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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的不确定性使得侦查机关在合法监听过程中往往意外获得其他案件的犯罪材料。对于偶然监听所得的材料,美国联邦法承认其可采性,但需获得法官的认可;德国法未作规定,但学说与实务主要以"可得监听的罪名"与"关联性"标准进行判断。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未对偶然监听所得材料的证据能力作出规定。对于偶然监听所得的另案材料,如果该"另案"属于法律规定的可得监听的罪名或者与被监听的本案具有关联性,那么笔者认为,该材料可以具备证据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