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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金融危机导致经济急剧震荡的背景下,积极发展小额信贷(microfinance)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促进内需、振兴经济的切入点。在其他国家已逐渐形成规模化、制度化的小额信贷产业(microfinance industry)在我国还存在一些制度性缺陷。本文通过对亚洲国家“小额贷款”体系改革政策的借鉴,依据我国国情,就小额信贷产业组织体系、法律地位、可持续发展基础、模式的多元化以及产业政策扶持等方面的进行了研究,希望对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提供一些新的思路。
关键词:借鉴 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5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经过各个国家多种模式的不断探索,小额信贷逐渐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专为穷人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机制,并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形成了小额信贷产业(microfinance industry)。自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小额信贷(孟加拉模式)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小额信贷还没有成为一个制度化、规模化的产业,并未真正发挥对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回顾和反思自己的不足。通过借鉴与反思,走出一条适合我们自己发展民间经济、消除乡村贫困的道路。
一、亚洲国家推进小额贷款的金融体系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金融体系对发展民间经济和消除乡村贫困的全面支持,亚洲国家走上新的改革之路,改革政策主要围绕三个方向推进,其具体做法主要是:
1.1 改革传统银行体系,发展和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建设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福利性和商业性两大模式。福利性模式更注重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比如,以孟加拉BKB、BAKUB为代表的福利性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实行彻底的公司治理,使其免除外部行政干预;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进行资本重组,剥离历史呆坏帐;健全公司内部运营机制。以印尼的BRI、BKD和玻利维亚的BancoSol为代表的商业性模式采取的措施是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核心是政府不再对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银行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存贷款利率,同时,政府继续为银行提供旨在提高其运行效率的技术支持。
1.2 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建设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亚洲国家在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这项改革时,积极推动建立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孟加拉政府首先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乡镇地区开展金融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其次是鼓励有规模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乡镇建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印度政府是将银行改造的重点放在提高银行体系的开放性,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上,比如允许银行与邮局、非政府机构、合作组织、盈利性公司等专业小型金融机构建立零售代理关系,鼓励国有及私有银行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菲律宾政府主要采取将民营金融组织引入银行体系,使银行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柬埔寨实行的是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私人及外国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政策。
1.3 转变政府职责,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亚洲国家政府在为民间资本的进入铺平道路方面,其改革主要聚焦于三个方向:
第一,消除金融体系垄断监管制度。亚洲国家政府主要围绕两个方向推进。一个是改造传统金融体系,通过政企彻底分开、商业化改造,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向民间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另一个是塑造新的金融体系,废除造成金融体系封闭、垄断的规章及监管制度,为民间资本进入、发展及其相关创新活动开辟制度空间。
第二,为民间资本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提高小型金融机构的盈利环境,保证这些小机构在提供实惠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帮助小金融机构适应乡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在服务模式及产品创新上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完善金融领域法制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如孟加拉建立并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政府政策支持,公司商业运作;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二、我国完善小额信贷产业制度性建设的对策
2.1积极完善小额信贷产业的制度性建设,把握好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的切入点,应该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其集合效应。
我国小额信贷客户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决定了小额信贷不可能由单一的、小型化的机构来开展。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将小额信贷当作一个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集合效应。小额信贷产业的参与主体应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内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整个金融机构体系。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不仅有利于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竞争与效率。
