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管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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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代为经收、代理国库、代理国库集中收付等业务,是国库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银行经理国库职能的延伸,其工作质量直接影响国库核算质量和预算收支的顺利执行。随着预算收支规模的扩大、财政国库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入、国库业务的拓展以及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等系统的推广运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作为国库业务的代理机构,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家预算资金的收纳、拨付等环节当中,这对人民银行国库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人民银行监管代理国库业务的难点分析
  (一)国库监管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一是现行的《国家金库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较早,缺乏国库监管依据、监管范围等方面的明确规定,并且目前《预算法》等与国库工作相关的法律正在修订之中,国库监管职能定位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二是《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和《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作为国库监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人民银行规范金融机构代理国库业务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颁布时间长,没有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非税收入收缴、接入横向联网等新业务进行规范,已不能完全适应国库监督管理工作需要。三是国库集中支付代理业务监管制度尚不完善。自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来,各地制定了一系列配套办法,但各级财政对代理银行的要求和业务操作模式各不相同,且相应的配套办法仅对本级国库集中代理银行具有约束作用,对下级部门没有相应的约束力。
  (二)监管手段有待进一步提高
  近几年,随着会计核算电子化的不断发展,商业银行相继开发了税款经收、代收行政事业收费、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等业务处理系统,实现了业务处理电子化;逐步改变传统分散型的银行会计核算组织模式,实现了数据体系向总行集中的核算模式,资金清算和账户管理模式趋于扁平化,加大了国库监管的难度。但目前国库监管手段仍较多沿袭临柜审核、定期现场检查等传统方法,对通过技术手段实现非现场、实时监督等方法的研究和应用较少;偏重于零星的、随机的监管信息的获取,缺乏完整、连续的监管信息收集分析;偏重个人经验、感性评价在监管中的作用发挥,较少规范流程、科学评价体系的运用。各项监管信息不能实现有效共享,电子化手段在监管工作中的运用极为有限,对于部分代理银行违规占压财政性资金、开设预算收入过渡户等违规行为,只有通过现场检查才能发现,监管效果难以保证。
  (三)基层国库监管力量需进一步增强
  目前,部分基层行国库监管力量明显不足,部分国库虽按《国库监管工作指引》规定设立专职监管员,但仅限于完成上级行安排的工作任务,无力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国库监管,监管责任制未得到全面落实,尤其是外部监管的连续性和有效性很难保证,影响了国库监管水平的提高。另外,国库工作业务量大、单一的特点也使多数国库工作人员知识结构相对狭窄,并逐渐养成了重操作、轻管理的工作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国库监管工作的开展。
  二、加强国库业务代理机构监管的建议
  (一)健全法规体系,依法行使国库监管职责
  建议尽快修订完善《预算法》、《国家金库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国库监管的职责定位和国库单一账户的法律地位,强化国库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国库部门对商业银行代理各项国库业务的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一是尽快将商业银行代理国库集中支付、经收非税收入等业务纳入国库监督管理范畴,从制度上规范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处理和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为国库监管工作顺利开展提供制度保障。二是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基础上,明确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的银行账户开立和变更必须经过国库部门审核,便于国库部门及时、全面掌握各征收机关银行账户开立、变更情况,进而对预算收入过渡账户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和处理。
  (二)建立健全现行代理国库业务监管机制
  对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从市场准入、日常经营活动以及市场退出进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一是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从开业审查、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代理支库和乡镇国库业务审批入手,建立对所有国库业务代理机构的市场准入制度。二是完善非现场监管手段。建立国库业务代理机构备案实施办法,将国库经收处、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代理国库等国库业务代理机构均纳入备案管理范畴,并对相关机构、人员、内控制度、科目使用、业务印章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和动态备案,为监督检查提供重要基础数据和基本情况。三是大力开展现场监督检查。针对商业银行业务变化快、各行核算模式不统一的现象,建议采取“统一安排、集中检查”的模式,集中对一家代理银行的所有代理网点开展检查。检查内容以国库经收业务为主,兼顾集中收付、国债发行管理、横向联网等其他代理业务。同时,可以考虑与财政、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四是注重对代理银行的考核。国库部门结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资料,对其代理资格进行再审查和综合评定,日常考核情况按季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评,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分级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从而调动代理银行的积极性。
  (三)探索国库监管电子化建设,提高国库监督实效
  改进传统单一的手工监管方式,加强国库监管科技手段的创新,开发与国库会计核算系统运行相匹配的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国库核算系统和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财政非税收入管理系统等系统电子信息,实现对国库资金运行相关业务的动态监测与控制;充分利用日常管理和实地检查结果,开展对下级国库的风险分析和综合评价,加强对代理机构的业务监控,及时对国库风险点发出预警,提高国库监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四)建立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利益补偿机制
  人民银行和财政部门充分协商,制定明确合理的代理国库业务费用标准和计费依据,建立商业代理国库业务利益补偿机制,向办理国库经收、代理国库集中支付、代理支库(乡镇国库)的商业银行支付一定的代办费用,用于弥补代理国库业务的成本支出,维护代理银行的合法权益,调动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
  (五)加强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代理银行经办人员的业务素质
  一是借助管辖行的力量加强对各代理银行的业务管理,指导管辖行将代理国库业务纳入其业绩考核范围,以此调动商业银行合规办理各项代理国库业务的积极性,增强代理银行国库从业人员岗位责任感和风险防范意识,促进各项代理国库业务更加规范。二是人民银行国库部门明确代理银行国库从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建立国库业务代理机构经办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代理银行新柜员上岗、交流时,必须先培训考试并取得岗位任职资格,避免因人员变动造成业务脱节。三是人民银行国库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联席会议,普及国库业务相关制度规定、通报各商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情况、进一步规范各项代理国库业务操作流程、减少业务处理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代理银行经办人员整体业务素质。
  (六)加强国库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注重加强基层国库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国库人员力量,稳定国库业务人员队伍,建立基层国库人员正向激励机制,调动基层国库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提高国库人员综合素质和履行职责能力为重点,继续加大国库干部培训力度,结合业务实际需求,分层次、分专项组织开展培训,进一步提高国库监管人员的政策理论水平及专业技能。
  (责任编辑 孙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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