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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4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作出判定:现行民法中关于非婚所生子女继承的遗产只能为婚内生子女一半的规定涉及违反宪法。参与审理的14名法官一致认为,宪法规定法律之下人人平等,非婚生子女无法对自己出身作出选择,不容许因此受到任何不公平的待遇。
这也是二战以来日本最高法院第九次对相关法律作出涉及违宪的决定。而针对婚内外子女继承权的差异,1995年以来日本最高法院曾先后6次作出裁决,认为没有足够的理由论证其有违宪法精神。
在这20年里,日本民众的家庭、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导致非婚生子女的人数持续增加。此次判定意味着日本最高司法机构推翻了近20年来的结论,在维持传统的家庭观念和接受多样化的家庭模式之间艰难地选择了后者,明治时代以来持续100多年的对私生子女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将被重新审视。此案的去向也备受日本社会关注。
为了避免旧案重翻,这一判定将不适用于已尘埃落定的遗产继承案例。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定的推动下,日本预计将于今年秋季修改民法,在出生登记时将不再区别婚内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此次判定,由两起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之间的遗产纠纷引起。其中比较引人瞩目的是,日本西部和歌山县一名私生女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向最高法院请求审理民法中有关规定是否有悖于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名女子的母亲曾在父亲经营的商店里打工。当时父亲已有家室,然而日久生情,母亲在不经意间成为“事实小三”,并先后生下了姐姐和自己。在女子看来,当时姐妹二人和父母一起生活,其乐融融,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小家庭。
然而,这名女性做梦也没有想到有一天自己的人生会和民法—这部和普通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根本大法的修改挂上钩。2001年11月,父亲去世之后,同父异母的姊妹指责她们作为私生女,名不正言不顺,根据民法规定,她们的继承权分别只有婚内生姊妹的一半。这名女性勃然大怒,认为作为私生女来到这个世上并非自己所愿,不能忍受自己的价值也只有对方的一半。
同父异母的姊妹也是一肚子苦水,苦涩的童年给自己内心留下了深深的伤痕—从小便看着父亲和陌生的女人眉来眼去,是“恶女”(即私生女的母亲)横刀夺爱,毁灭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而唯一让自己感到欣慰的,就是法律保护婚内子女的规定。
双方各执己见,经过多次调停仍无法达成和解,最终诉诸法律。私生女一方不服一审二审根据现行民法作出的判决,最终告到最高法院。这场长达10余年的官司也成为日本媒体关注的焦点。
此次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定将成为今后类似纠纷中的基准,私生子女也将在法律地位上和婚内生子女平起平坐。
现行日本民法900条4号中对私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的明治时代。当时的民法采用了尊重法律内婚姻的立场,保护婚生子女的权利。这符合当时的传统和社会现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由于私生子在婚生子意外死亡的时候作为传承家业的替补,这种特殊的作用也使其获得了1/2的遗产继承权利,不至于被完全剥夺。
彼时,在基督教思想盛行的欧美国家,私生子女堪称“罪恶的化身”,更谈不上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权利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日本100多年前在私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上,走在了欧美国家的前面。不过,正如早稻田大学教授棚村政行所指出的那样,这种“优惠政策”并不是出于保护私生子女的权利,而是为了维系家庭以传递香火。
