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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2月16日,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国际级足球裁判黄俊杰7年、陆俊5年6个月、万大雪6年、周伟新3年6个月的徒刑,对此次量刑,著名青年法律学者、律师郝劲松表示:“判得太轻,犯罪成本过低,让后来者依然心存侥幸。”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竞技体育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竞技体育贿赂。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职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体育圈的贿赂问题也从幕后走向前台。
1.2 竞技体育赌博。竞技体育赌博是以体育比赛结果作为评判输赢标准的一种赌博方式。《中国足球内幕》中写道:“据国家体彩部门统计,每年流往境外的赌金高达1500亿,而民间机构认为,高达5万亿。”
1.3 竞技体育伤害。常见的体育伤害事件一般有: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观众之间;球迷与球迷之间;而队员或教练员与裁判之间发生伤害事件,近年来有抬头之势。与竞技体育内部伤害事件相比,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给竞技体育带来的伤害事件,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中国足球内幕》中写道:“有人被枪指着头,有人被砍倒在街头,有人被绑架,所有暴力行动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威胁球员或教练员配合,完成盘口要求的比分。”
1.4 其他行为。使用兴奋剂是当今竞技体育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体育能够带来高额回报,导致使用兴奋剂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另外,运动员改年龄问题,也被外界经常诟病。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竞技体育犯罪成因分析
2.1 法制体系不健全。体育领域快速职业化,使体育事业和体育市场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相关法规体系却没有跟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到现在已经18年过去了,除了2010年删除其中的第四十七条,再无其他修改。近年来,中国体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止步不前,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2 过度政治化。追求短期成绩,用体育成绩补充政绩,捞取政治回报。使各级政府部门、体育部门不惜一切“财力、物力、人力”想尽一切办法拿金牌。政府官员或体育管理部门各显神通,贿赂官员,贿赂裁判,收买运动员、教练员。
2.3 商业化扭曲人生观、价值观。随着我国体育职业化、商业化推进,一部分运动员成了有钱人、成为明星,他们开豪车、住豪宅,生活在鲜花掌声和镁光灯下,使一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面对各种诱惑时迷失方向,失去原则,丧失人格底线,铤而走险。
2.4 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与文化底蕴有很大关系。著名犯罪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确信犯罪并非源于其他特殊原因(心理的或生理的),而是源于它所从属的文化结构本身。”中国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主要走竞技体校路线,更注重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高,文化知识的学习无法也很难得到重视。
3 预防和惩处对策研究
3.1 完善自治模式。我国体育组织因授权获得了垄断性权力,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体育行政管理体制自身存在弊端,政企不分。监督管理者又是组织者。中国足协已经开始大胆尝试管办分离模式,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体育管理体制探索新的路子。
3.2 完善法治压缩犯罪空间。体育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虽然我国《体育法》中也有明确条款规定,但《体育法》是一部行政法,对在竞技体育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起到有效的打击作用。《刑法》虽不断修订完善,但对在竞技体育中,利用体育领域内部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领域中界定模糊,使处理竞技体育领域的犯罪中难有标准。著名律师郝劲松总结道:“现在的问题是量刑幅度范围太大,完善法制是必由之路,且迫在眉睫。”
3.3 健全司法介入机制,提高犯罪成本。司法介入困难,成为惩治竞技体育中犯罪活动的绊脚石。各体育协会、俱乐部,运作不公开、不透明,有意无意地排斥社会外力监督,使司法介入缺乏有效途径。
3.4 转变培养机制,加强人文修养。加强体育领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加大在体育界普法宣传力度,是我国由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体育人今后需要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学院体育科学系 来稿日期:2013-10-16 )
1 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竞技体育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1.1 竞技体育贿赂。随着我国体育市场化、职业化进程的快速发展,体育圈的贿赂问题也从幕后走向前台。
1.2 竞技体育赌博。竞技体育赌博是以体育比赛结果作为评判输赢标准的一种赌博方式。《中国足球内幕》中写道:“据国家体彩部门统计,每年流往境外的赌金高达1500亿,而民间机构认为,高达5万亿。”
1.3 竞技体育伤害。常见的体育伤害事件一般有:运动员与运动员之间;运动员与观众之间;球迷与球迷之间;而队员或教练员与裁判之间发生伤害事件,近年来有抬头之势。与竞技体育内部伤害事件相比,在高额利益驱使下给竞技体育带来的伤害事件,更应引起高度重视。《中国足球内幕》中写道:“有人被枪指着头,有人被砍倒在街头,有人被绑架,所有暴力行动只有一个目的,就是威胁球员或教练员配合,完成盘口要求的比分。”
1.4 其他行为。使用兴奋剂是当今竞技体育无法回避的问题。随着竞技体育的商业化发展,体育能够带来高额回报,导致使用兴奋剂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另外,运动员改年龄问题,也被外界经常诟病。
2 非国家工作人员参与竞技体育犯罪成因分析
2.1 法制体系不健全。体育领域快速职业化,使体育事业和体育市场得到蓬勃发展。然而相关法规体系却没有跟上。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到现在已经18年过去了,除了2010年删除其中的第四十七条,再无其他修改。近年来,中国体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相应的法律、法规却止步不前,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2 过度政治化。追求短期成绩,用体育成绩补充政绩,捞取政治回报。使各级政府部门、体育部门不惜一切“财力、物力、人力”想尽一切办法拿金牌。政府官员或体育管理部门各显神通,贿赂官员,贿赂裁判,收买运动员、教练员。
2.3 商业化扭曲人生观、价值观。随着我国体育职业化、商业化推进,一部分运动员成了有钱人、成为明星,他们开豪车、住豪宅,生活在鲜花掌声和镁光灯下,使一些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在面对各种诱惑时迷失方向,失去原则,丧失人格底线,铤而走险。
2.4 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意识淡薄与文化底蕴有很大关系。著名犯罪学家迪尔凯姆认为:“确信犯罪并非源于其他特殊原因(心理的或生理的),而是源于它所从属的文化结构本身。”中国竞技体育运动员培养,主要走竞技体校路线,更注重运动员竞技水平的提高,文化知识的学习无法也很难得到重视。
3 预防和惩处对策研究
3.1 完善自治模式。我国体育组织因授权获得了垄断性权力,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体育行政管理体制自身存在弊端,政企不分。监督管理者又是组织者。中国足协已经开始大胆尝试管办分离模式,为我国竞技体育、职业体育管理体制探索新的路子。
3.2 完善法治压缩犯罪空间。体育法制不健全,立法滞后。虽然我国《体育法》中也有明确条款规定,但《体育法》是一部行政法,对在竞技体育中的一些违法行为,很难起到有效的打击作用。《刑法》虽不断修订完善,但对在竞技体育中,利用体育领域内部信息,利用职务之便,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体育领域中界定模糊,使处理竞技体育领域的犯罪中难有标准。著名律师郝劲松总结道:“现在的问题是量刑幅度范围太大,完善法制是必由之路,且迫在眉睫。”
3.3 健全司法介入机制,提高犯罪成本。司法介入困难,成为惩治竞技体育中犯罪活动的绊脚石。各体育协会、俱乐部,运作不公开、不透明,有意无意地排斥社会外力监督,使司法介入缺乏有效途径。
3.4 转变培养机制,加强人文修养。加强体育领域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思想道德修养,加大在体育界普法宣传力度,是我国由体育大国走向体育强国的必由之路,也是我国体育人今后需要探讨的问题。
(作者单位:郑州师范学院体育科学系 来稿日期:2013-10-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