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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占性的财产性权利,在行使权利时容易出现滥用的情况。随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知识产权领域的垄断问题愈加突显,且依照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并未得到有效规制。本文以反垄断法的出台实施为背景,对知识产权滥用,从理论上加以界定,对在实际当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希望通过完善我国的反垄断体制,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进步,推动我国经济健康发展。
关键词知识产权 垄断法 知识产权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4-02
当今,知识经济以高度发达的信息通信技术为契机,通过调动人类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各行业产值和效益中的知识比重飞速提高,它并不超越和消灭原有的社会分工和产业划分,但却令其发生质的剧变,从而以知识资源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反垄断法》的出台让我们对知识产权与垄断之间多了一层判断和比较,也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推向了瞩目的高度,不得不来审视我国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制度建构。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放眼望去,现在似乎到处都是呼吁知识产权保护的声音,知识产权在我国好像就是一片贫瘠的土壤,但是我们或许更需要的是听一听声音是来自哪个方向,不能盲目的跟从。事实上,“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在全球居领先地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是发展中国家中最高的,率先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美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顾问魏衍亮先生曾对《商务周刊》表示。经济水平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高度,知识产权保护却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实际上正显现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一种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从中国入世以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协调运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营造了较好的法治环境。但很奇怪的是,中国政府所作的努力往往在一片知识产权侵权的叫嚣声中变得荡然无存。最近微软的一系列动作让我们瞠目结舌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些警示:发达国家竭力在全球范围内推行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已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而日益转化为一种经济竞争手段。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企业遇到的思科诉华为、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等事件,尤其是2005年1月20日被称为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英特尔诉深圳东进公司一案的发生引起了我们更多的思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何种限度内主张和行使其权益是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初衷的?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独占权,权利人在相关市场上享有一定的控制与支配地位,合法排斥他人的竞争。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属性。在私法领域,滥用权利的现象比较常见,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同样存在滥用问题。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其实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为了获得超出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独占权或有限垄断权范围的利益,违背公共政策,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指出,判断知识产权滥用的标准是看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违背所要实现的相关政策目标。但是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本质上看法是一致的。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取合法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利益的体现。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自由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自由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特殊的垄断权,它的行使如果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或者超出法律许可的权利使用方式,就会使垄断权变成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时,如果在私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就要受到私法中公平、诚实信用和公权不干预私权的制约,难于有效控制。所以还需要在公法上加以规制,而《反垄断法》就首当其冲的充当了这一角色,有利于维护有效竞争。
三、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特点,使得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则的精确经济效果既难以从理论上予以估价,也难以从经验上给予判定。在现有反垄断法并未就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可容忍度或者合法与违法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往往被作为认定知识产权垄断的判断标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被不断扩张、强化的知识经济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没有超过自身权利的范围,同样也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应有的、过度的或实质性的损害,此时,反垄断法同样应予以有效的控制。
与一般的市场竞争因素相似,仅当知识产权(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4页)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它们的行使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根据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在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界定相关市场。评价一个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首先应界定相关产品或者相关技术所才处的市场。
2.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一方从事技术研发,另一方利用技术进行升成经营活动,这个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纵向关系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上是竞争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横向关系。
3.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随着反垄断法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当事人的市场份额在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时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4.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一般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法违法原则。另一类适用合理原则。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还表现为权利人拒绝许可的情况。
四、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实施细则方面还很不完善,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事例逐年增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就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是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便于原则性条款的实施。另一方面,在细则制定方面则要尽可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参考其他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式,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情况下,促进充分的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制定细则时,首先需要着重考虑界定在我国国情下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原则和立场。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是以不同的方式来界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原则和立场,并进行多次修订,更加明确表达本国立场,可见其在规制中的作用。美国《指南》首先给出了法律适用的三原则,并进一步指出了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特殊性,特别强调在反托拉斯执法方面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共性;同时对知识产权与企业市场支配力的关系问题,以及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对经济竞争的双重作用做出了界定。其次,要考虑的是,如何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及对此行为采取何种分析方法来界定。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本身可以采取合理原则分析其对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作用,合理的界定在各个不同的市场状态下发挥的效用,以此来详细规定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和判断规则。美国《指南》界定了许可行为可能影响的三个市场领域——“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明确指出了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并清楚阐明了对许可行为所采用的利益和损害权衡比较分析方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再次,就是要详细、具体的分析阐明各类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方式上可以采取一般界定和明确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后果的行为,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对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采取单独介绍的方式。如欧盟和日本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另一方面也给经营者界定其权利行使的范围,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起到警醒作用。
参考文献:
[1]段瑞春.知识经济、创新体系与科教兴国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科技与法律.1999(1).
