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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基本原则是宪法的具体化,是行政法法理的法律化.传统上以“控权”或“保权”作为基本构建理念难以自足,现代行政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时代性、实践性、前瞻性和普遍性,所以应当基于此展开基本原则的反思与重构.具体而言,行政法定原则乃是守护法律优先以人为本的原则,应当作为行政法的首要基本原则;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坚守为民服务平等以待的原则,应当作为行政法的第二大基本原则;行政正当原则旨在进行行政公开程序合法的原则,应当作为行政法的第三大基本原则.三大原则相互依存、相互支撑,从而为行政法的理论研究和规范实践提供体系化的向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