时过境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家庭这个概念也不断被重新定义。欧美国家的事实婚姻不断增多,一些国家非婚生子的比例甚至达到了40%以上。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国家先后废除了对私生子女的歧视政策。1969年,英国规定私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利不受父母间婚姻关系的影响,和婚内子女一样;瑞典、美国也在相同时期通过了类似法律规定。在亚洲,韩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规定了婚内外子女的平等化,而中国也在《婚姻法》第25条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各国相关法律都进行了相应调整,而日本民法延续了明治时代的基本原则。上世纪80年代以来,修正的呼声也不断出现,但是因为保守派政治力量的反对多次搁浅,这一歧视政策也得以“苟延残喘”。长期执政的自民党的一些政治家认为,民众对消除歧视私生子女政策的心理准备不足,保证私生子女的权利有可能助长男人外遇(日语称为“不伦”)的社会风气,从而破坏传统家庭观,影响到社会稳定。日本行政、司法、立法的不作为,使得日本和受基督教影响较大的菲律宾以及其他一些伊斯兰国家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警告的对象。
受到此次判决影响,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将尽快启动立法程序。法务大臣谷垣祯一也表示,遗产继承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如果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判断不一致,将会给国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混乱,法务省将尽快采取措施提出民法修正案。
在日本,婚内生子女被称为“嫡出子”,而非婚生子女则被称为含有一些贬义色彩的“非嫡出子”。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越来越多的女性告别了家庭主妇这个唯一的社会角色,进入各个领域工作。同时,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私生子女人数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1990年私生子女为1.3万人,而到了2011年,这个数字已经上升至2.3万人,占总出生人口比例也从1.2%增长至2.2%。
随着这一类少数人群的增加,围绕遗产继承的纠纷也不断涌现。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调查,现在全国涉及调停和审判的案例中,就有176起涉及私生子女。此次判定无疑表明了日本司法根据社会和家庭形态变化这一现实,在维系传统家庭形态和尊重多样化的家庭模式之间做出了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
然而,私生子女的社会地位问题并不会就此得到解决。上述案例中的原告女子在提请最高法院诉讼之后,网络上也有不少恶言相斥,认为这种家庭内的纷争不能登大雅之堂。而同父异母的姊妹也通过代理律师发表声明:“我们无法接受这一判定,幸福的家庭遭受破坏,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尽管日本在男女性方面的开放程度令人咋舌,但是整个社会的宽容底线还是界定在奉子成婚这一范围内,对私生子女仍然缺乏足够的免疫力。根据2012年日本政府的舆论调查,认为私生子女不应遭受法律上的歧视的民众仅占61%的比例。尽管女性越来越独立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但仍有很多成为“小三”的女性怀孕后被迫选择流产。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日本如果像欧洲那样对未婚生子、私生子女更加宽容的话,日本出生人口减少,即所谓的少子化将得到缓解。
此外,尽管司法是否应该介入道德仍值得商榷,但在这场司法大讨论中并没有听到对最主要的责任方—脚踩两只船的父母予以明确的谴责。这可以看出,日本社会对外遇这一现象又是持一种纵容的态度的。
这也是二战以来日本最高法院第九次对相关法律作出涉及违宪的决定。而针对婚内外子女继承权的差异,1995年以来日本最高法院曾先后6次作出裁决,认为没有足够的理由论证其有违宪法精神。
在这20年里,日本民众的家庭、婚恋观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导致非婚生子女的人数持续增加。此次判定意味着日本最高司法机构推翻了近20年来的结论,在维持传统的家庭观念和接受多样化的家庭模式之间艰难地选择了后者,明治时代以来持续100多年的对私生子女歧视性的法律规定将被重新审视。此案的去向也备受日本社会关注。
为了避免旧案重翻,这一判定将不适用于已尘埃落定的遗产继承案例。在这一具有历史意义的判定的推动下,日本预计将于今年秋季修改民法,在出生登记时将不再区别婚内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
私生女之10年斗争
此次判定,由两起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即私生子女)之间的遗产纠纷引起。其中比较引人瞩目的是,日本西部和歌山县一名私生女在一审二审败诉后,向最高法院请求审理民法中有关规定是否有悖于宪法中“人人平等”的原则。
这名女子的母亲曾在父亲经营的商店里打工。当时父亲已有家室,然而日久生情,母亲在不经意间成为“事实小三”,并先后生下了姐姐和自己。在女子看来,当时姐妹二人和父母一起生活,其乐融融,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小家庭。