[2]全球盗版第一案的幕后博弈.商务周刊.March5,2009.
[3][美]D.D.埃利斯.TRIPs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王晓哗,[日]伊从宽主编.竞争法域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政法论坛.1996(4).
[6][日]丹宗昭信,厚谷宠儿著.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7]汪渊智.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学研究.1995(5).
[8]王先林.关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安徽科技.2004(3).
[9]郑友德,陶双文.美国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2001(2).
[10]JayDratler,Jr.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先林.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知识产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6).
关键词知识产权 垄断法 知识产权滥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134-02
当今,知识经济以高度发达的信息通信技术为契机,通过调动人类知识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各行业产值和效益中的知识比重飞速提高,它并不超越和消灭原有的社会分工和产业划分,但却令其发生质的剧变,从而以知识资源作为推动社会发展的主要动力。作为激励和鼓励技术创新、促进人类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基本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制度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也得到了历史性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日益受到国际和国内的高度重视。然而,在强调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容忽视的是知识产权权利滥用现象也层出不穷。《反垄断法》的出台让我们对知识产权与垄断之间多了一层判断和比较,也把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推向了瞩目的高度,不得不来审视我国在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问题上的制度建构。
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放眼望去,现在似乎到处都是呼吁知识产权保护的声音,知识产权在我国好像就是一片贫瘠的土壤,但是我们或许更需要的是听一听声音是来自哪个方向,不能盲目的跟从。事实上,“现在,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已经在全球居领先地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也是发展中国家中最高的,率先进入发达国家行列。”国家知识产权局中美知识产权研究院高级顾问魏衍亮先生曾对《商务周刊》表示。经济水平没有达到“发达国家”的高度,知识产权保护却达到了“发达国家”的水平。这实际上正显现出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正处于一种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态。
从中国入世以来,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我国对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修订,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符合国际通行规则、门类比较齐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司法解释,保证了各项法律法规的有效执行。各级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协调运作,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活动,有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营造了较好的法治环境。但很奇怪的是,中国政府所作的努力往往在一片知识产权侵权的叫嚣声中变得荡然无存。最近微软的一系列动作让我们瞠目结舌的同时,也给了我们一些警示:发达国家竭力在全球范围内推行高标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意义早已超出了知识产权本身,而日益转化为一种经济竞争手段。特别是近些年来,中国企业遇到的思科诉华为、欧盟针对温州打火机的CR法案等事件,尤其是2005年1月20日被称为中外知识产权第一案的英特尔诉深圳东进公司一案的发生引起了我们更多的思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知识产权权利人在何种限度内主张和行使其权益是符合知识产权制度设计初衷的?在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应该确保它的行使是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的。
二、对知识产权滥用的理解
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而依法享有的独占权,权利人在相关市场上享有一定的控制与支配地位,合法排斥他人的竞争。这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内在属性。在私法领域,滥用权利的现象比较常见,知识产权作为私权的一种,同样存在滥用问题。
虽然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定义,其实一直以来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定论。有的学者认为:“知识产权的滥用,是相对于知识产权正当行使而言的,它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的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还有人认为:“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所有人或持有人,为了获得超出知识产权法所授予独占权或有限垄断权范围的利益,违背公共政策,不公平或不合理地行使知识产权的行为。”并指出,判断知识产权滥用的标准是看行使权利的行为是否违背所要实现的相关政策目标。但是可以看出,在知识产权滥用的本质上看法是一致的。知识产权滥用是知识产权人利用知识产权优势谋取合法的知识产权范围以外的利益的体现。
一般认为对权利的限制有内部限制和外部限制两种,前者认为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权利应为社会目的而行使;后者则是在承认并保障权利的不可侵犯性、权利行使自由的前提下,以公法的措施适当限制权利的不可侵犯性,以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权利滥用之禁止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限制权利行使自由权。知识产权作为一种合法特殊的垄断权,它的行使如果超出法律许可的范围,或者超出法律许可的权利使用方式,就会使垄断权变成限制竞争、垄断市场的工具,违背了自由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此时,如果在私权范围内对知识产权滥用进行规制,就要受到私法中公平、诚实信用和公权不干预私权的制约,难于有效控制。所以还需要在公法上加以规制,而《反垄断法》就首当其冲的充当了这一角色,有利于维护有效竞争。
