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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刑法因其惩罚的严厉性要求刑法适用必须遵循谦抑性的原则。目前实务界在适用中存在违背谦抑性的种种表现:不考虑情节构罪即移送起诉、某些罪名过度适用、被问责主体扩大等。要实现刑法的谦抑性,不单要阐述刑法所具有的谦抑品格,更重要的任务应在实务层面将谦抑精神落到实处,在刑法适用者心中树立一个标杆,塑造谦抑刑法适用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