2.2 明确小额信贷法律地位,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使小额信贷有明确的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监管法规的完善,也有利于小额信贷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应将小额信贷定性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银监会监管。从其它国家的发展实践和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小额信贷吸收公众存款以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是大势所趋。银监会作为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信贷市场的管理比较有经验,也有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法规。因此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小额信贷,相对而言驾轻就熟,也会为下一步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管理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银监会作为监管者,要尽快完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小额信贷机构在法人治理、资本充足率、内控机制等方面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2.3 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产业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专为“穷人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小额信贷产业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额信贷是否能够源源不断的为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切实地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关键所在。我们必须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瓶颈难题;创新小额信贷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完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小额信贷金融创新机制等。
2.4 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对于小额信贷是要利润还是要社会效益的争议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从国际小额信贷产业实践来看,二者并不矛盾。即使是福利性小额信贷,只要运营得当也是足以覆盖其成本。更何况我国目前强大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备,适当的给予小额信贷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还利于民,是完全可以应付的。构建福利性和商业性并存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新模式,是小额信贷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在我国无论中小企业还是个人,其资金需求度和贫困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福利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在我国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制度设计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福利性小额信贷,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兼顾福利性小额信贷(主要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及不到的地区)。对于生产性资金非常匮乏的个人和微型企业,只要生产项目具有经济可运行性,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属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型项目或自主创业项目或满足福利性信贷救助的其它要求,就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福利性模式办理贷款;对于其他小额信贷客户,只要满足小额信贷正常的管理要求,就由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模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小额信贷客户的多样化贷款需求,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任何产业的振兴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不光是国家的政策性号召,必须要将各种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关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金融政策方面,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中央银行要积极给与其再贷款的优惠政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监管要求的小额信贷组织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并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同业拆借平台。银监会可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规定一个小额信贷占贷款总量的最低比率来促使其开展小额信贷;中央银行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规模与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挂钩,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信贷。
在公共财税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在企业注册、抵押登记、税收等方面给予小额信贷积极支持。尤其是尽快制订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优惠税收制度。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相对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比照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甚至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税率,在现有5%的税率基础上逐步下调,对以福利性小额信贷业务为主的机构甚至可以取消营业税;适当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按照预计损失在税前足额计提准备,同时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金融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放开小额信贷机构计税工资限制,逐步允许工资性支出和社保缴款税前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各档次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降低2-3个百分点),以减少小额信贷机构的工资性成本支出。此外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自主创新型、科技型、自主创业型项目以及重点扶贫项目贷款采取适当的贴息政策,以鼓励小额信贷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领域。
