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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学习国外鉴定市场化经验的同时并未看到,这些国家重视鉴定的市场化也重视非盈利的公益鉴定机构的建设,重视司法机关对鉴定机构的约束与监督。
媒体报道,霍先生妻子两年前骑车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手镯破碎。今年8月,玉镯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霍先生缴了2万元鉴定费。9月初,鉴定结果出来,玉镯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法院据此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2261元,财产损失2000元,玉镯损失2万元,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负担。司法鉴定费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
小小一个玉镯,鉴定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令人惊愕。虽然鉴定机构列出种种理由说明其贵得有理,但从市场行情来看,正规检测机构的玉器质量鉴定一般是200元一件,甚至许多珠宝商家为吸引顾客,纷纷推出免费珠宝鉴定的优惠,司法鉴定只不过多了个估价程序,怎么会比市场价高出这么多。
类似的高价司法鉴定并非孤立个案。几年前,为减轻民众的诉讼成本,相关部门出台了诸多降低诉讼费用的举措,结果诉讼费确实降低了,很多案件收费甚至低到只有十几元,但是,只要案件一涉及司法鉴定,诉讼费用顿时飙高,鉴定费动辄上千元的现实中比比皆是,有些与公司财务相关的司法鉴定,鉴定费甚至高达几万、十几万元。
出现这样的问题,其实不令人意外,鉴定机构作为市场化主体,把赢利放在了第一位,自然会想方设法创收。市场上可选择的鉴定机构虽然很多,但在法院的指定下,鉴定机构其实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处于垄断地位,所以并不担心高价鉴定费吓跑当事人。
针对司法鉴定费增加民众诉讼负担的日益严重,有学者提出,司法鉴定不该走市场化之路,司法鉴定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应当由国家买单。
从世界的经验看,司法鉴定的体制有两种,一种是德法等国的模式,主要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承担司法鉴定职能,一种是英美的模式,主要采取由市场化主体承担的分散鉴定体制。应当说,这两种体制各有优劣,并不是说市场化就是错误的。此前我国之所以推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改革,也是为了改革公、检、法“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实现鉴定的中立,这样改革的方向当然正确,不该推倒重来。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学习英美等国的市场化经验的同时并未看到,这些国家重视鉴定的市场化,也重视非盈利的公益鉴定机构的建设,重视司法机关对鉴定机构的约束与监督。例如在国外,当事人自主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虽也是由法官指定,但鉴定费却是由法官确定并通过法院支付,也就是说,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和金钱接触。这样的模式避免了鉴定机构“拿人钱财,替人牟利”的可能,也通过法院对鉴定机构的收费合理性审查,降低了鉴定费用。
价格过高的司法鉴定,吞噬了司法便民改革的成果,如今已成了民众司法维权的拦路虎。在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走向社会化的同时,如何通过行政指导和规制,实现司法鉴定的准公益性,这应当尽快提上日程。(作者:法律从业者——陈伟)
媒体报道,霍先生妻子两年前骑车与一小型客车发生碰撞,手镯破碎。今年8月,玉镯送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霍先生缴了2万元鉴定费。9月初,鉴定结果出来,玉镯价值在1.5万到2万元之间。法院据此做出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和误工费等共计12261元,财产损失2000元,玉镯损失2万元,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负担。司法鉴定费甚至高于镯子自身的价值,这让霍先生想不明白。
小小一个玉镯,鉴定的费用是如此之高,令人惊愕。虽然鉴定机构列出种种理由说明其贵得有理,但从市场行情来看,正规检测机构的玉器质量鉴定一般是200元一件,甚至许多珠宝商家为吸引顾客,纷纷推出免费珠宝鉴定的优惠,司法鉴定只不过多了个估价程序,怎么会比市场价高出这么多。
类似的高价司法鉴定并非孤立个案。几年前,为减轻民众的诉讼成本,相关部门出台了诸多降低诉讼费用的举措,结果诉讼费确实降低了,很多案件收费甚至低到只有十几元,但是,只要案件一涉及司法鉴定,诉讼费用顿时飙高,鉴定费动辄上千元的现实中比比皆是,有些与公司财务相关的司法鉴定,鉴定费甚至高达几万、十几万元。
出现这样的问题,其实不令人意外,鉴定机构作为市场化主体,把赢利放在了第一位,自然会想方设法创收。市场上可选择的鉴定机构虽然很多,但在法院的指定下,鉴定机构其实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处于垄断地位,所以并不担心高价鉴定费吓跑当事人。
针对司法鉴定费增加民众诉讼负担的日益严重,有学者提出,司法鉴定不该走市场化之路,司法鉴定是司法权的一部分,应当由国家买单。
从世界的经验看,司法鉴定的体制有两种,一种是德法等国的模式,主要由国家设立专门的机构来统一承担司法鉴定职能,一种是英美的模式,主要采取由市场化主体承担的分散鉴定体制。应当说,这两种体制各有优劣,并不是说市场化就是错误的。此前我国之所以推动司法鉴定社会化的改革,也是为了改革公、检、法“自侦自鉴”、“自诉自鉴”、“自审自鉴”的弊端,实现鉴定的中立,这样改革的方向当然正确,不该推倒重来。
问题的关键是,我们学习英美等国的市场化经验的同时并未看到,这些国家重视鉴定的市场化,也重视非盈利的公益鉴定机构的建设,重视司法机关对鉴定机构的约束与监督。例如在国外,当事人自主委托鉴定时,鉴定机构虽也是由法官指定,但鉴定费却是由法官确定并通过法院支付,也就是说,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和金钱接触。这样的模式避免了鉴定机构“拿人钱财,替人牟利”的可能,也通过法院对鉴定机构的收费合理性审查,降低了鉴定费用。
价格过高的司法鉴定,吞噬了司法便民改革的成果,如今已成了民众司法维权的拦路虎。在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走向社会化的同时,如何通过行政指导和规制,实现司法鉴定的准公益性,这应当尽快提上日程。(作者:法律从业者——陈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