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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明德、王凤远在《河北法学》2009年第9期撰文指出,由于环境公益诉讼目的主要在于借助法院督促主管机关落实环境法律,在此基础上帮助弱者实现环境正义。因此在管辖法院、费用、举证、救济及执行监督方面,可借鉴美国环境公益诉讼中的管辖法院依被告的不同而有别的做法、印度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公益诉讼案件依据案件性质分别管辖的做法,