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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当配备新生儿复苏抢救的设备和药品。二、产科医护人员应当接受定期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三、新生儿病房(室)应当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四、产科实行母婴同室,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