受理论认识不足所影响。传统观念认为商标权是民商法的范围,但是商标使用保护的权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两个方面的。商标使用法产生是必然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个人经济发展到了整体经济,法律的思想也有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法律本位的转变是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根本区别。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体现经济法的要求,法律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那么在商标使用法律保护中就是应该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商标使用的基础是商标权,商标使用的内在推动力是商标权,商标权的产生和实现的方法是通过商标使用,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上商标使用已经超过了民商法涉及的保护范围,这样我们需要用经济法对商标使用进行保护和规范。
二、我国商标使用保护法律建立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说将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符号叫做商标,商标是一个符号或者是一个符号组,商标具有对不同商品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商标指引消费者在商品的认识和选购时进行区分,商标的基本功能也体现了商标的显著的根本特性。商标构成要素最基本的就是显著性,商标保护的对象也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法的核心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使用是应用符号学方法进行分析的,符号与商品的特性的联系是通过商标使用来实现的,商标使用把一个普通的符号变成了商标,成为了区别不同产品的工具。商标区别功能和商标的显著性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来实现的。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积极的使用和消极的使用两方面,商标积极使用和商标消极使用时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通过两方面来对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进行制定,对商标的积极使用的权力要保护,通过法律保护商标正当使用的合法利益,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商标归属人的利益,商标积极使用可以产生商标表征符的第二含义,商标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商标积极使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商标权力使用者包括社会公众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消极使用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商标的消极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者在对商标进行使用过程中对商标显著性造成消极作用的行为,传统商标消极使用的目的包括利用已有商标的显著性来获取非法的利益,随着国际商标立法的实施发展,商标消极使用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大,对商标消极使用不做界定,只是强调消极作用对商标显著性的侵害。
商标权是商标持有者独有的权力,商标权的实质性是商标积极作用产生的,商标的积极使用可以获得商标的第二含义。对商标进行积极的使用时合法的权力,达到商标显著性增强的目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一些人也会消极的使用商标,这种商标的消极使用侵害的商标持有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坏 ,商标消失使用亲爱的商标正当使用的利益,使商标的显著性受到了影响,导致商標正当使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从法律上可以说对商标消极使用是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商标法条例中必须对侵权行为进行约束。商标持有者也可能会对商标消极使用,这样会对商标的显著性产生影响,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商标持有者对商标的消极使用具有自主的特点,所以在法律上没有评价的意义。
商标权作为商标持有者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力,我们对商标权的财产属性的实质意义要尊重,要想商标的正当使用权力得到保护,必须确立商标积极使用的私有性,对我国商标立法的指导思想要重新确立。私有财产权是商标权的本质,对商标权进行立法的时候立法的指导思想要以保护商品权财产价值为基本。在我国的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法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商标法的建立宗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市场秩序利益的,商标权也可以叫做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制度以法律作为依据,保护商标的正当使用权益,对商标的进行财产化保护。我国的商标使用保护都是由法律保护构成的,在不正当的竞争中,通过法律对商标使用进行保护,我国现阶段对商标使用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使用保护法的建立也会产生影响,从世界范围形式看,知识产权法中的特别立法是针对商标法和专利法等分别制定法律模式,各个部分独立成法是法律在理性上的一种表现。单独法典派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需要经常对其进行修订,如果把知识产权法引入到民法典,那么民法典的稳定就会被破坏。民法典派认为民法典可以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作为人类理性的表现,在形式上都是合理的,法律技术应该以法律功能实现的内在模式作为参考,不应以非特定形式作为查考,不能脱离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使用法律保护体制建立,要制定合理的商标使用制度,对商标相关符号的使用制度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未注册的商标我们应该采取先行使用权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也是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商标表征符的第二含义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使用的第二含义就是商标表征符产生的第二含义。商标使用额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都是商标使用的含义。建立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商标的正常使用,保护商标使用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制度的统一模式的建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是一个长时间的研究过程。对商标法的保护体系的建立要以商标法为主体,以其他法律作为辅助,这样商标使用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保护,商标才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焦 冶.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J];当代法学.2002年04期
[2]周俊强.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走向[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3]林国荣.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A].福建师大福清分校2003年会议论文汇编[C].2003年
作者简介:张晓晨(1992—),男,汉族,辽宁省沈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
关键词:商标使用 法律 经济法 第二含义
一、商标使用法律保护研究分析
