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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取得房屋产权的时间是在购房人结婚前,该房屋属于购房人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的规定.如果婚姻关系破裂,该房屋应归购房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