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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战略活动具体建设项目是依据法律、政策、规章等制定的,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从决策源头防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重大举措,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由于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立法处于起步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诸多不足,本文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从扩大评价对象的范围、提高审查主体的独立性和权威性、提高公众参与质量、完善环评报告书的内容等几个方面提出完善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评价;环境影响;法律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战略环境评价是对政府部门的战略性决策行为和可选择方案的环境影响及效应做出一个综合且系统的评价过程,它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提供了环评方面的的技术性支持。战略环境评价可以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科学手段,它的提出在学术界、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得到了广泛关注,因此,为了防止政策缺陷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必须在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对其实施综合、科学、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战略环境评价制度。
1.1.2 选题意义
战略环境评价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确保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协调好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该制度既可以克服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同时完善针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同时还能够有效帮助政府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2.1 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念
从理论上分析,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依据不同的时期、国家、学者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从广义来讲,环评是在某项重大的活动之前先对该项活动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也可以将此称为是对宏观活动的环评。而狭义方面的环评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开发建设活动之前,先对某一个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调查、预测、评定,由此再提出防治不良影响的对策与措施,从而提出项目决策的科学依据。
2.3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首次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宪法是年修订的《宪法》,其中的环保条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不仅有了宪法中的环保条款,还包含了环保的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地方政府通过法律及环保行政法规授予的权利,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滇池保护条例》等。
3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规划环评制度的法律地位,標志着我国战略环境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在实际操作中,这项重要法律却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造成我国战略环境评价这种步履维艰的局面,总体来说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强制力和责任追究条款、可操作性差等原因,所以我国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吸取国外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
3.2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出台,规划的编制机关对规划的责任、审批部门的责任、组织环评单位的责任、环评单位的责任以及专家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战略环评的监督一般是环保部门对环评最后的结果做出评判,并没有对整个环评的过程做出监督,也没有对规划实施之后进行跟踪监督,所以环评单位缺乏了被监督的压力,就难以经得住实践的考验。由于土地、森林、矿产、草地、水域等都属于国家资产,公众对于此类资源受到的破坏往往不与关心,这更加剧了规划环评的监督漏洞。
4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4.1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内容
首先可以增加参与环评主体。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主体来源的多种多样,因此,完善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及提高参与主体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战略环境评价工作高质量。根据我国相关环评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及提高参与主体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战略环境评价工作高质量。
4.2健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战略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够详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现有的法律责任条款内容就不够完善,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等都有很多不足之处。对于责任条款中对责任主体的处罚细则应该有更详尽的规定。建立追究终身责任的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项活动,应该建立这样一种追究终身责任的制度,使得环境评价的周期增长,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主体做出客观、公正的责任评判,也能够使得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时效。
参考文献:
[1]龚海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J],时代法学,2010(01):55
[2]赵绘宇, 姜琴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0 年纵览及评介[J],当代法学,2010(01):89
[3]Study Progress and Trends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China,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02):21
[4]刘秋妹,朱坦,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初探——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载于《未来与发展》[J],2010,(3):32
[5]方计,政策环评冲破立法阻力[J].江淮法治,2013(03)
关键词:环境评价;环境影响;法律
1导论
1.1选题背景与意义
1.1.1 选题背景
战略环境评价是对政府部门的战略性决策行为和可选择方案的环境影响及效应做出一个综合且系统的评价过程,它为政府制定政策、规划、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提供了环评方面的的技术性支持。战略环境评价可以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提供科学手段,它的提出在学术界、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得到了广泛关注,因此,为了防止政策缺陷所造成的不良环境影响,必须在政策制定、实施全过程对其实施综合、科学、系统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战略环境评价制度。
1.1.2 选题意义
战略环境评价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确保在决策制定过程中协调好经济、社会以及环境等多方面因素。该制度既可以克服环境影响评价的缺陷、完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不足,同时完善针对可持续发展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同时还能够有效帮助政府作出正确、科学的决策,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社会带来更大的效益,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2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概述
2.1 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的概念
从理论上分析,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依据不同的时期、国家、学者的理解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的定义。从广义来讲,环评是在某项重大的活动之前先对该项活动可能会产生的环境影响做出评价,也可以将此称为是对宏观活动的环评。而狭义方面的环评则是在一定范围内开展开发建设活动之前,先对某一个拟建项目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做出调查、预测、评定,由此再提出防治不良影响的对策与措施,从而提出项目决策的科学依据。
2.3 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体系
我国首次规定环境保护内容的宪法是年修订的《宪法》,其中的环保条款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拥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不仅有了宪法中的环保条款,还包含了环保的综合法、单行法、相关法,如《环境影响评价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有立法权限的地方权力机关以及地方政府通过法律及环保行政法规授予的权利,在制定法规、规章的辖区内有效。如《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滇池保护条例》等。
3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3.1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现状
2003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确立了规划环评制度的法律地位,標志着我国战略环境评价制度的正式建立。在实际操作中,这项重要法律却处于形同虚设的尴尬境地。造成我国战略环境评价这种步履维艰的局面,总体来说是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缺乏法律强制力和责任追究条款、可操作性差等原因,所以我国应该立足本国国情,吸取国外相关经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战略环境评价法律制度。
3.2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责任主体尚不明确,也没有相关的规定出台,规划的编制机关对规划的责任、审批部门的责任、组织环评单位的责任、环评单位的责任以及专家的责任等都没有明确规定,战略环评的监督一般是环保部门对环评最后的结果做出评判,并没有对整个环评的过程做出监督,也没有对规划实施之后进行跟踪监督,所以环评单位缺乏了被监督的压力,就难以经得住实践的考验。由于土地、森林、矿产、草地、水域等都属于国家资产,公众对于此类资源受到的破坏往往不与关心,这更加剧了规划环评的监督漏洞。
4我国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
4.1完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内容
首先可以增加参与环评主体。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决定了其主体来源的多种多样,因此,完善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及提高参与主体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战略环境评价工作高质量。根据我国相关环评法律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的综合性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完善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及提高参与主体的综合素质,决定了战略环境评价工作高质量。
4.2健全战略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中的法律责任
我国法律对战略环评制度的法律责任规定还不够详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现有的法律责任条款内容就不够完善,对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处罚力度等都有很多不足之处。对于责任条款中对责任主体的处罚细则应该有更详尽的规定。建立追究终身责任的制度,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一项活动,应该建立这样一种追究终身责任的制度,使得环境评价的周期增长,对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参与主体做出客观、公正的责任评判,也能够使得战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发挥其应有时效。
参考文献:
[1]龚海珍,《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J],时代法学,2010(01):55
[2]赵绘宇, 姜琴琴,美国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40 年纵览及评介[J],当代法学,2010(01):89
[3]Study Progress and Trends of Strategic Environmental Assessment in China,Chinese Journal of Population, Resources and Environment, 2009,(02):21
[4]刘秋妹,朱坦,欧盟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初探——兼论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律体系的完善,载于《未来与发展》[J],2010,(3):32
[5]方计,政策环评冲破立法阻力[J].江淮法治,2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