商标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商标的价值,这样也是造成商标侵权的原因,别人对商标的不正当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会对原商标的使用者造成侵权的危害,商标法律制度的效果直接取决于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水平。在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制度比较完善,而我国的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对商标的实质认清不足,停留在商标的登记等表面的形式,针对商标使用法律保护方面的研究少,跟不上发达国家商标使用法律保护水平。每个国家对商标权的制定不同,在商标使用制度的建立上也不同,在国外对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制度方面研究比较多,商标使用法律制度也比较完善,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属性体现了商标法律保护的本质。目前在国内对商标使用概念和商标保护的法律方面有一定研究,在商业活动中商标的使用是为了区分商品品种和来源的作用的,商标保护的基础是商标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也是商标在使用中获得保护的依据。我国对商标的研究是从权利角度入手的,停留在静态研究的层面,不能体现商标使用的真正含义,对知识产权的本质研究不够深入。我国学者在对商标进行研究的时候受我国现行的商标制度影响,不是从商标的显著性角度入手研究,而是从商标功能性开始研究的,对不同类型商标使用行为的法律保护的目的不能很好的区分商标使用类型分析不够也是受理论认识不足所影响。传统观念认为商标权是民商法的范围,但是商标使用保护的权益包括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两个方面的。商标使用法产生是必然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传统的个人经济发展到了整体经济,法律的思想也有个人本位转向社会本位,法律本位的转变是经济法和民商法的根本区别。在商标的使用过程中体现经济法的要求,法律是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那么在商标使用法律保护中就是应该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进行保护的。商标使用的基础是商标权,商标使用的内在推动力是商标权,商标权的产生和实现的方法是通过商标使用,在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上商标使用已经超过了民商法涉及的保护范围,这样我们需要用经济法对商标使用进行保护和规范。
二、我国商标使用保护法律建立研究
从某种意义上说将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符号叫做商标,商标是一个符号或者是一个符号组,商标具有对不同商品进行区分的基本功能,商标指引消费者在商品的认识和选购时进行区分,商标的基本功能也体现了商标的显著的根本特性。商标构成要素最基本的就是显著性,商标保护的对象也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法的核心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的使用是应用符号学方法进行分析的,符号与商品的特性的联系是通过商标使用来实现的,商标使用把一个普通的符号变成了商标,成为了区别不同产品的工具。商标区别功能和商标的显著性是通过商标使用过程来实现的。商标的使用可以分为积极的使用和消极的使用两方面,商标积极使用和商标消极使用时一个相辅相成的统一体,通过两方面来对商标使用的法律保护进行制定,对商标的积极使用的权力要保护,通过法律保护商标正当使用的合法利益,利益包括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以及商标归属人的利益,商标积极使用可以产生商标表征符的第二含义,商标权和言论自由权是商标积极使用的权利,法律规定的商标权力使用者包括社会公众和商标所有人。对商标消极使用要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商标的消极使用是指商标的使用者在对商标进行使用过程中对商标显著性造成消极作用的行为,传统商标消极使用的目的包括利用已有商标的显著性来获取非法的利益,随着国际商标立法的实施发展,商标消极使用的作用范围越来越大,对商标消极使用不做界定,只是强调消极作用对商标显著性的侵害。
商标权是商标持有者独有的权力,商标权的实质性是商标积极作用产生的,商标的积极使用可以获得商标的第二含义。对商标进行积极的使用时合法的权力,达到商标显著性增强的目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一些人也会消极的使用商标,这种商标的消极使用侵害的商标持有者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使国家利益和社会的利益也受到了损坏 ,商标消失使用亲爱的商标正当使用的利益,使商标的显著性受到了影响,导致商標正当使用者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从法律上可以说对商标消极使用是一种商标的侵权行为,在商标法条例中必须对侵权行为进行约束。商标持有者也可能会对商标消极使用,这样会对商标的显著性产生影响,但是在市场经济下,商标持有者对商标的消极使用具有自主的特点,所以在法律上没有评价的意义。
商标权作为商标持有者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力,我们对商标权的财产属性的实质意义要尊重,要想商标的正当使用权力得到保护,必须确立商标积极使用的私有性,对我国商标立法的指导思想要重新确立。私有财产权是商标权的本质,对商标权进行立法的时候立法的指导思想要以保护商品权财产价值为基本。在我国的商标法中规定商标法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我国商标法的建立宗旨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市场秩序利益的,商标权也可以叫做商标专用权。商标权制度以法律作为依据,保护商标的正当使用权益,对商标的进行财产化保护。我国的商标使用保护都是由法律保护构成的,在不正当的竞争中,通过法律对商标使用进行保护,我国现阶段对商标使用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已经构成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对商标使用保护法的建立也会产生影响,从世界范围形式看,知识产权法中的特别立法是针对商标法和专利法等分别制定法律模式,各个部分独立成法是法律在理性上的一种表现。单独法典派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不完善,需要经常对其进行修订,如果把知识产权法引入到民法典,那么民法典的稳定就会被破坏。民法典派认为民法典可以对知识产权作出一般性规定。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作为人类理性的表现,在形式上都是合理的,法律技术应该以法律功能实现的内在模式作为参考,不应以非特定形式作为查考,不能脱离国内现有的法律制度。我国商标使用法律保护体制建立,要制定合理的商标使用制度,对商标相关符号的使用制度要出台相应的政策。对未注册的商标我们应该采取先行使用权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对未注册的商标进行保护也是保护商标使用人的劳动成果,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商标表征符的第二含义是商标的显著性,商标使用的第二含义就是商标表征符产生的第二含义。商标使用额法律效果是不同的,积极使用和消极使用都是商标使用的含义。建立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商标的正常使用,保护商标使用的合法权益。
三、结语
商标使用法律保护制度的统一模式的建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是一个长时间的研究过程。对商标法的保护体系的建立要以商标法为主体,以其他法律作为辅助,这样商标使用的合法权益才可以得到保护,商标才会在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中起到关键的作用。
参考文献:
[1]焦 冶.建立和完善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制度[J];当代法学.2002年04期
[2]周俊强.21世纪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走向[J];安徽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年02期
[3]林国荣.侵犯著作权的构成要件——侵犯著作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之一[A].福建师大福清分校2003年会议论文汇编[C].2003年
作者简介:张晓晨(1992—),男,汉族,辽宁省沈阳人,硕士,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