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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2006年9月1日实施的《义务教育法》也明确规定:国家和政府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近几年来,围绕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问题,我省各地纷纷出台了过硬举措,收到了较好效果,但是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也不少。本期特地刊发来自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