参考文献:
[1]凌宁,发展“小额贷款”的借鉴与思考, http://blog.163.com/ligkdcgzk/blog/static/5040917820099239712636/
[2]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刘玲玲、杨思群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鱼小强,国际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 [J],农业经济2005(3).
[5]李莉莉,小额信贷正规化演变[J],银行家2006(1).
[6]石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组织理论研究[J],理论探讨2006(5).
[7]高扬,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促进新农村建设[J],河北金融2006(5).
[8]周建荣,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J],金融经济2006(12).
[9]马雪彬、樊莉,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前景与现实障碍[J],甘肃金融2008(1).
[10]樊艺、何勇等,关于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西南金融2008(1).
[11]周洁,小额信贷产业兴起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J],商业时代 2008(3) .
作者简介:谷水香(1981年5月—),女,江苏高淳人 ,现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湖里支行,初级经济师。
关键词:借鉴 小额贷款
小额贷款(MicroCredit)是以个人或家庭为核心的经营类贷款,其主要的服务对象为广大工商个体户、小作坊、小业主。贷款的金额一般为5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小额贷款是微小贷款在技术和实际应用上的延伸。
小额信贷(microfinance)产生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最初是消除贫困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种金融发展模式。经过各个国家多种模式的不断探索,小额信贷逐渐形成一套较为成熟的、专为穷人和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信贷机制,并向全面化的金融服务方向发展,形成了小额信贷产业(microfinance industry)。自1994年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引入小额信贷(孟加拉模式)以来,小额信贷在我国得到了比较快速的发展。但小额信贷还没有成为一个制度化、规模化的产业,并未真正发挥对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推动作用。这就需要我们研究和借鉴他人的经验,回顾和反思自己的不足。通过借鉴与反思,走出一条适合我们自己发展民间经济、消除乡村贫困的道路。
一、亚洲国家推进小额贷款的金融体系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金融体系对发展民间经济和消除乡村贫困的全面支持,亚洲国家走上新的改革之路,改革政策主要围绕三个方向推进,其具体做法主要是:
1.1 改革传统银行体系,发展和完善小额信贷制度建设
从世界各国来看小额信贷主要分为福利性和商业性两大模式。福利性模式更注重项目对改善穷人经济和社会福利的作用。比如,以孟加拉BKB、BAKUB为代表的福利性模式,采取的措施包括:实行彻底的公司治理,使其免除外部行政干预;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进行资本重组,剥离历史呆坏帐;健全公司内部运营机制。以印尼的BRI、BKD和玻利维亚的BancoSol为代表的商业性模式采取的措施是对国有银行进行商业化改造,核心是政府不再对银行正常经营活动进行行政干预,实行政企分开,银行可以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情况自主制定存贷款利率,同时,政府继续为银行提供旨在提高其运行效率的技术支持。
1.2 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建设开放、竞争的金融市场
亚洲国家在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这项改革时,积极推动建立各类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非政策性金融机构。比如,孟加拉政府首先承认了非政府组织在乡镇地区开展金融活动的主导作用,并为其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其次是鼓励有规模的民间小型金融机构在乡镇建立分支机构拓展业务。印度政府是将银行改造的重点放在提高银行体系的开放性,改善相应的政策环境上,比如允许银行与邮局、非政府机构、合作组织、盈利性公司等专业小型金融机构建立零售代理关系,鼓励国有及私有银行向中低收入家庭提供更便利的金融服务。菲律宾政府主要采取将民营金融组织引入银行体系,使银行结构多元化的政策。柬埔寨实行的是金融市场对外开放,允许私人及外国资本进入银行领域的政策。
1.3 转变政府职责,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亚洲国家政府在为民间资本的进入铺平道路方面,其改革主要聚焦于三个方向:
第一,消除金融体系垄断监管制度。亚洲国家政府主要围绕两个方向推进。一个是改造传统金融体系,通过政企彻底分开、商业化改造,充分发挥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各个方面的优势,使其成为向民间经济提供金融服务的重要力量。另一个是塑造新的金融体系,废除造成金融体系封闭、垄断的规章及监管制度,为民间资本进入、发展及其相关创新活动开辟制度空间。
第二,为民间资本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创造条件。主要变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提高小型金融机构的盈利环境,保证这些小机构在提供实惠的金融服务的同时可持续的发展。二是帮助小金融机构适应乡村地区的特殊情况,为他们在服务模式及产品创新上提供资金支持。比如,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第三,完善金融领域法制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如孟加拉建立并健全以保险机构为核心的农村保险体制,政府政策支持,公司商业运作;印度等一些亚洲国家政府都建立了相关基金,以扶助社会机构为提高金融包容性所进行的探索和创新。
二、我国完善小额信贷产业制度性建设的对策
2.1积极完善小额信贷产业的制度性建设,把握好扩大就业、拉动内需的切入点,应该是当前我国金融工作的重点。把小额信贷作为一种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发挥其集合效应。
我国小额信贷客户点多面广的特殊性决定了小额信贷不可能由单一的、小型化的机构来开展。庞大的市场需求和小额信贷的可持续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将小额信贷当作一个金融产业覆盖整个金融机构体系,充分发挥其集合效应。小额信贷产业的参与主体应当是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内的银行性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性金融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的整个金融机构体系。这种多元化的经营不仅有利于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壮大,而且有利于小额信贷市场竞争与效率。
