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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解决滥用侦查权问题,学界提出了以对警察权力进行严格控制和立即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为代表的"控权"主张,而且似乎已渐渐成为共识.然而事实上,在当今中国,滥用侦查权力仅是局部的、技术层面的问题,可以通过内部不引起司法体制剧烈震动的措施逐步加以解决.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条件下,实现侦查目的的核心问题应是解决侦查主体战斗力弱的问题.如果不从国情出发,过快过激地对侦查主体"控权",对犯罪嫌疑人"扩权",那么,一方面可能使侦查主体的战斗力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