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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法律规定,在规定的井田范围内煤矿企业拥有采矿权,但不代表取得了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同样拥有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不代表拥有其土地范围的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或开采权,法律的设置,使二者权、益造成矛盾。因企业发展持续大规模的勘探开采,这使得被开采煤炭压占的土地或者地表造成土地塌陷、挖损,直接损毁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者的利益;其次矿山用地在采矿过程中和矿山使用后,会形成大量闲置废弃土地,如何确保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的实现,并运用法律、地方政府力量处理矿农矛盾至关重要。文章剖析了目前我国矿地关系问题的现实状况。
关键词:矿地关系;分析;研究;法律
一、当前矿山建设与周边矿地矛盾的表现形式与特点
(一)国有矿山与周边经济发展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凸显
国有矿山企业井田范围较大,采矿期限一般长达20--30年,甚至跨度更长。企业要发展,当地百姓、政府也要发展自己的市场经济,而法律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煤矿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减少补偿成本),不希望百姓在自己的井田范围内种植、养殖等生产,但是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百姓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大规模的种植、养殖、扩大生产,就必须在自己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此种情况就使得企业与周边百姓利益矛盾凸显。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此时矿山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又产生了矛盾,当地政府需要发展自身经济,需要开发建设,此时就造成了尴尬的局面。某县建设高新经济区,需修建环城公路,而该公路部分路段就在笔者所服务的企业井田范围内,政府向企业发函要求建设环城路,企业称压覆矿床,路迟迟不能开工,政府多次向企业协商,企业短时间无法给予答复,报请上级领导,历经二年,环城路才得以施工。
(二)矿山企业对开采后损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矿地标准不统一
煤矿开采后,造成地表塌陷,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减少了周边村民的土地收益来源。针对地表塌陷情况煤矿企业会根据国家关于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对受损附着物进行补偿,这样就产生补偿与被补偿间的问题。例如由于某矿持续开采,导致临近的村民田地塌陷程度较大,无法满足村民继续种植的需求,某矿按照国家塌陷地补偿标准对已造成塌陷的各乡镇村民实施补偿,以满足村民的经济需求。但是2010年某县政府为争取更大收益,自己制定了“补改租”政策,要求煤矿企业不但要按照国家的塌陷地补偿标准得到补偿外还要按照县政府的“补改租”政策要求给予补偿,可是“补改租”这一情况在国家塌陷地补偿法规中根本不存在,某矿没有執行某县要求的这项政策,这样一来矿与村的矛盾加剧,2010年正常的塌陷地补偿就僵持在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中。
当然,矿地关系的矛盾和纠纷,都是双方要求利益最大化的冲突,要正确看待,在维护国家利益保证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规及政策全力促进矿地团结。
二、矿地关系矛盾根本原因:利益观的错位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在一些农民看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靠上了矿山吃它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采中或恢复治理前煤矿企业应对毁坏的附作物进行常年补偿,受损农民不需再付出劳动,就可以得到补偿,当开采稳沉后,企业进行塌陷土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时,部分农民为了自我利益不愿、不配合,甚至阻挠施工,不了解国家土地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土地复垦条例,煤矿对已经采煤稳沉区拟投入资金实施复垦治理,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该矿的经济负担,而且复垦完成后该地的村民又可以进行正常的种植、使用,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了耕地保护。矿区与周边关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涉及农民的权益、矿山的发展、矿产资源的保护、国家的安定。
三、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的重要性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制度的建立,是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山资源的自觉性,又保证了资金实现的渠道。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在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去治理环境时,通过怎样的途径能够确保工作顺利实施、落实到位。为此,必须在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时,地矿相互配合是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关键因素。
四、结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地关系协调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矿区、繁荣矿区、文明矿区”的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为加快振兴企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进一步加大矿地矛盾协调处理力度
加强矿地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土地收益补偿和塌陷地的复垦治理等工作,努力使塌陷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切实解决塌陷区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二)继续深入开展解决矿地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
