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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人格权作为社会和个体生存发展的基础,其属于整个法律体系中的一种基础性权利。现如今,世界各国宪法均将人格权的保护放在重要位置。在我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人格权是否应独立成编也在学界展开了激烈的争论。人格权作为人的最基本的民事权利,理应得到充分的保护和利用,如果人格权能独立成编,将会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也会让民法典体系更科学、更完善,也将是能够顺应现代潮流的一项创新。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独立成编;人文关怀
一、国外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1.德国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同时也有过对人格权立法的尝试,但是由于政治因素而以失败告终,因此它对人格权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一编中规定了“姓名权及其请求权”。
2.法国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法国民法典》因直接立基于近代自然法哲学思想之上,被誉为“自然法典”,《法国民法典》上的人,植根于自然法思想中“人是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主人”的判断之上。
3.瑞士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瑞士民法典》在“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了“人格的保护”小节。该小节由三部分组成,即“防止过度约束”、“防止侵害”和“姓名权”。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我国学界中的争论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该决定一出,我国立法机关也开始了启动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而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学界对一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即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梁慧星研究员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把人格权规定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不赞同人格权单独设编,并且,其认为人格权保护的主要立法其实是侵权法,该法在我国已经存在,故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就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又一次简单重复;另一种观点则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应当制定一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符合民法注重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就是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是公民基本权利、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
三、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独立成编
1.民法总则不能全面规定人格权的保护制度
总则是对法的一般规则的抽象概括,它是一种“提取公因式”的产物,人格权不能被民法总则所完全涵盖。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法律制度越来越庞杂,而民法总则不可能详尽的去规定人格权法律制度以及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具体措施,否则,总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其次,人格权规定在总则之中,将会出现立法技术上的问题,比如,按照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典型观点,如果在民法典总则自然人部分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则在立法技术上将无法处理法人人格权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如合伙所享有的名称权,这必然会产生体系上的漏洞。
2.人格权独立成编能充分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
在当今社会,死者的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生者对死者的追思哀悼之情,死者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而如果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法,这种保护将难以实现,原因在于,按照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中的自然人部分,而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主体资格将不复存在,也就谈不上去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再比如人的姓名权,姓名是一个符号,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比如,高考被人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事件就曾轰动一时。如果人格权能独立成编,从而详尽的规范侵犯人格权的具体保障措施,那么人格权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3.审判实践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
近年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大量涉及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个人信用、人身自由等。仅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法院公布的人格权案件就达11万件。这些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在人格权,特别是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遭受精神损害,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较为简略,所以有必要使人格权独立成编,从而具体详细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详细规定,那么法官就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造成社会不公,引起民愤,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4.人格权独立成编是能够顺应现代潮流的一项创新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一项伟大而繁重的任务,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而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典》,应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创新又必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中国实践,有着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推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人格权若能独立成编,无疑是一项能够顺应现代潮流的伟大创新。
四、结语
编纂民法典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传统的人格权不够完善,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在社會主义理念指导下的一项伟大创新,能使人格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除了极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外,还应该使每个人都更有尊严的生活,使每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也是制定一部系统的、全面的人格权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
关键词:人格权;民法典;独立成编;人文关怀
一、国外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1.德国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德国民法典》对人格权给予了很高的重视,同时也有过对人格权立法的尝试,但是由于政治因素而以失败告终,因此它对人格权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只是在第一编中规定了“姓名权及其请求权”。
2.法国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法国民法典》因直接立基于近代自然法哲学思想之上,被誉为“自然法典”,《法国民法典》上的人,植根于自然法思想中“人是自己和自己生命的主人”的判断之上。
3.瑞士对人格权的立法保护模式
《瑞士民法典》在“自然人”一章中规定了“人格的保护”小节。该小节由三部分组成,即“防止过度约束”、“防止侵害”和“姓名权”。
二、人格权独立成编在我国学界中的争论
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该决定一出,我国立法机关也开始了启动民法总则的制定工作,而在民法总则的制定过程中,学界对一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即人格权应否独立成编。针对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是以梁慧星研究员为代表的学者主张把人格权规定在民法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不赞同人格权单独设编,并且,其认为人格权保护的主要立法其实是侵权法,该法在我国已经存在,故人格权独立成编其实就是对《侵权行为法》的又一次简单重复;另一种观点则是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应当制定一部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符合民法注重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就是要让人们活得更有尊严,是公民基本权利、人民生活安定的重要保障。
三、人格权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中应独立成编
1.民法总则不能全面规定人格权的保护制度
总则是对法的一般规则的抽象概括,它是一种“提取公因式”的产物,人格权不能被民法总则所完全涵盖。首先,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法律制度越来越庞杂,而民法总则不可能详尽的去规定人格权法律制度以及人格权遭受侵害后的具体措施,否则,总则就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其次,人格权规定在总则之中,将会出现立法技术上的问题,比如,按照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典型观点,如果在民法典总则自然人部分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则在立法技术上将无法处理法人人格权以及自然人和法人以外的其他主体所享有的人格权,如合伙所享有的名称权,这必然会产生体系上的漏洞。
2.人格权独立成编能充分实现对人格权的保护
在当今社会,死者的人格尊严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生者对死者的追思哀悼之情,死者的人格尊严理应得到法律保护,而如果没有独立的人格权法,这种保护将难以实现,原因在于,按照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观点,将人格权置于总则中的自然人部分,而自然人一旦死亡,其主体资格将不复存在,也就谈不上去保护死者的人格尊严。再比如人的姓名权,姓名是一个符号,代表着一个人的人格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出现了大量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比如,高考被人冒名顶替的“罗彩霞”事件就曾轰动一时。如果人格权能独立成编,从而详尽的规范侵犯人格权的具体保障措施,那么人格权将会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3.审判实践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
近年来,有关人格权的案件不断增加,其中大量涉及名誉、肖像、隐私、姓名、名称、个人信用、人身自由等。仅从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全国法院公布的人格权案件就达11万件。这些案件虽然标的不大,但社会影响较大,处理不好就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在人格权,特别是精神性人格权遭受侵害的情况下,受害人往往会遭受精神损害,而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法》规定的较为简略,所以有必要使人格权独立成编,从而具体详细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不详细规定,那么法官就会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就会很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现象,造成社会不公,引起民愤,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4.人格权独立成编是能够顺应现代潮流的一项创新
自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提出编纂民法典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式启动了民法典编纂工作,决定首先起草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是一项伟大而繁重的任务,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立足中国实际,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而不能完全照搬《德国民法典》,应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创新是人类特有的认识能力和实践能力,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而创新又必须建立在实践的基础之上,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中国实践,有着足够的理论支撑和现实意义,有利于推动民法典体系的发展和完善。人格权若能独立成编,无疑是一项能够顺应现代潮流的伟大创新。
四、结语
编纂民法典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传统的人格权不够完善,使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在社會主义理念指导下的一项伟大创新,能使人格权得到更好的保护,从而符合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我们要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除了极大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外,还应该使每个人都更有尊严的生活,使每个人的人身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这也是制定一部系统的、全面的人格权法所追求的主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