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不但是法的运作理论,而且还是法的生成理论;当把传统的法律行为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分析时却遭遇了局部失灵现象,只有在该理论中引入“相对有效”和“表示性非表示行为”两个新的概念元素才能完成传统法律行为理论的否定之否定进程;基于此生长后的法律行为理论,设计了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法律调整的“嵌入式综合调整方案”;最后,此方案对宏观调控法的可诉性、引人新的责任问题和是否适用原有行政程序问题作了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