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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这是我国监督法首次明确规定的公开原则。《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对此又进行了较为具体的规范,使公开原则的实现有了依据。一个时期以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在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方面做了许多突破性的工作,赢得了社会的赞誉和人民群众的信任。实践已经并将继续证明。这将有利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坚持、完善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