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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迅速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流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本文通过对拼车概念的界定以及分类探讨,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同时结合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拼车行为合法化提出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拼车;有偿拼车;责任认定;合法化
由于种种原因,如养车费用的昂贵、油价的不断上涨、公交车的拥挤不堪以及打的的不实惠等,都市白领们开始倾向于成为“拼车一族”。拼车作为一种新生的出行方式,确实有许多好处:降低出行成本,实现互惠双赢;减轻交通压力,缓解道路堵塞;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等。但是拼车同时也存在着其潜在的危害性,如“黑车”利用拼车为由性非法营运之实,犯罪分子借由拼车的途径作出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因拼车产生的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等。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拼车现象在立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不仅使得拼车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使拼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成为一类难题。
一、拼车的涵义
“拼车”一词的概念已经从最初的单纯的物流运输业用词中脱离出来,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目前对拼车一词并没有统一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结合各学者的学说以及个人的思考,笔者认为拼车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有车的人免费或收取一定报酬将顺路的人带到指定地点的出行方式;二是由几个顺路的人一起搭乘出租车或者包车,并由所有同乘人分摊费用的出行方式。
在第一种情况中也可以称之为“顺风车”,一般是私车车主在不改变自己原有计划和路线的前提下搭载某些顺路的人,可能是免费的,也有可能支付了一定报酬,这报酬可能是金钱也有可能是实物。在第二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一般并不顺路,很明显是一种营运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司机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义务、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乘客也需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等。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机室营利的,因此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界定清晰,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也相对确定,便不再赘述。因此在这里仅仅研究第一种情况,下文中所指“拼车”均仅指上述拼车概念中的第一种情况。
二、拼车时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法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拼车中的法律关系,当拼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认定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以及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具体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当乘客受到损害时,只能以侵权向驾驶人主张权益。但是,由于驾驶人是完全的好意行为,从中并无获利,为了对驾驶人也相对公平,只有当驾驶人是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时乘客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这时乘客才能从驾驶人处得到相应的赔偿。
另外则是有偿拼车的情况,对于有偿拼车中驾驶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两者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在这种观点下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这一个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委托人(即乘客)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况。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两者之间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笔者个人认为该种观点比较可取,虽然在我国法律规范中仅仅规定了经营性合伙,但是在有偿拼车的情况类似于为了实现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普通民事合伙关系。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驾驶人并无营利这一事实,具体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第一,由于驾驶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比如驾驶人操作不当或者闯红灯造成乘客损害的,驾驶人对乘客承担责任,但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由于乘客的过错导致事故的,驾驶人无需向乘客赔偿。当然,如果驾驶人受到损害,此时乘客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此时也可以适当减轻乘客的责任。
第三,由于驾驶人和乘客共同过错导致事故的,乘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比如第三人横穿马路,驾驶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结合外国经验对我国拼车合法化的建议
近年来拼车现象正在大幅度增加,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严重滞后,这对于规范拼车行为、保护“拼客”利益以及解决由拼车产生的纠纷相当不利。拼车有着诸多优点,如减轻交通压力、方便人们出行、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环保等,对于我国这个人口密度过大而资源有限的国家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出行方式。但是到现在为止,有偿拼车依然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并处以严重处罚,由于拼车可能产生的法律的不利后果以及发生纠纷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适用,因此很多人选择消极的方法,车主不轻易搭载拼客,拼客也不轻易拼车,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拼车现象的发展。
有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允许拼车(有偿拼车),甚至是鼓励拼车。美国一些城市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修建了专门的拼车车道,英国也设置了与美国相似的“高承载车道”。有些国家则用處罚的方式从侧面鼓励人们拼车,比如新加坡和德国。在新加坡的交通高峰期,如果是只有司机一人的空车,则会被处罚。至于德国,可以说是拼车的法律规范最完善的,德国设立了大量“拼车协会”、“拼车中心”、甚至还有“拼车公司”,为人们的拼车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基于对上述外国立法与实践中的经验的学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拼车行为合法化,通过该法律,明确界定合法拼车的范围、确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以及划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的责任比例等。
第二,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政府对拼车现象的管理。首先建立拼车车辆的备案登记制度,创建一个登记的平台,将拼车各方的个人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有效及时的进行备案,将信息透明化,有利于管理的同时成为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依据。再者可以仿效德国,设立专门的“拼车中心”或者“拼车协会”,当人们有需要时,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大量拼车信息,满足人们的拼车需求。
参考文献:
[1]周桂良,黄凯,许琳,等.私家车拼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交通标准化,2013(23):4-7.
[2]沙春羽.有关“拼车”的法律合法化探析[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3):84-85.
