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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现行的哲学教科书和哲学辞典,一般都把辩证法的历史发展,划分为“三种历史形态”,或叫“三种基本形式”,即:古代朴素的辩证法,黑格尔的唯心辩证法和唯物辩证法。这种划分说明了辩证法有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而这个过程又是一个从朴素到科学的曲折过程。这样的划分对于人们学习,把握辩证法及其形态是必要的,也是有益的,对此我们应当予以肯定。但是,如果我们着眼于历史上辩证法的具体发展,特别是它所具有的多种形态,则会发现这种划分也还有其不足或缺陷,因而不利于人们具体地了解和把握哲学史上各个时期辩证法的种种丰富形态,不利于掌握其特点和本质,也即会给人们理解辩证法形态问题带来某些困难。因此,我觉得对辩证法形态问题重新加以思考和划分,是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这里试作一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