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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代初期奸情犯罪的判词中,犯罪女性的形象往往一致拥有烟视媚行、不安于室的模式化特点,而这种特定的形象来自官员的有意塑造。负责案件的官员会运用特定的叙述技巧处理犯罪女性的形象和故事,从而把人物和案情剪裁得合情合理。这样模式化的奸情犯罪女性形象塑造不仅从正面反映了社会需要,从反面迎合了官方的贞节文化宣传而使其更易为当时的社会所接受,同时也适应了司法制度的要求,降低了办案官员本身因为错案被追究的风险。奸情犯罪判词中的女性形象,来自官方话语、社会压力和司法制度的共同塑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