摘 要: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迅速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流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本文通过对拼车概念的界定以及分类探讨,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同时结合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拼车行为合法化提出了些许建议。
关键词:拼车;有偿拼车;责任认定;合法化
由于种种原因,如养车费用的昂贵、油价的不断上涨、公交车的拥挤不堪以及打的的不实惠等,都市白领们开始倾向于成为“拼车一族”。拼车作为一种新生的出行方式,确实有许多好处:降低出行成本,实现互惠双赢;减轻交通压力,缓解道路堵塞;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等。但是拼车同时也存在着其潜在的危害性,如“黑车”利用拼车为由性非法营运之实,犯罪分子借由拼车的途径作出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因拼车产生的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等。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拼车现象在立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不仅使得拼车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使拼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成为一类难题。
一、拼车的涵义
“拼车”一词的概念已经从最初的单纯的物流运输业用词中脱离出来,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目前对拼车一词并没有统一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结合各学者的学说以及个人的思考,笔者认为拼车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有车的人免费或收取一定报酬将顺路的人带到指定地点的出行方式;二是由几个顺路的人一起搭乘出租车或者包车,并由所有同乘人分摊费用的出行方式。
在第一种情况中也可以称之为“顺风车”,一般是私车车主在不改变自己原有计划和路线的前提下搭载某些顺路的人,可能是免费的,也有可能支付了一定报酬,这报酬可能是金钱也有可能是实物。在第二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一般并不顺路,很明显是一种营运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司机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义务、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乘客也需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等。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机室营利的,因此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界定清晰,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也相对确定,便不再赘述。因此在这里仅仅研究第一种情况,下文中所指“拼车”均仅指上述拼车概念中的第一种情况。
二、拼车时出现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方法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拼车中的法律关系,当拼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的认定成为人们最关心的问题。参照相关法律以及结合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较为合理的具体处理方法有以下几种情况:
首先在无偿拼车的情况下,当乘客受到损害时,只能以侵权向驾驶人主张权益。但是,由于驾驶人是完全的好意行为,从中并无获利,为了对驾驶人也相对公平,只有当驾驶人是故意或者具有重大过失时乘客的主张才会得到支持,这时乘客才能从驾驶人处得到相应的赔偿。
另外则是有偿拼车的情况,对于有偿拼车中驾驶人与乘客的法律关系有不同的看法,有观点认为两者之间为委托合同关系,但是在这种观点下根据《合同法》第407条的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这一个条款在一定程度上对于委托人(即乘客)会造成不公平的情况。持不同观点的学者则认为两者之间是普通民事合伙关系,笔者个人认为该种观点比较可取,虽然在我国法律规范中仅仅规定了经营性合伙,但是在有偿拼车的情况类似于为了实现共同目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普通民事合伙关系。结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同时结合驾驶人并无营利这一事实,具体的情况有以下四种:
第一,由于驾驶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比如驾驶人操作不当或者闯红灯造成乘客损害的,驾驶人对乘客承担责任,但应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第二,由于乘客的过错导致事故的,驾驶人无需向乘客赔偿。当然,如果驾驶人受到损害,此时乘客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公平原则,此时也可以适当减轻乘客的责任。
第三,由于驾驶人和乘客共同过错导致事故的,乘客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第四,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事故的,比如第三人横穿马路,驾驶人紧急刹车造成乘客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三、结合外国经验对我国拼车合法化的建议
近年来拼车现象正在大幅度增加,然而我国的相关法律却严重滞后,这对于规范拼车行为、保护“拼客”利益以及解决由拼车产生的纠纷相当不利。拼车有着诸多优点,如减轻交通压力、方便人们出行、提高能源利用率以及环保等,对于我国这个人口密度过大而资源有限的国家不失为一种很好的出行方式。但是到现在为止,有偿拼车依然被行政机关认定为并处以严重处罚,由于拼车可能产生的法律的不利后果以及发生纠纷后没有专门的法律来适用,因此很多人选择消极的方法,车主不轻易搭载拼客,拼客也不轻易拼车,这非常不利于我国拼车现象的发展。
有很多国家都通过立法允许拼车(有偿拼车),甚至是鼓励拼车。美国一些城市在二、三十年前就已经修建了专门的拼车车道,英国也设置了与美国相似的“高承载车道”。有些国家则用處罚的方式从侧面鼓励人们拼车,比如新加坡和德国。在新加坡的交通高峰期,如果是只有司机一人的空车,则会被处罚。至于德国,可以说是拼车的法律规范最完善的,德国设立了大量“拼车协会”、“拼车中心”、甚至还有“拼车公司”,为人们的拼车需求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基于对上述外国立法与实践中的经验的学习,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将拼车行为合法化,通过该法律,明确界定合法拼车的范围、确定产生纠纷后的解决途径以及划分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的责任比例等。
第二,建立相应的配套制度,加强政府对拼车现象的管理。首先建立拼车车辆的备案登记制度,创建一个登记的平台,将拼车各方的个人信息以及车辆信息有效及时的进行备案,将信息透明化,有利于管理的同时成为日后产生纠纷时的依据。再者可以仿效德国,设立专门的“拼车中心”或者“拼车协会”,当人们有需要时,这些机构可以提供大量拼车信息,满足人们的拼车需求。
参考文献:
[1]周桂良,黄凯,许琳,等.私家车拼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J].交通标准化,2013(23):4-7.
[2]沙春羽.有关“拼车”的法律合法化探析[J].法制与社会:旬刊,2012(3):8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