三、我国《反垄断法》关于知识产权的要求
由于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之间关系的复杂性特点,使得各种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规则的精确经济效果既难以从理论上予以估价,也难以从经验上给予判定。在现有反垄断法并未就知识产权人凭借知识产权限制竞争的可容忍度或者合法与违法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的情况下,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往往被作为认定知识产权垄断的判断标准。事实上,在知识产权被不断扩张、强化的知识经济条件下,即使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行使没有超过自身权利的范围,同样也有可能对市场竞争造成不应有的、过度的或实质性的损害,此时,反垄断法同样应予以有效的控制。
与一般的市场竞争因素相似,仅当知识产权(下转第138页)(上接第134页)成为市场势力的决定性因素,且不合理地严重妨碍市场竞争的时候,它们的行使才会受到反垄断法的禁止。根据其他国家的反垄断法,在考察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限制竞争时,一般需要考虑以下因素:
1.界定相关市场。评价一个限制竞争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时,首先应界定相关产品或者相关技术所才处的市场。
2.认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如一方从事技术研发,另一方利用技术进行升成经营活动,这个协议的当事人之间就存在纵向关系如果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在相关市场上是竞争者,它们之间的关系就是横向关系。
3.确定当事人市场份额。随着反垄断法越来越注重经济分析,当事人的市场份额在分析知识产权许可中的限制竞争时占有越来越重要的位置。
4.评估限制竞争条款。知识产权转让中的限制竞争一般分为两类:一类适用本法违法原则。另一类适用合理原则。知识产权领域的限制竞争还表现为权利人拒绝许可的情况。
四、完善反垄断法律体系,促进知识产权的发展
目前我国在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具体实施细则方面还很不完善,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事例逐年增多,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就是当务之急。一方面是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建立相关的实施细则,以便于原则性条款的实施。另一方面,在细则制定方面则要尽可能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采用实证分析的方式听取各方意见,参考其他国家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方式,在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创新的情况下,促进充分的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在制定细则时,首先需要着重考虑界定在我国国情下的反垄断法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原则和立场。纵观其他国家和地区均是以不同的方式来界定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一般原则和立场,并进行多次修订,更加明确表达本国立场,可见其在规制中的作用。美国《指南》首先给出了法律适用的三原则,并进一步指出了知识产权及其法律保护的特殊性,特别强调在反托拉斯执法方面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共性;同时对知识产权与企业市场支配力的关系问题,以及知识产权许可行为对经济竞争的双重作用做出了界定。其次,要考虑的是,如何合理界定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以及对此行为采取何种分析方法来界定。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行为本身可以采取合理原则分析其对促进创新、提高效率的作用,合理的界定在各个不同的市场状态下发挥的效用,以此来详细规定知识产权滥用的特征和判断规则。美国《指南》界定了许可行为可能影响的三个市场领域——“产品市场”、“技术市场”和“创新市场”,明确指出了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并清楚阐明了对许可行为所采用的利益和损害权衡比较分析方法,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值得我国借鉴。再次,就是要详细、具体的分析阐明各类限制竞争行为合法与违法的界限。方式上可以采取一般界定和明确列举相结合的方式,对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进行的产生排除和限制竞争的后果的行为,采取明确列举的方式;对典型的滥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可以采取单独介绍的方式。如欧盟和日本的做法,一方面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另一方面也给经营者界定其权利行使的范围,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起到警醒作用。
参考文献:
[1]段瑞春.知识经济、创新体系与科教兴国的内涵及其相互关系.科技与法律.1999(1).
[2]全球盗版第一案的幕后博弈.商务周刊.March5,2009.
[3][美]D.D.埃利斯.TRIPs中的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美国和欧盟的经验/王晓哗,[日]伊从宽主编.竞争法域经济发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版.
[4]王先林.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5]王源扩.试论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竞争行为及其法律控制.政法论坛.1996(4).
[6][日]丹宗昭信,厚谷宠儿著.谢次昌译.现代经济法入门.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
[7]汪渊智.论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法学研究.1995(5).
[8]王先林.关注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安徽科技.2004(3).
[9]郑友德,陶双文.美国知识产权滥用.知识产权.2001(2).
[10]JayDratler,Jr.王春燕等译.知识产权许可(下).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1]王先林.中国反垄断法草案中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滥用知识产权.中国工商管理研究.20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