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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补偿行为程序的规定,概括称之为“两公告,一登记”制度。但是现有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法规对征地补偿法律程序规定尚不具体,对征地补偿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也没有准确详尽的规定。因此笔者想针对现阶段征地补偿工作的流程和救济途径的制度之完善发表一些见解,希望能为我国征地补偿制度改革工作做些有意义的铺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