2.2 明确小额信贷法律地位,完善监管制度
明确小额信贷的法律地位,使小额信贷有明确的统一归口管理,有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和监管法规的完善,也有利于小额信贷可持续健康发展。首先应将小额信贷定性为存款类金融机构,归银监会监管。从其它国家的发展实践和我国的发展趋势来看,小额信贷吸收公众存款以保持其可持续发展是大势所趋。银监会作为专业性的监管机构对信贷市场的管理比较有经验,也有一套相对比较成熟的监管法规。因此由银监会负责监管小额信贷,相对而言驾轻就熟,也会为下一步制定专门的小额信贷管理法规奠定良好的基础;其次银监会作为监管者,要尽快完善小额信贷监管制度,建立规范的市场准入制度,确保小额信贷机构在法人治理、资本充足率、内控机制等方面符合各项指标要求。
2.3 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产业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专为“穷人和小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小额信贷产业是推动我国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小额信贷是否能够源源不断的为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切实地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其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是关键所在。我们必须改革与创新小额信贷机制,夯实小额信贷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如拓宽资金来源渠道,解决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瓶颈难题;创新小额信贷灵活的利率定价机制,维护小额信贷机构可持续性的关键;完善小额信贷风险控制机制;增强小额信贷金融创新机制等。
2.4 积极推动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模式
对于小额信贷是要利润还是要社会效益的争议影响了小额信贷的多元化发展。从国际小额信贷产业实践来看,二者并不矛盾。即使是福利性小额信贷,只要运营得当也是足以覆盖其成本。更何况我国目前强大的财政收入和外汇储备,适当的给予小额信贷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还利于民,是完全可以应付的。构建福利性和商业性并存的、多元化的小额信贷新模式,是小额信贷产业发展的客观需求。在我国无论中小企业还是个人,其资金需求度和贫困状况都有很大差异。因此福利性模式和商业性模式在我国都有很大的市场需求。制度设计上政策性金融机构开展福利性小额信贷,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小额信贷为主兼顾福利性小额信贷(主要针对政策性金融机构涉及不到的地区)。对于生产性资金非常匮乏的个人和微型企业,只要生产项目具有经济可运行性,能够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或属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型项目或自主创业项目或满足福利性信贷救助的其它要求,就由政策性金融机构以福利性模式办理贷款;对于其他小额信贷客户,只要满足小额信贷正常的管理要求,就由非政策性金融机构以商业性模式满足其贷款需求。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模式能够满足不同层次小额信贷客户的多样化贷款需求,切实推动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的发展。
2.5 贯彻落实国家相关产业扶持政策、完善配套服务设施
任何产业的振兴都离不开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持。小额信贷产业的发展不光是国家的政策性号召,必须要将各种扶持政策落到实处;还需要相关完善的配套服务设施。
金融政策方面,适当降低市场准入门槛,积极培育多种形式的小额信贷组织。中央银行要积极给与其再贷款的优惠政策,对于经营状况良好、符合监管要求的小额信贷组织执行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并为之创造一个良好的同业拆借平台。银监会可以对存款类金融机构规定一个小额信贷占贷款总量的最低比率来促使其开展小额信贷;中央银行可以将金融机构的小额信贷规模与存款准备金率、再贷款利率挂钩,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额信贷。
在公共财税政策方面,相关部门在企业注册、抵押登记、税收等方面给予小额信贷积极支持。尤其是尽快制订促进小额信贷业务发展的优惠税收制度。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相对优惠的企业所得税,可以比照新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甚至更低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开办的小额信贷机构在一定期限内免征企业所得税;降低小额信贷机构的营业税率,在现有5%的税率基础上逐步下调,对以福利性小额信贷业务为主的机构甚至可以取消营业税;适当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金比例,按照预计损失在税前足额计提准备,同时对开展小额信贷业务金融机构购置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实行加速折旧制度;放开小额信贷机构计税工资限制,逐步允许工资性支出和社保缴款税前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小额信贷机构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和降低个人所得税税率(各档次的边际税率可适当降低2-3个百分点),以减少小额信贷机构的工资性成本支出。此外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对自主创新型、科技型、自主创业型项目以及重点扶贫项目贷款采取适当的贴息政策,以鼓励小额信贷机构将资金投向这些领域。
参考文献:
[1]凌宁,发展“小额贷款”的借鉴与思考, http://blog.163.com/ligkdcgzk/blog/static/5040917820099239712636/
[2]焦瑾璞、杨骏,《小额信贷和农村金融》[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
[3]刘玲玲、杨思群等,《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4]鱼小强,国际小额信贷的发展趋势 [J],农业经济2005(3).
[5]李莉莉,小额信贷正规化演变[J],银行家2006(1).
[6]石亮,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组织理论研究[J],理论探讨2006(5).
[7]高扬,加快农村金融创新促进新农村建设[J],河北金融2006(5).
[8]周建荣,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思考[J],金融经济2006(12).
[9]马雪彬、樊莉,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前景与现实障碍[J],甘肃金融2008(1).
[10]樊艺、何勇等,关于商业性小额信贷组织试点情况的调查与思考[J],西南金融2008(1).
[11]周洁,小额信贷产业兴起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J],商业时代 2008(3) .
作者简介:谷水香(1981年5月—),女,江苏高淳人 ,现供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厦门市分行湖里支行,初级经济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