然而,这名女性做梦也没有想到有一天自己的人生会和民法—这部和普通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根本大法的修改挂上钩。2001年11月,父亲去世之后,同父异母的姊妹指责她们作为私生女,名不正言不顺,根据民法规定,她们的继承权分别只有婚内生姊妹的一半。这名女性勃然大怒,认为作为私生女来到这个世上并非自己所愿,不能忍受自己的价值也只有对方的一半。
同父异母的姊妹也是一肚子苦水,苦涩的童年给自己内心留下了深深的伤痕—从小便看着父亲和陌生的女人眉来眼去,是“恶女”(即私生女的母亲)横刀夺爱,毁灭了自己原本幸福的家庭,而唯一让自己感到欣慰的,就是法律保护婚内子女的规定。
双方各执己见,经过多次调停仍无法达成和解,最终诉诸法律。私生女一方不服一审二审根据现行民法作出的判决,最终告到最高法院。这场长达10余年的官司也成为日本媒体关注的焦点。
此次日本最高法院的裁定将成为今后类似纠纷中的基准,私生子女也将在法律地位上和婚内生子女平起平坐。
歧视只为“维稳”
现行日本民法900条4号中对私生子女的歧视性规定,最早可以追溯到100多年前的明治时代。当时的民法采用了尊重法律内婚姻的立场,保护婚生子女的权利。这符合当时的传统和社会现实,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而另一方面,由于私生子在婚生子意外死亡的时候作为传承家业的替补,这种特殊的作用也使其获得了1/2的遗产继承权利,不至于被完全剥夺。
彼时,在基督教思想盛行的欧美国家,私生子女堪称“罪恶的化身”,更谈不上赋予其相应的法律权利了。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日本100多年前在私生子女的权利保护问题上,走在了欧美国家的前面。不过,正如早稻田大学教授棚村政行所指出的那样,这种“优惠政策”并不是出于保护私生子女的权利,而是为了维系家庭以传递香火。
时过境迁。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随着人们婚恋观念的变化,家庭这个概念也不断被重新定义。欧美国家的事实婚姻不断增多,一些国家非婚生子的比例甚至达到了40%以上。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国家先后废除了对私生子女的歧视政策。1969年,英国规定私生子女对父母的遗产继承权利不受父母间婚姻关系的影响,和婚内子女一样;瑞典、美国也在相同时期通过了类似法律规定。在亚洲,韩国于上个世纪90年代初规定了婚内外子女的平等化,而中国也在《婚姻法》第25条中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各国相关法律都进行了相应调整,而日本民法延续了明治时代的基本原则。上世纪80年代以来,修正的呼声也不断出现,但是因为保守派政治力量的反对多次搁浅,这一歧视政策也得以“苟延残喘”。长期执政的自民党的一些政治家认为,民众对消除歧视私生子女政策的心理准备不足,保证私生子女的权利有可能助长男人外遇(日语称为“不伦”)的社会风气,从而破坏传统家庭观,影响到社会稳定。日本行政、司法、立法的不作为,使得日本和受基督教影响较大的菲律宾以及其他一些伊斯兰国家成为联合国人权委员会警告的对象。
受到此次判决影响,日本官房长官菅义伟表示,将尽快启动立法程序。法务大臣谷垣祯一也表示,遗产继承在日常生活中十分常见,如果法律和最高法院的判断不一致,将会给国民生活带来巨大的混乱,法务省将尽快采取措施提出民法修正案。
宽容可缓解少子化进程?
在日本,婚内生子女被称为“嫡出子”,而非婚生子女则被称为含有一些贬义色彩的“非嫡出子”。日本自上世纪90年代泡沫经济崩溃后,越来越多的女性告别了家庭主妇这个唯一的社会角色,进入各个领域工作。同时,随着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私生子女人数也呈现不断增长的态势。1990年私生子女为1.3万人,而到了2011年,这个数字已经上升至2.3万人,占总出生人口比例也从1.2%增长至2.2%。
随着这一类少数人群的增加,围绕遗产继承的纠纷也不断涌现。根据日本最高法院的调查,现在全国涉及调停和审判的案例中,就有176起涉及私生子女。此次判定无疑表明了日本司法根据社会和家庭形态变化这一现实,在维系传统家庭形态和尊重多样化的家庭模式之间做出了更加具有现实意义的选择。
然而,私生子女的社会地位问题并不会就此得到解决。上述案例中的原告女子在提请最高法院诉讼之后,网络上也有不少恶言相斥,认为这种家庭内的纷争不能登大雅之堂。而同父异母的姊妹也通过代理律师发表声明:“我们无法接受这一判定,幸福的家庭遭受破坏,遭受了巨大的精神痛苦。”
尽管日本在男女性方面的开放程度令人咋舌,但是整个社会的宽容底线还是界定在奉子成婚这一范围内,对私生子女仍然缺乏足够的免疫力。根据2012年日本政府的舆论调查,认为私生子女不应遭受法律上的歧视的民众仅占61%的比例。尽管女性越来越独立已经成为一种社会现实,但仍有很多成为“小三”的女性怀孕后被迫选择流产。因此不少学者认为,日本如果像欧洲那样对未婚生子、私生子女更加宽容的话,日本出生人口减少,即所谓的少子化将得到缓解。
此外,尽管司法是否应该介入道德仍值得商榷,但在这场司法大讨论中并没有听到对最主要的责任方—脚踩两只船的父母予以明确的谴责。这可以看出,日本社会对外遇这一现象又是持一种纵容的态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