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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王秀清和丈夫耿大年生有一子耿壮壮,耿壮壮结婚后,小夫妻一直跟王秀清夫妇共同居住,2004年12月,耿壮壮夫妇看中一处住房,并于当月购买了此处住房,房价共为32万元,其中耿壮壮夫妇拿出20万元,王秀清夫妇拿出12万元。交房后,房屋登记在了耿壮壮和妻子李佳蓓的名下。
不久,李佳蓓因觉得性格不和,提出与耿壮壮离婚。对于离婚,耿壮壮也没有意见,但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李佳蓓认为,房产应当属于她和耿壮壮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耿壮壮则认为,房产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他的父母也有份额。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属于耿壮壮和李佳蓓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秀清心是怎么也不能平衡,明明是大伙儿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怎么就成了小夫妻的共同财产?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秀清夫妇出资的12万元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共同出资购房。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财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家庭共同,财产则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共有关系的产生,只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后者就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秀清夫妇若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应当在协议中写明他们和耿壮壮小夫妻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但王秀清夫妇并未与耿壮壮夫妻俩明确对此进行约定,因此,他们所争议的房屋只能属于耿壮壮和李佳蓓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依法进行分割。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谁尽的赡养谁就可以多分遗产
[案情]曹某74岁的老父亲在两个周前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在生前,曹父随其女儿即曹某的妹妹一起生活,老人家每月1800余元的退休工资和积蓄足够他自己花用的,曹妹也承认其父生前没有花她的钱。曹家兄妹三人在清点整理父亲遗产时发现有:12余万元银行存款,2万余元的其他财物。在协商遗产分配过程中,曹妹提出,自母亲去世近十年来,父亲一直和她生活在一起,是她对父亲尽的赡养义务最多,对父亲的生活照料方面也比两个哥哥多(两个做儿子的尤其是在父亲去世前的近两年来,由于忙于工作和自已的小家庭,每年回去看望父亲的时间不超过十天),所以,她应当多分些遗产。曹某不解地提出:妹妹在经济方面对父亲并没有帮助,反而是父亲在经济方面对她帮助最多,她要求多分遗产有法律根据吗?
[评析]根据我国《娃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谁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多,谁就有权多分些遗产。对被继承人路子经济上的休养自不待言,同时,满足被继承人精神方面的需求也是赡养内容的组成部分。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有明确规定。从反映的情况看,妹妹在这两方面做的要比兄弟二人多一些。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曹某的妹妹要求多分遗产是有法律根据的。至于说曹父亲生前在经济方面及生活方面对其女儿有帮助,这和遗产继承没有什么联系和影响。
福建武夷学院周玉文
责编/昕莉
不久,李佳蓓因觉得性格不和,提出与耿壮壮离婚。对于离婚,耿壮壮也没有意见,但双方在分割财产时产生了争议,李佳蓓认为,房产应当属于她和耿壮壮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耿壮壮则认为,房产应属于家庭共同财产,他的父母也有份额。最后,法院判决房产属于耿壮壮和李佳蓓的夫妻共同财产。
王秀清心是怎么也不能平衡,明明是大伙儿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怎么就成了小夫妻的共同财产?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秀清夫妇出资的12万元是属于赠与还是属于共同出资购房。
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财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而家庭共同,财产则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共有关系的产生,只有基于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种方式,前者主要是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后者就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了。
在上面的案例中,王秀清夫妇若希望明确他们对房屋拥有所有权,应当在协议中写明他们和耿壮壮小夫妻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房产,承担相应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但王秀清夫妇并未与耿壮壮夫妻俩明确对此进行约定,因此,他们所争议的房屋只能属于耿壮壮和李佳蓓的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过程中依法进行分割。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赵大勇
谁尽的赡养谁就可以多分遗产
[案情]曹某74岁的老父亲在两个周前因病去世,没有留下任何遗嘱。在生前,曹父随其女儿即曹某的妹妹一起生活,老人家每月1800余元的退休工资和积蓄足够他自己花用的,曹妹也承认其父生前没有花她的钱。曹家兄妹三人在清点整理父亲遗产时发现有:12余万元银行存款,2万余元的其他财物。在协商遗产分配过程中,曹妹提出,自母亲去世近十年来,父亲一直和她生活在一起,是她对父亲尽的赡养义务最多,对父亲的生活照料方面也比两个哥哥多(两个做儿子的尤其是在父亲去世前的近两年来,由于忙于工作和自已的小家庭,每年回去看望父亲的时间不超过十天),所以,她应当多分些遗产。曹某不解地提出:妹妹在经济方面对父亲并没有帮助,反而是父亲在经济方面对她帮助最多,她要求多分遗产有法律根据吗?
[评析]根据我国《娃承法》的规定,继承人之间遗产分配的基本原则是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即谁对被继承人尽的赡养义务多,谁就有权多分些遗产。对被继承人路子经济上的休养自不待言,同时,满足被继承人精神方面的需求也是赡养内容的组成部分。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有明确规定。从反映的情况看,妹妹在这两方面做的要比兄弟二人多一些。那么,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的规定,曹某的妹妹要求多分遗产是有法律根据的。至于说曹父亲生前在经济方面及生活方面对其女儿有帮助,这和遗产继承没有什么联系和影响。
福建武夷学院周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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