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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函[2018]10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8年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16年修订)的通知》(川办函[2016]20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