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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世纪初,俄国确立等级义务兵役制,农民的兵役义务由此产生。兵役虽属国家义务,但国家并不直接从事征兵活动,而是由农村公社来实施。村社在选派新兵时力求遵循平均主义原则。随着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村社内部的富裕农民开始从实体人充实军队的义务中解脱出来,这是农村社会分化的标志。兵役义务不仅是地主进行农奴制统治的重要方式,而且是农奴主和村社惩罚"不顺从"农民、"纯洁"农村社会成分、"保持社会稳定"的一种有效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