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辈可否要求优先抚养孙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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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
  两年前,我刚过而立之年的儿子因公去世,留下他的妻子和刚滿3岁的女儿。现在,儿媳准备再婚。由于对方不同意当我孙女的继父,于是儿媳准备把女儿送养他人。我和老伴儿知道后,考虑到自己现在身体尚好,有抚养孙女的能力,就提出由我们抚养孙女。可是儿媳不同意,说孩子是她亲生的,她有权决定将孩子送给她认为合适的人。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和老伴儿是否有权把孙女领过来抚养?
  答:
  我国民法典虽然规定,在配偶一方死亡后,如果另一方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可以将子女送养他人。但适用这一规定是有条件限制的,即须按收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养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优先抚养的权利。”这就是说,丧偶一方在无力抚养未成年子女,准备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情况下,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可以把孩子送养他人抚养;如果死亡一方的父母主张抚养权,那么就必须予以优先满足。这种优先权不能随意剥夺。这一规定也与婚姻法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有抚养的义务”相对应,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些规定,不仅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体现了对老年人的精神抚慰权的保护。
  你们可以向儿媳讲清以上道理和法律规定,使其自愿把孩子交给你们抚养。如果她仍然不同意,你们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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