深入研究解决塌陷补偿、环境恢复治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尽快探寻法律条款推行的有效途径,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冲突。从政策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分析煤炭企业中长期开采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促进地矿双方共存共荣、共同发展。
关键词:矿地关系;分析;研究;法律
一、当前矿山建设与周边矿地矛盾的表现形式与特点
(一)国有矿山与周边经济发展的矛盾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日益凸显
国有矿山企业井田范围较大,采矿期限一般长达20--30年,甚至跨度更长。企业要发展,当地百姓、政府也要发展自己的市场经济,而法律规定“未经煤矿企业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煤矿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有效期间内在该土地上种植、养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煤矿企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减少补偿成本),不希望百姓在自己的井田范围内种植、养殖等生产,但是随着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百姓为了自己的生产、生活,改变原有的生产方式、大规模的种植、养殖、扩大生产,就必须在自己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此种情况就使得企业与周边百姓利益矛盾凸显。
“在煤矿矿区范围内需要建設公用工程或者其他工程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与煤矿企业协商并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此时矿山的发展与当地政府发展规划又产生了矛盾,当地政府需要发展自身经济,需要开发建设,此时就造成了尴尬的局面。某县建设高新经济区,需修建环城公路,而该公路部分路段就在笔者所服务的企业井田范围内,政府向企业发函要求建设环城路,企业称压覆矿床,路迟迟不能开工,政府多次向企业协商,企业短时间无法给予答复,报请上级领导,历经二年,环城路才得以施工。
(二)矿山企业对开采后损坏地上附着物的补偿矿地标准不统一
煤矿开采后,造成地表塌陷,给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减少了周边村民的土地收益来源。针对地表塌陷情况煤矿企业会根据国家关于采煤塌陷地补偿标准对受损附着物进行补偿,这样就产生补偿与被补偿间的问题。例如由于某矿持续开采,导致临近的村民田地塌陷程度较大,无法满足村民继续种植的需求,某矿按照国家塌陷地补偿标准对已造成塌陷的各乡镇村民实施补偿,以满足村民的经济需求。但是2010年某县政府为争取更大收益,自己制定了“补改租”政策,要求煤矿企业不但要按照国家的塌陷地补偿标准得到补偿外还要按照县政府的“补改租”政策要求给予补偿,可是“补改租”这一情况在国家塌陷地补偿法规中根本不存在,某矿没有執行某县要求的这项政策,这样一来矿与村的矛盾加剧,2010年正常的塌陷地补偿就僵持在双方无法达成统一的意见中。
当然,矿地关系的矛盾和纠纷,都是双方要求利益最大化的冲突,要正确看待,在维护国家利益保证企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法规及政策全力促进矿地团结。
二、矿地关系矛盾根本原因:利益观的错位和法制观念的淡薄
在一些农民看来,靠山吃山靠水吃水,一方水土养一方人,靠上了矿山吃它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开采中或恢复治理前煤矿企业应对毁坏的附作物进行常年补偿,受损农民不需再付出劳动,就可以得到补偿,当开采稳沉后,企业进行塌陷土地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时,部分农民为了自我利益不愿、不配合,甚至阻挠施工,不了解国家土地法规制度。
根据国家土地复垦条例,煤矿对已经采煤稳沉区拟投入资金实施复垦治理,这样不但可以减轻该矿的经济负担,而且复垦完成后该地的村民又可以进行正常的种植、使用,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了耕地保护。矿区与周边关系关系到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涉及农民的权益、矿山的发展、矿产资源的保护、国家的安定。
三、实现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的重要性
矿山地质环境的恢复治理国家出台了相关的环境政策和相关制度,制度的建立,是恢复和改善矿山环境而采取的行之有效的办法之一。它增强矿业权人维护矿山生态环境的责任意识和合理开采利用矿山资源的自觉性,又保证了资金实现的渠道。但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何在企业根据国家法律要求去治理环境时,通过怎样的途径能够确保工作顺利实施、落实到位。为此,必须在企业进行环境治理时,地矿相互配合是保障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的关键因素。
四、结论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矿地关系协调工作要紧紧围绕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和谐矿区、繁荣矿区、文明矿区”的工作目标,创新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为加快振兴企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一)进一步加大矿地矛盾协调处理力度
加强矿地以及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增强依法办事观念,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做好土地收益补偿和塌陷地的复垦治理等工作,努力使塌陷区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切实解决塌陷区广大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为煤矿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环境。
(二)继续深入开展解决矿地矛盾纠纷的调查研究
深入研究解决塌陷补偿、环境恢复治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尽快探寻法律条款推行的有效途径,缓解这方面的矛盾冲突。从政策和现实的角度,深入研究分析煤炭企业中长期开采和地方经济发展的矛盾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和途径,促进地矿双方共存共荣、共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